
公告专栏
提存公告
罗俊豪(原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因原债权人罗俊豪(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909187816)已死亡,暂无法确定其合法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提存人四川嘉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8月14日将应付租金人民币4038.64元向四川省江安县公证处办理清偿性提存公证[(2026)川江安证字第311号]。请罗俊豪的相关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尽快联系四川省江安县公证处(联系电话:0831-2622938,18111163616)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川省江安县公证处
2026年9月1日
水磨沟区观园路东延景明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李顺强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水劳人仲字〔2026〕第9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966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编号:RDF02202600147200011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贺德柱
职工姓名:贺德柱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0325197101075719事故时间:2025年04月10日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四川本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地点:平鲁区向阳堡村新朔铁路准池线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左手拇指
贺德柱于2026年07月20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部门于2026年07月27日已受理。
经审核及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4月10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贺德柱在四川本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在平鲁区向阳堡乡向阳堡村新朔铁路准池线三标段工作时被电锯锯伤,致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后经朔州现代医院诊断。
贺德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优物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新疆祥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马小芳、马小娟、薛伟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水劳人仲字〔2026〕第1256、1257、1258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10月29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存通知书
债权人:
1.吉林市铁科铁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长春城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曾用名(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吉林市船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吉林市山城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5.吉林市电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
7.沈阳铁路局吉林工程吉林电务工程段铁东通信信号电力安装队
8.铁通吉林铁通通信中心
9.东北建筑市政工程承包联营公司
10.吉林市铁道建设有限公司线桥分公司
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2026年8月27日将支付给以上债权人的合同款提存至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请以上债权人于2031年8月27日之前持:1.本通知书,2.公司营业执照,3.法人身份证明,4.委托书,5工程合同,6.财政评审书,7.发票,8.与欠款余额相符的明细账,到公证处领取。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重庆路2077号
吉林市污水处理公司
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品悦荟餐饮店:本委受理冯乐、刘兴荣、李骞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水劳人仲字〔2026〕第1286、1287、1288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10月30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七火星基地餐吧(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石宇轩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水劳人仲字〔2026〕第9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提成1696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000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975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七火星基地餐吧(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杨鹏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水劳人仲字〔2026〕第9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提成668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50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974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宜宾航铭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于2026年7月17日向王均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因无法通过送达和邮寄的方式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翠社告[2026]9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中心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政务中心2号楼3楼;电话:0831-8958073)
宜宾市翠屏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郭威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水劳人仲字〔2026〕第1217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11月2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7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