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用户去世情形下的继承客体

  近期,有媒体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案。一位失去36岁独子的母亲,为了补贴生活,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注册的87个游戏账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该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用户去世后遗留的相关权益,应区分三个层次来看:网络游戏账户及账号所有权、网络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和网络游戏账户、账号使用权。


  网络游戏账户及账号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属于继承客体

  网络游戏账户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用户接受网络游戏服务的虚拟单元,是运营商和特定用户间权利义务的载体。对网络游戏运营商而言,网络游戏账户是运营商通过平台服务器针对特定用户建立的数据记账单元。从网络游戏用户视角看,网络游戏账户是用户按照网络游戏运营商设定的方式注册,通过与游戏运营商订立网络服务合同而取得的,是用于登录特定网络游戏、验证用户身份、操作管理该用户在游戏项下的角色数据、虚拟物品、虚拟币、游戏进度及社会关系等数字化内容的数据集合。网络游戏账户能满足用户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因用户身份、使用痕迹及同一游戏平台不能无限注册,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一般由特定用户排他性地占有、使用,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因此,网络游戏账户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

  网络游戏账号,是网络游戏账户的识别符号。网络游戏账户则是网络游戏账号指向的数据集合。二者是表里关系:账号为表,账户为里。没有账户,账号会缺乏实质内容;没有账号,账户无法被访问和操作。网络游戏账号主要依附于网络游戏账户存在。但由游戏用户自定义的账号,因凝集了用户的思考过程及喜好,对用户而言有一定的独立价值。游戏账号与游戏账户一起,一般由特定游戏用户排他性地占有、使用。这使得网络游戏账号也具备财产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游戏账户、账号虽具备财产的特征,但并不等于当然属于用户个人合法财产。与一般的物相比,网络游戏账户、网络游戏账号有两个突出特点:首先,民事主体取得物权通常需要承担成本,如劳动所得或付费购买;网络游戏用户取得账户、账号,仅需在网络游戏平台注册、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事先拟定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几乎不承担成本。其次,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通常不依赖其他人,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负担,而游戏用户对网络游戏账户、网络游戏账号的占有、使用则高度依赖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持续服务,其使用价值、稀缺性及控制性均不能完全离开网络游戏运营商而独立存在,且源源不断地会产生由游戏运营商承担的成本。从公平角度出发,网络游戏账户、账号本身,不应作为游戏用户的个人财产。网络游戏账户、账号归用户个人所有至少有两个前提:其一,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且事实上在维持游戏平台及该账户、账号的运行;其二,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保证该账户、账号由特定游戏用户排他性使用。网络游戏运营商系与网络游戏用户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网络游戏用户不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其是否负有前述两项义务取决于双方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

  只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账户、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用户,其账户、账号才能作为用户的个人财产,进而在其死亡时成为其遗产。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对此缺乏约定,或约定账户、账号的所有权归网络游戏运营商,或者约定账户、账号不得转让的,其账户、账号均不属于游戏用户的个人财产,在用户死亡时不能被继承。


  网络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可作为继承客体

  网络游戏账户记载着游戏用户涉及游戏事项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人身性权益专属于特定游戏用户本人,原则上不可被继承。财产性权益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可作为继承客体。

  网络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支付权益、游戏道具和游戏拓展。虚拟支付权益,指游戏点券、虚拟代币、游戏金币、银币、钻石等在游戏系统中充当交易媒介的财产权益。游戏道具,指并非所有游戏用户可无差别获取、具有特权性质的皮肤、外观、饰品、武器、交通工具、解锁地图、角色、复活机会、血包、能量包、技能包、赛季手册等。游戏拓展,指需要支付一定对价方可获得的解锁新游戏、数字化追加游戏内容的机会。

  网络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付费购买。在游戏平台上通常表现为充值,如充值购买游戏点券、限定皮肤、武器装备、特定角色、下载拓展内容等。购买过程,既可能是直接付费购买,也可能是付费获得游戏支付权益后再购买。其二,人力养成,即并非通过支付费用或充值获取,而是通过实施游戏平台认可的行为获取。比如,依靠登录打卡、抽奖、在游戏中对局、拾宝、合成等方式取得游戏金币、银币、钻石或者矿石、碎片、角色、穿戴、强化材料、特殊技能等。无论哪个来源,游戏用户都付出了一定对价。该虚拟财产应归游戏用户所有。在游戏用户去世后,该虚拟财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等遗产继受人依法取得。


  网络游戏账户、账号使用权可有条件地转移给继受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人

  遗产继受人对取得的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需要登录网络游戏账户才能正常行使。网络游戏账户、账号不作为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应由继受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人在必要限度内使用。继受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人使用网络游戏账户、账号的限制,主要由三方面组成: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约定及被继承人隐私保护、未成年遗产继受人特别保护。

  首先,继受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人,应遵守网络游戏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涉及网络游戏账户使用的约定。当然,由运营商在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设置的禁止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继承,或禁止继受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人使用游戏账户的条款,属于“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其次,登录网络游戏账户,可以查看用户登录及玩游戏的历程、用户在游戏世界的社会关系设定、与其他用户互动交流的情况及其他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仅用户个人有权获取及使用,网络游戏运营商非经用户许可无权对外披露。用户去世后,这些信息并未因此进入公共领域,网络游戏运营商仍应向包括其遗产继受人在内的第三人保密。当然,遗产继受人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行使相应权利的除外,但游戏用户生前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做其他安排排除其遗产继受人接触这些信息。最后,取得财产权益的遗产继受人为未成年人时,对作为遗产的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应仅可处置变现。

  综上,网络游戏账户、账号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属于继承客体;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继承客体;遗产继受人基于利用账户内的虚拟财产的需要,可以在必要限度内使用账户、账号,但应受网络游戏服务合同、隐私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限制。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