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以制度创新释放区域数据经济红利

——《河北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8月12日,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公布《河北省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涵盖数据资源管理、数据产业和安全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回应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人工智能发展等现实需求。尤其是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等纳入统一规范,并专门设置京津冀数据协同和雄安新区先行先试条款,具备较强的制度前瞻性和地方特色,值得充分肯定。

  在此基础上,建议进一步优化《征求意见稿》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和京津冀数据协同等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原则性规定带来的执行不确定性。


  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这些规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不只在于由“谁经营”,还在于授权之后“谁能够参与”“谁能够分享”,以及如何防止公共数据被少数主体“垄断”的问题。目前,《征求意见稿》未明确排除直接指定或特许经营等非竞争性方式,也未设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前置程序。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增加授权运营的有限授权和退出机制,并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除因数据安全、技术特殊性等具有正当理由外,不宜将公共数据资源长期、排他性授权给单一主体,不得以授权为由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准入条件。整体上,可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不得采用直接指定、特许经营等非竞争性方式。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授权运营方案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明确授权范围、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除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定事由外,不得将公共数据资源长期、排他性授权给单一主体。运营机构应当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公共数据实施排他性交易、搭售、差别待遇或者拒绝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优化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要求建立授权运营价格形成和收益分配机制,并规定市场主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自主定价,建议进一步细化。《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虽好,但过于原则化,且容易被理解为只按照运营主体的资本、技术和治理投入进行收益分配。实际上,公共数据的形成通常依赖财政资金、行政机关履职和社会公众长期共同投入,利益主体具有多元性。

  可以适当借鉴“利益相关者机制”的理念。数据规则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场景依赖性,单纯通过一次性的行政授权很难覆盖未来全部数据利用场景。通过利益相关者参与、动态评估和规则调整,可以进一步体现公共利益优先和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原则,使数据开发收益与各方实际贡献、风险承担相匹配,使授权运营机制从一次性授予经营资格转变为持续性的公共数据价值治理机制。此外,建议参照一些地方的做法,明确收益分配中向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倾斜的原则,防止数据资源被少数大型平台企业垄断。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更具体的收益分配指引,可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分类定价管理: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通过成本核算、价格评估和定期调整机制合理控制价格水平。收益分配遵循公共利益优先、贡献与收益相匹配、风险与责任相适应、公开透明的原则。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数据治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数字公共服务供给。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数据管理部门制定。”


  完善京津冀数据协同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专门规定了京津冀数据领域协同机制,第九条赋予雄安新区在数据制度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空间等。

  目前,京津冀三地在电子证照共享、信用数据共享等领域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已逐步落地,但产业数据、公共数据的跨区域市场化流通仍存在制度障碍。

  区域协同的重点实际上不只是共享更多数据,还要降低数据跨区域流通的制度成本,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第一,建立三地规则协同与标准互认机制。明确省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与京津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立法协同机制,推动三地数据分类分级、脱敏标准、产权登记、交易规则的互认,推动形成统一的区域数据规则体系。第二,构建跨区域执法与安全协同机制。针对跨区域数据违法交易、个人信息泄露等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破解数据违法案件跨地域管辖难题。第三,明确雄安新区先行先试的授权边界。考虑到雄安新区的特殊定位,《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已赋予雄安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空间。建议进一步明确雄安新区可以率先探索与京津冀其他地区的制度衔接路径。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具体的协同机制:“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制度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制定京津冀数据登记、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统一规则和标准,推动实现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在三地的互认互通。鼓励三地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互联互通和业务合作。”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制度设计合理、内容较为全面。在产业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间等领域,体现出较强的发展导向。除此之外,它也给雄安新区探索数据制度的创新方向预留了充足的空间。为实现从数据资源管理向数据价值生态治理转变的目标,还需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且稳定的权利义务预期;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公共监督来维护开放且公平的数据利用秩序。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合共生:公共数据治理法治论”(项目编号:25FFXB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