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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需罚的违法性 二元治理体系

  我国法律实践中出现大量行刑交叉或法条竞合的疑难案件,出现降低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法律乱象。建构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分规则以正确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十分必要。刑法理论需要结合中国立法最新发展和司法最新动态,提倡与发展需罚的违法性理论。刑事违法性不同于行政违法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而在行为不法、结果不法、情节不法等方面又有高于行政违法性的要求,包括考虑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害人自陷风险等对违法性的制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对违法性折抵的影响。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不仅应当发挥法益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在限定刑事不法中的作用,而且必须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体法律规则的衔接与建构。

——摘自《法律科学》2026年第5期姜涛著《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区分的规则建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特别减轻处罚 刑事法协同是指刑事法范畴中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互相配合、整体协调。我国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采取了协同立法的模式,而之后1996年、1997年“两法”的第一次大修却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1997年之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走上了各自发展的道路。在这种立法背景下,特别减轻处罚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问题,依靠单一的刑法路径或刑事诉讼法路径都无法完美解决。若不解决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工配合问题,则刑事诉讼法难有作为。且时间上,如果两法不同步修改会导致内容上的不匹配。在立法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修法时间上协同:同步修改、同时颁布、同时实施;在分工上协同:刑法规定实体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条件;在内容上协同:概念使用一致、内容互相补充和制约。对于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刑法应明确特别减轻处罚的制度定位和实体条件,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条件,改变之前制约该制度适用效果的过严程序要求,规定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高效的听证程序。

——摘自《法学》2026年第8期程绍燕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刑事法协同——以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