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以“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为例
传统文化符号是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积淀形成的纹样、图腾、民俗图案等文化成果,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具象载体,兼具公共文化属性与商业利用价值,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的交汇地带。2026年7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与LV所持多件四叶花卉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30万元。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符号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新利用的讨论。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传统文化符号核心属性为公共性、传承性与通用性,天然归属于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是社会公众可自由合理利用的文化公共资源。在市场化文创发展进程中,大量传统公共符号经由企业艺术化改造、标准化设计后被注册为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由此引发公共文化资源被排他性占用、权利边界模糊、保护尺度失衡等一系列问题。
公共文化符号与私有知识产权的边界模糊。我国商标法未针对传统文化公共符号设置专门界定规则与例外保护条款,未建立公有领域传统元素与独创性私有商标的区分认定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权利边界裁判尺度较为模糊。四叶花卉作为自然界的普遍植物形态,在东西方文化中均具有悠久的装饰传统;茉莉纹样在中国传统织物、瓷器中亦有深厚渊源,二者均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的具象表达。当此类源于公共领域或传统文化资源的图形元素被注册为商标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后,其权利边界与公共使用空间之间的张力便日益凸显。当前,司法实践普遍遵循“注册在先、知名度优先”的知识产权保护逻辑,侧重维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权,对传统文化符号的公共属性与传承价值普遍重视不够,使得市场主体依托传统符号开展的文创创新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商标权保护范围与传统符号公共使用空间的边界争议。商标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规制恶意商誉攀附、商标淡化行为,防范高知名度商标的市场商誉被不当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的适用以存在混淆可能性、淡化危害性与主观恶意为核心要件。但部分商家商标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张,这在传统文化符号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以植物花卉类图形商标为例,LV持有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已在第43类(餐饮服务)获准注册,其组合商标亦享有驰名商标保护。这意味着源于自然界公共形态的花卉图案,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可能产生排除他人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类似花卉符号的法律效力。当此类注册涉及具有传统文化渊源或公共属性的图形元素时,商标权的保护边界便不再仅是权利人之间的商业利益划分,还可能涉及公共文化资源的保留问题。即,如何在商标权保护与传统文化符号公共使用空间之间划定合理边界,这应引起社会重视。
传统文化元素商用合规规范体系亟待建立。我国传统文化符号资源底蕴深厚、品类丰富,但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对传统文化元素商用的针对性不足,尚未形成清晰的合规指引。目前,传统文化符号的商用规制主要依托商标法、著作权法,现行法律未设置传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善意改编、创新容错的特殊规则,市场主体在借鉴、改造、应用传统符号开展文创创作时,缺乏清晰的合规指引,易陷入无意识侵权法律风险。此类现象应引起重视。
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法理成因
“注册在先”核心原则与传统文化符号特殊保护需求的结构性错配。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核心原则,其制度设计初衷在于确立权利边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确定性。该原则在一般商品商标领域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当该逻辑被平移适用于传统文化符号时,可能使得制度适配性不足:传统文化符号在商标注册制度出现之前已长期存在,具有天然的公共性,承载着文化传承功能。现行法律未在“注册在先”的普遍规则中嵌入传统文化符号的公共领域保留机制,使得公有领域资源可通过商标注册行为被专有化。
利益平衡原则适用弱化。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方法论,要求统筹权利人利益、竞争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但在传统文化符号侵权纠纷中,司法裁判呈现“权利保护优先”的单一价值取向,利益平衡机制未能有效运转。其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扩大化倾向,值得关注。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防止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驰名商标,从而导致其品牌价值被削弱。但实践中出现了只要使用即认定侵权的倾向,不再严格考察是否确实存在市场混淆或品牌声誉受损的风险,这应引起重视。其二,侵权判定中比例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有的司法判决未根据被告使用传统符号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行业差异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裁量,而是单纯以图形近似程度和商标知名度作为侵权认定的主要依据,导致善意文化创新与恶意商誉攀附的界限模糊,难以兼顾法律公正与社会认同。
行政确权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不畅。商标注册行政确权与侵权司法裁判在传统文化符号保护上存在天然的功能分野:行政确权程序侧重于商标显著性与可注册性的形式审查,对传统文化符号的公共属性缺乏实质性筛查机制;司法裁判则侧重于商标专用权的实质保护与侵权救济。二者在传统文化符号保护领域缺乏有效的规则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市场主体在行政阶段获准注册或使用的标识,在司法阶段可能面临侵权不确定性。这显著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与创新风险,也反映出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机制的不足。
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补齐制度短板,构建传统文化符号专属保护规则。应修订完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增设传统文化公共符号例外保护条款,明确传统民俗纹样、通用图腾、经典花卉符号等公共文化资源的公共领域属性,禁止市场主体对公共文化资源进行独占注册、垄断商用。细化传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制度,明确文化传承、善意改编、创新应用的免责情形,精准区分恶意商誉攀附与良性文化创新的法律边界。同时,建立官方传统文化符号公共名录,常态化梳理更新通用公共文化资源清单,为市场主体文创开发提供清晰、稳定的合规指引,从源头上厘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边界。
优化裁判尺度,坚守利益平衡核心原则。司法机关需将利益平衡原则贯穿于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全过程,对跨行业、无竞争关系、主观善意使用传统公共符号的经营行为,应审慎作出侵权认定。严格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边界。优化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采取“剥离公有元素、比对独创设计”的裁判方法,将传统公共符号重合部分从比对范围中剔除,仅对权利人独创性设计部分予以专有保护。建立本土文创善意创新司法容错机制,鼓励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正向创新。
加强府院协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构建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机制,统一传统文化符号法律适用标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会商研判机制,以消除商标注册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审判的尺度分歧。行政确权阶段强化公共文化符号筛查机制,严防公共文化资源被独占注册,并为依托传统文化创新设计标识预留合理审查空间。司法机关定期发布传统文化符号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性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形成行政合规引导、司法兜底保障的协同治理格局,稳定市场主体文创创新预期。
重塑价值理念,统筹权利保护与文化传承。应重塑“保护创新、尊重公有、鼓励传承”的科学知识产权法治理念。严格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对独创性改编、艺术化设计形成的商标私权,严厉规制恶意抄袭、商誉攀附、商标淡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坚守传统文化公共属性底线,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利用传统符号开展文创创新的合法权利,破除域外品牌对我国本土文化符号的不当垄断保护。通过典型案例释法、常态化普法宣传,消解社会认知误区,凝聚制度共识,实现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传统文化公共传承、文创产业创新发展的多元价值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