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的系统构建

以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为视角 


  平台经济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从简单的信息中介成长为集数据、技术、场景等要素为一体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与此同时,平台大数据“杀熟”、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问题日益凸显,对既有规范体系形成挑战。对此,“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加强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流量和规则监管;2026年2月,《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5月,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被纳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计划》。这是基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系统构建的考量,也是落实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


  现行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的规定及其局限

  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的规范体系由法律和部门规章两个层级构成。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平台责任、消费者保护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从各自角度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部门规章层面,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前者虽对网络交易活动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未有效回应平台经济近年来涌现的新问题。2026年2月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制定、修改与执行的部门规章,填补了此前监管制度的空白。但在法律与部门规章之间,行政法规层级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这一结构性缺口带来了多重问题。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和框架性的,难以直接回应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亟须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第二,《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主要集中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属于对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某一环节的专项规范,而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处理、算法应用、竞争行为、消费者保护、跨部门协同监管等,都需要在更高层级的规范中予以系统回应。第三,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在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受到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严格限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日趋复杂的数据滥用、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部门规章能设定的处罚手段和规制措施有限,难以形成有效威慑。第四,现有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配置散见于多部法律和规章之中,平台企业难以形成完整的合规认知,监管部门难以有效进行系统性责任追究。这亟须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进行系统构建。


  构建平台主体责任的制度意义

  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可为系统构建平台主体责任体系提供行政法规层级的制度载体。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从规则治理到平台治理,从专项规制到系统治理,这一制度升级标志着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将进入专门立法、精准监管新阶段。这对构建平台主体责任体系至少具有三重制度意义。

  第一,提升责任规范层级。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具有比部门规章更高的法律效力。它能够在电子商务法与部门规章之间搭建承上启下的制度桥梁,使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完整梯次配置。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可以设定更全面的监管措施和更有力的处罚手段,为平台责任的落实提供更充分的制度保障。

  第二,拓展责任规范的范围。与《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聚焦于“平台规则”不同,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涵盖平台准入、运营、数据、算法、竞争、消费者保护、退出等全链条。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可以系统回应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平台责任不清等深层问题,将平台责任从“规则制定责任”扩展为“平台经营全过程责任”。

  第三,衔接相关立法形成制度合力。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扩大调整范围、健全平台责任制度、完善处罚机制等方面作了修改。该修正草案确立了“按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的原则,推动平台责任从“以网络经营场所为中心”转向“以交易组织功能为中心”。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与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协调衔接,共同构成平台经济治理的规范体系。


  系统构建平台主体责任的路径

  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定位和平台经济治理的现实需求,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系统建构平台主体责任。

  明确平台作为数字市场组织者的法律定位。现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主要围绕“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展开。这一界定更契合早期电子商务形态,难以覆盖平台经济的新形态。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增加“订单生成”服务,明确平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根据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旨在覆盖虽不提供完整网络店铺,但通过控制下单入口、交易记录、履约衔接等关键环节实质组织交易的平台形态。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应在行政法规层面确认这一转向,明确平台的认定标准应当基于其对交易的实际组织程度,而非是否提供完整网络店铺。平台如果通过控制下单入口、交易记录、履约衔接等关键环节实质组织交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这一规定将为平台责任的适用提供清晰的边界。

  建立分级分类的责任体系。不同类型的平台在规模、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遵循“注重系统治理”的原则,强调构建统筹协调、多方协同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应在此基础上建立平台责任的分级分类制度,根据平台规模、服务类型、用户数量、交易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对平台实行差异化监管。大型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严格的责任标准,中小平台应当适用相对简化的责任要求。这种分级分类的责任体系,既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也能够将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较高的领域。

  细化平台的具体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应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平台在各个环节的具体义务。在主体审核方面,平台应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进行资质核验,确保经营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平台的资质审核义务,要求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的证照真伪、许可范围、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承担接近“实质性审查”义务。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主体,平台也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在规则治理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已建立了较系统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设置等。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规则治理的规范层级,强化对平台规则实体内容的约束,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在交易监管方面,平台应建立健全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应对平台内的交易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测,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还应划定平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红线,严禁平台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数据管理方面,平台应依法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收集、泄露、滥用相关数据,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平台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畅通的维权渠道。要明确平台在售后维权、纠纷处理、虚假宣传查处等方面的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平台责任追究机制。责任的落实离不开有效的追究机制。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前的定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基础上,丰富规制手段,增加了“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形成了处罚梯次。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应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这些规制手段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平台的严重违法行为,建议规定可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这种梯次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匹配相应的制裁措施,既避免处罚过轻难以形成威慑,也避免处罚过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平台经济的跨界混业经营特征,决定了单一部门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可在此基础上建立更系统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平台经济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同时,倡导社会共治理念,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平台治理。

  总而言之,作为行政法规,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具有比部门规章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有力的执法依据。其对平台责任的系统规定,有助于平台监管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从运动式走向常态化。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