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化纠纷 定分止争解心结
近年来,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进先行调解工作,强化多元解纷,做实定分止争,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武强县法院“张某甲与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姐妹,父女三人签订赡养协议,在张某乙赡养父亲期间,父亲与张某甲共同承包的土地交由张某乙耕种。父亲去世后,案涉土地的承包户仅剩张某甲一人,于是张某甲自行收回了该土地进行耕种。
后张某甲向派出所报警称张某乙破坏了其耕种土地上的玉米苗,要求张某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派出所调解未果,张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赔偿损失,并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
武强县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土地纠纷,从维护家庭和谐角度出发,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法官了解到张某甲曾就青苗受损报警,派出所尚未对张某乙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后,立即与属地派出所沟通核实,并依托辖区庭所联动机制,邀请民警参与,会同特邀调解员、法官组成调解团队,共同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张某乙认为依据供养协议应“继承”土地,且其是正常耕种土地不存在破坏。张某甲则主张协议期限已到,土地应自然收回。调解员敏锐发现,纠纷表面是财产损害赔偿,实质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法律认知偏差,更深层次展现了姐妹间的亲情信任危机,争议焦点是青苗损失赔偿数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
民警详细介绍了纠纷背景、出警情况及双方性格特点,帮助调解员精准把握案情,并协助安抚双方情绪。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张某甲、张某乙沟通,厘清各自诉求,发现核心症结在于双方混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户)”与“赡养协议权利义务”,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
在释法明理环节,调解员首先向张某乙详细释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不属于个人。案涉土地承包方为张某甲与其父母组成的家庭户。父亲因去世而自然终止作为原户内成员的身份,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户内剩余成员张某甲继续享有。调解员结合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结果阐明,张某乙依据协议主张“继承”土地缺乏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民警从张某乙破坏青苗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如不能和解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角度出发,劝导其认识自身错误,消除错误观念。
在张某乙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的误解后,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团队从血脉亲情入手,劝导双方珍视姐妹情谊,互谅互让,勿因土地争执伤害手足之情。经过耐心劝导,双方逐渐打开“心结”,张某甲认识到,在父亲去世前张某乙对父亲照顾有加,尽了赡养义务,念及姐妹亲情主动放弃要求张某乙赔偿玉米苗损失,并同意补偿张某乙部分耕种费用。张某乙亦表示理解法律规定,同意土地由张某甲继续耕种。
至此,这起姐妹间土地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案涉土地由张某甲继续承包耕种,种地补贴由张某甲领取,张某甲补偿张某乙种子费2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因农村老人去世导致家庭内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争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农村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通常交织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赔偿责任。化解此类纠纷,不仅要明确权属“定分”,更要注重亲情修复“止争”,彻底化解当事人“心结”。本案中,法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并依托庭所联动机制邀请民警参与,形成“法律定性—情感修复—纠纷化解”的有效调解路径。调解过程中,法院提供精准法律指导,促使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派出所基于前期处理报警情况,发挥熟悉案情的工作优势,缓和双方矛盾,促推协商解决;调解员熟练运用调解技巧,坚持法理情融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为依据,以血脉亲情为切入点,促使双方厘清错误认识,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修复了姐妹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践行了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助力构建文明和睦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