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遭物业“一纸证明”卡住

法院判决应予配合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物业公司以“安全隐患”“电容不足”“需业主共同决定”等理由拒绝配合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这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2年1月,吴某购买了某楼盘商品房及地下停车场中的一个标准车位,其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5年初,吴某购置了一台新能源轿车,为方便日常充电,他通过国网电力公司的线上平台提交了个人充电桩报装申请。然而,电力公司很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文件”。

  吴某随即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对方出具相关证明。但物业公司态度明确,以“在普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较大风险”为由,拒绝出具任何同意证明文件,也未就如何消除安全隐患提出具体建议或整改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某的充电桩安装计划就此搁置。

  眼看沟通无望,吴某于2025年11月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物业公司向其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文件;二是要求物业公司在其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行电力报装管理规定,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是业主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必备前置材料之一。至于案涉车位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施工条件等安装要求,依法应由供电公司、消防部门等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专业判断,而非由物业公司自行认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合法的安装诉求,而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与此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丧失监管权——其在后续管理中如发现充电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相关业主也应予以配合。这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履行协助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与此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在河南灵宝,业主甲某申请安装充电桩遭物业以消防不合格、电容不足等理由拒绝。法院指出,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而非物业公司主观判断,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需经业主共同决定”为由拒绝配合长租车位业主安装充电桩。一审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主张,但二审法院改判,明确在长租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系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在广东东莞的一起判例中,物业公司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出具同意证明,法院同样认定出具证明仅是安装环节,最终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专业部门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配合。

  湖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江辉教授认为,上述系列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充电桩安装纠纷中形成的统一裁判逻辑,具有重要的法律与社会意义。

  首先,厘清了业主权利与物业义务的法律边界。业主在自有或长租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题中之义。物业公司配合安装,既是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具体践行,也是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法定义务,不因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而免除。

  其次,明确了安全隐患的认定权归属于专业部门。物业公司不是安全评估的法定主体,不得以主观判断代替专业认定,更不能以“可能存在风险”为由一刀切拒绝。这并非对安全的忽视——专业部门勘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可行,而物业公司的事后监管职责也并未免除。判决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仍有权及时排除,业主也应配合监管,双方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再次,拒绝了物业公司以“业主共同决定”转嫁管理责任的做法。安装自用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不属于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北京市一中院的改判,正是对随意扩大“业主共同决定”适用范围的纠正。

  最后,司法裁判既支持合法安装,也倡导理性安装与共同管理。法院在支持业主诉求的同时,强调业主对安装后的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损害他人利益。有法院在判决中倡导,业主与物业可遵循“集中布局、分区设置”原则,将分散需求整合至规划专区,兼顾个体便利与社区整体秩序。

  绿色出行值得鼓励,业主的合法权利应予保障,而物业共识的配合义务不因主观顾虑而免除。当然,权利行使的边界在于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权益。唯有业主、物业、专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共治,才能让绿色出行真正“续航”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