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中的第一面锦旗

  今年,看到自己办公室挂满了当事人赠送的锦旗,让笔者情不自禁地想起了十年前的工作。

  2016年12月15日,寒风冷雨,虽然天气不好,但是笔者的内心却是暖的。这天下午,笔者收到一面写着“廉洁奉公 司法为民”八个烫金大字的锦旗,这是第一次收到自己主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锦旗,也是从行政审判工作转到民事审判工作以来主审的第五起民事案件,还是第二次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9月,贺峰(化名)购买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一套31万余元商品房,当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90%。剩下的10%尾款将在拿钥匙时支付。双方还就违约情形及责任作了约定。可是,合同签订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按约定通知贺峰收房。贺峰一气之下,于2016年5月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县人民法院。虽然主审法官反复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始终没有调解成功。此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过高,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在2016年11月16日开庭当天的第一次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分歧依然很大,该案进入了僵局:一方面,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愿意交付钥匙,不愿意赔偿贺峰钱款;另一方面,贺峰始终要求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赔偿。为了案结事了人和,笔者仍然决定进行调解。此后,笔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十余次的电话沟通,终于了解到事情原委:贺峰起诉真正的目的是想早日住进新房,而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管默许贺峰在购房合同中新增加“交钥匙时候付清购房尾款”一句话,但是认为贺峰应当主动将购房尾款交清之后才能交房,坚决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在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笔者主动联系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帮助其分析这个案件是该公司逾期未交房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的,理应承担支付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同时,笔者与贺峰电话沟通,强调购房主要目的是早日开心拿到钥匙住进新房,以后还有诸多事情会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交道,最好和平解决纠纷。2016年12月14日,开始第二次庭后调解,笔者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努力寻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最终,在反复沟通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贺峰违约金2万元,贺峰愿意支付1万余元购房尾款给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后,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笔者高度赞扬,认为调解方案较好地考虑他的当事人的利益。贺峰对调解方案也表示赞赏,给笔者发来了感谢的短信。第二天,贺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来一面锦旗。

  虽然这一调解案件已经过去十年,但笔者记忆犹新。每当想起这起令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的案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为让双方当事人都对案件的调解结果满意,必须要站在中立与公平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他们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努力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努力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