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诚信为基护航事业单位人才培养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公益服务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事业单位人才生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同步公布典型案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事业单位人才生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公益服务质量。在知识更新迭代日益加速的今天,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事业单位提升专业能力、优化人才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现实中部分工作人员学成后很快辞职的违约行为,让事业单位面临培养人才与人才流失的两难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批复》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
《批复》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就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约定服务期,该约定合法有效。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可依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部分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无需受服务期约束”的认知误区,确立了培养与责任对等的基本原则。在典型案例中,某医院与魏某签订协议,约定医院为其读研期间提供工资、福利保障,魏某承诺学成返岗服务。但魏某毕业后违约离职,法院最终支持医院关于返还工资、福利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本投入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批复》并未简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而是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差异性。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仅适用于专项技术培训,且以培训费用为限。而《批复》明确,全日制学历教育不属于该范畴,违约责任可根据协议约定综合确定。这种差异化处理,既遵循了法律原则,又回应了事业单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体现了司法的智慧与温度。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违约责任的认定中,如何平衡单位投入与个人发展权益,是《批复》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则设计,为这一平衡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方面,《批复》明确,违约金的确定需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已履行年限、过错程度等因素,避免天价赔偿阻碍人才合理流动。典型案例中,某学院与杨某约定,杨某读博期间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共计67万余元,违约需按1.5倍赔偿。法院审理时考虑到杨某读博期间参与学院科研项目并作出贡献,最终酌定其按70%比例承担违约金。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单位权益,又体现了对工作人员劳动贡献的认可,实现了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批复》对服务期限的合理性作出规范。当工作人员主张服务期限不合理时,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事业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以及工作人员因接受该学历教育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因素确定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合理。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需遵循合理、公平原则,避免一次培养、终身绑定的不合理条款。这种双向约束机制,既保障了事业单位人才培养的持续性,又为人才预留了合理流动空间,符合新时代人才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批复》的出台,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也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明了方向。一要完善协议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事业单位应与脱产学习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学习期间待遇、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协议内容需合法、合理、可执行,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二要优化培养机制,实现“引育用留”一体化。事业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脱产学习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而非简单的人力成本投入。通过完善职业发展规划、搭建发展平台、加强人文关怀等措施,增强工作人员对单位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从源头上减少违约风险。三要规范纠纷处理,维护单位公信力。当违约纠纷发生时,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避免情绪化应对或息事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既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对单位公信力的维护。同时,要注重纠纷处理的示范效应,以案释法,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与法治观。四要倡导诚信文化,构建健康有序的人才发展生态。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操守。工作人员自愿签订服务期协议,意味着对单位投入的承诺与回报责任的认可。学成后违约离职,不仅损害单位利益,更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因此,单位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将契约精神、诚信意识融入日常管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