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践”互构背景下法学知识生产机制的破局

  知识生产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内在驱动力。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知识生产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通常认为,知识生产机制大致可分为“模式1”和“模式2”两类。在“模式1”框架中,知识生产主要被限定在学术共同体内部,且以学科划分为知识边界,强调知识的等级性、同质性、理论性;而“模式2”则突破传统学科壁垒,强调知识生产的应用情境、跨学科性与社会实践性。当下,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下,智能体凭借强大的数据、算力支撑,可以迅速整合、调用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数据和分析方法,生成逻辑严密、具备应用价值的信息。即知识生产正加速从传统的“模式1”向“模式2”转型。在此时代背景下,法学知识生产机制必须在学科维度上实现交叉研究,在技术维度上强化智能工具的深度嵌入与引导,在实践维度上推动法律知识在真实场景中迭代,进而实现知识生产与社会实践的动态互构。


  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生产须突破“传统概念”

  传统的法学知识生产重视概念体系的推导演绎,诸如“所有权”“意思自治”等规范概念确立法学学科的规范性与自主性,同时以“民商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为界划分知识领域,构建法学知识生产与传承的基本逻辑。以概念域为中心的知识生产机制为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系统化基础,为社会实践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与解释框架。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传统法学知识生产机制逐渐显现出其滞后性与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纯粹概念推导的价值在逐渐降低。诸如“三段论”等逻辑推导是法学知识生产的主要思维工具,但也是算法擅长的领域。大数据技术可抓取海量的立法和司法数据,并将法律、判例等编码转换为可计算规则,通过机器学习构建预测模型,进而实现自动化执法或生成裁判结果。同时,人工智能所主导的法律概念推导具备远超人类的效率与一致性,能够有效避免人类主观情感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纯粹形式逻辑上的知识生产的独占性和有效性正在被技术解构。

  其二,概念本身的滞后与孤立已无法完全适应新场景。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已逐渐超越传统法律概念的承载边界。例如个人、平台、政府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传统身份属性明确的部门法律关系,导致公私二分的部门法界限愈发模糊。换句话说,概念的静态性与抽象性在动态的技术场景中暴露出解释力不足的缺陷。因此,打破知识生产的单一路径,实现从“逻辑中心主义”到“技术与实践并重”的转型,是法学知识生产机制破局的首要任务。


  真实场景中的跨学科知识生产需求日益增长

  在数字时代,新兴法律主体和法律问题的出现,要求法学知识生产必须实现跨学科的知识生产。平台等新型法律主体的合规治理,要求法律人具备算法设计、法律治理与风险管理的复合知识结构,可以将代码逻辑与法律规则进行双向转译。比如,在分配自动驾驶的法律责任时,法学专家需与汽车工程师、算法设计者共同探讨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与局限性,才能设计出公平可行的归责方案。总而言之,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生产机制必须摆脱单一规范分析的局限,构建以解决实践问题为中心的跨学科协同机制。同时,跨学科知识生产必须增强对技术工具的使用能力。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海量的法律法规、裁判文书都可成为知识生产的语料库,但法学界对这些数据的挖掘与分析能力仍显不足,研究多停留于定性描述,缺乏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能力,显著制约法学知识生产的深度与广度。因此,必须推动法学知识生产机制向“技术密集型”转型,培养法律人的“数据思维”与“算法素养”,支持法律人与数据专家、计算机科学家深度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法律场景的智能分析工具,提升挖掘深度法律数据、分析复杂法律现象、预测法律发展趋势的能力。

  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生产必须从“文本中的法”走向“实践中的法”。数字技术及其影响已成为显著的社会事实,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无法忽视这一变量。真实场景中的法律问题不仅是纯粹的逻辑问题,更是技术、经济、社会与伦理交织的复合问题。法律人若只依靠法教义学的诠释方法,则难以有效回应数字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实践问题,其所产出的知识也将因脱离实践语境而失去解释力与指导价值。在数字时代,法律须与其他学科同行,才能解释真实场景中的复杂问题。


  数字时代法学知识生产的新机制

  从上述趋势可以发现,数字时代法学知识生产机制必须在生产主体、知识形态及价值立场三个方面进行范式重构。

  首先,应转变法律人在数字社会的角色定位。过去,知识权威源于对法律文本的精深解读与体系化构建。数字时代,各类纯粹的法律知识信息唾手可得,法律人不能仅扮演“解释者”角色,而应具有对社会前沿技术的理解能力、对复杂实践问题的系统回应能力。这意味着法律人必须主动融入技术场景,深入理解算法运行逻辑、数据流转过程,将自身塑造成技术的熟练使用者和改善者,以技术赋能法律实践。同时,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不完善,其在深度参与知识生产的过程中,仍存在知识幻觉、算法偏见等问题。法律人必须发挥其价值判断与规范引导的核心优势,对技术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与伦理校准,确保智能工具的知识生产成果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伦理。由此,实现技术赋能与规范约束的双向互动,推动法学知识生产在创新与秩序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其次,知识形态应从封闭的概念体系转向开放的实践逻辑。法律知识的研究与应用不能止步于纯粹的概念推演,而需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将研究重心聚焦于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真实法律冲突与制度张力。知识生产需嵌入具体实践场景,解决诸如数据确权、平台治理、算法问责等新兴现实问题;概念不应成为法律实践的障碍,实践则应成为扩展概念内涵与重塑规则的起点。法学知识生产在动力上应更多来源于实践需求的牵引,在方法上应更多采用跨学科协作、实证调研的路径,在结果上应更重视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与制度落地的有效性。

  最后,法学知识生产应符合我国国情与价值立场。与一般的自然科学不同,法学知识生产不仅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更承载人类社会的价值理性。在数字时代,技术工具理性易膨胀,要防止“技术中心主义”价值立场。若缺乏法治规范的价值引导,技术可能陷入“技术向恶”的价值陷阱,诸如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在这些具体的技术场景中,法学知识生产的核心任务便是为技术应用划定法律与伦理的边界,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公共利益与人的尊严。此外,我国的法学知识生产必须扎根于中国法治实践,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意味着法学知识生产不能简单照搬任何概念和理论体系,而应将我国的法治实践转化为知识成果,促进技术发展、知识生产、法治实践三者协同发展,形成良性互动的知识生产生态。

  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可逆转,它既为法学知识生产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也对法律人的认知能力与价值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技术—实践”互构的现实图景,法学知识人必须主动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实践性挑战,自觉适应转化自身的社会角色变化,在学科交叉的视野下面对真实场景中的实践问题,以技术赋能和价值嵌入的方式推动法学知识生产的主动破局。

  (作者单位:江西省委党校、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