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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权益 

  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与独立法律部门的增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结构性调整。本文超越制度描述层面,从法教义学与法学知识社会学的双重视角,审视这一事件对法学研究的深层意涵。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独立,完成了对该领域“规范自治性”的制度确认;而法典的体系化整合,则为该部门法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范式转型提供了文本前提。这一转型催生了生态环境法学的“体系自觉”,使其得以在与其他部门法的深度互动中确证自身逻辑,并最终指向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领域性基础部门法”,生态环境法部门的诞生不仅回应了中国本土的治理需求,其方法论意义亦超越了国界,为世界环境法学贡献了一种非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典化与学科自主路径。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独立成编及“应对气候变化”专章,为气候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基础,成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典型例证。

  ——摘自《法学评论》2026年第4期秦天宝著《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法学范式意义:从体系融贯到知识自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为预防原则赋予了新的规范内涵,也对该原则在生态环境司法中的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预防原则适用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主体和监管主体,规范内容包括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两个侧面。在价值定位层面,预防原则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的内在统一。在法律适用层面,基于“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预防原则关于危害预防的规范要求贯穿法典始终,风险预防在相应的编章中有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体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当审慎适用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适用预防原则应以违法性为要件,特别是在风险预防诉讼中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概括性条款和各编章的义务性规定作综合判断;行政公益诉讼适用预防原则需注意生态环境法典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的不同规定。在司法保障层面,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应健全损害预防的多元化司法保障措施,完善多部门协同配合的诉讼程序机制。

  ——摘自《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4期于文轩著《生态环境法典中预防原则的规范诠释与司法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