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重大立法成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领域落地生根的标志性实践。作为民族工作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专门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以法治形式梳理了我国数千年民族交往交融的历史脉络,回应了新时代民族事务现代化治理现实需求。它以刚性法治规则规范民族事务运行,巩固数十年民族团结实践成果,凝聚全体中华儿女同心奋进共识。同时,它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核心理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法治屏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度框架与规范功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过确立法定原则、统筹差异性保护等,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构建起完备的法治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也确立了“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核心工作原则。它不仅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特质、发展路径的客观差异,维护多元共生的文化格局,系统设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扶持机制,还将工作重心聚焦于梳理、提炼、弘扬各民族共通共享的历史脉络、文化基因、价值追求。总体而言,该法搭建多层次、常态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渠道,循序渐进夯实了全国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个认同”思想根基,致力于实现制度规范、社会实践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准则,为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民族工作树立统一价值标尺,提供刚性法律遵循。如该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该法清晰划定不可触碰的法治红线,明令禁止制造民族隔阂、煽动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统一的言行。该法还在第六章设置了完备的法律责任规范,如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针对国家机关履职不当、组织或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制止、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规则,为惩处损害民族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供法治依据,有利于以严密法治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法律层面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大局。


  构建贯通全领域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制度体系

  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突破传统治理局限,构建起贯通教育、文化、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多领域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制度体系。

  在教育领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全过程、全链条、系统化的共同体意识教育体系。如,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各级各类教育全过程,推动共同体教育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与网络教育多元场景,实现教育载体全覆盖。同时,压实教材育人主阵地责任,明确要求规范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贯穿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全流程,并由国家相关部门统筹编撰中华民族共同体专项教材与读本,夯实教育内容体系。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八条还进一步拓宽教育维度,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正式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教育格局,突破单一校园教育边界,要求各级政府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新时代发展成就资源,因地制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常态化教育。整体而言,该法通过学段贯通、场景融合、全域覆盖的制度设计,搭建起校内校外联动、线上线下协同的教育育人体系,为厚植各族群众团结奋进思想根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文化领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起引领融合、保护传承、交流互鉴的文化建设体系。该法第十三条明确文化建设核心导向,确立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民族文化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系统发掘、保护、合理利用承载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非遗资源等各类文化载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健全民族文化交融实践机制,鼓励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支持创作兼具中华文化底蕴与民族交融特质的文艺作品,要求依托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常态化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与发展成就展示交流活动,借助传统节日、民俗文体赛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搭建各族群众共参与、共体验、共交融的文化互动平台。整体而言,该法通过文化引领、资源保护、交融实践的系统性制度设计,不断增进各族群众中华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筑牢文化法治支撑。

  在民生保障与公共服务领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起全域覆盖、普惠均等、融居共享的民族团结民生保障体系。如,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与服务全过程,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构建友好包容、融合共进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其聚焦各族群众日常生活融入,明确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细化落实举措,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治理与各类活动,推动形成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融居格局。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夯实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保障,要求政府科学统筹配置就业、教育、医疗等核心公共服务资源,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与可及性,推动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全面补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整体而言,该法通过空间治理优化与公共资源普惠配置的双重制度设计,从生活融入、民生兜底、资源共享等多维度破除交往壁垒,为促进各民族深度交融、凝聚民族团结向心力筑牢民生法治根基。


  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实践体系

  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入提质增效、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各地应凝聚民族向心力、汇聚复兴合力,全面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释放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效能,以法治方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分层分类全域开展普法宣传,推动法律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促进法治精神直达基层。综合运用专题宣讲、案例解读、融媒体科普、文艺普法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逻辑与各民族命运与共的现实逻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定义务。

  其次,要恪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准则,从思想、文化、社会交融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基,深化“五个认同”培育。健全法律实施长效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与年度考核,统筹推进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国民教育体系完善、互嵌式社会结构构建、民族地区民生保障等,推动民族工作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协调发展。

  最后,强化法律刚性约束。要常态化排查纠治弱化中华民族整体性、割裂各民族血肉联系的错误言论与思潮,依法打击煽动民族分裂、制造民族矛盾、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守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底线。统筹调配区域资源,加大产业与资金扶持,补齐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公共服务短板,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保障各族群众共享中国式现代化成果,凝聚团结奋进内生动力,持续构建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融居发展格局。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