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存在的问题及程序优化策略

  相较于其他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当前,涉知识产权案件因客体的无形性与专业性、行政处罚逻辑单一等,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呈现出更复杂的结构性矛盾,严重影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案质效。本文试对此进行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刑衔接机制不畅,“不刑不罚”风险凸显。其一,行政机关履职依据结构性不足。以商业秘密案件为例,刑事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查扣权限一般限于实体财物,面对云端存储、加密传输的源代码或客户数据等违法信息,行政机关缺乏对此类隐蔽性极强的技术类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同时,相较于司法程序中存在专业鉴定与技术调查官等配套支撑,行政机关缺乏法定技术支持,易导致反向衔接案件因事实不清而停滞不前。其二,执法力量专业化配置不足。知识产权领域执法职权进一步整合后,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职权,但执法人员数量与多项监管职责不匹配的矛盾较突出。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与刑事证据审查转化能力,难以对关键违法要件作出精准、快速认定。其三,异地衔接与监督机制缺位。涉网络、跨地域、链条化知识产权犯罪多发,异地证据协查、财物处置机制不健全,处理流程程序不明、协作机制缺失增加了处罚难度。有的地方执法资源不足、保护主义抬头,进一步引发了异地“不刑不罚”现象。此外,对行政机关违法不予处罚或拖延处罚,检察机关仅能制发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约束,亦限制行刑反向衔接质效。

  行刑责任倒挂,易引发过罚失衡质疑。首先,处罚逻辑与基数存在较大差别。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普遍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设定倍数罚款,无违法经营额的仍应处以罚款,而刑法及司法解释多以违法所得额为基数设定倍数罚金,违法所得额无法查清的,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一倍以下确定,相对而言,缺乏细化裁量标准,法院实际判处金额常常贴近下限。这不可避免地使得行政罚款额常远高于刑事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罚金数额上限提高到十倍以下,并要求罚金应当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等情节,增加了刑事惩罚的威慑力。但二者的处罚基准不同,亦缺乏细化裁量标准。其次,处罚范围与强度不协调。刑事司法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对从犯、帮助犯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行政处罚多以违法经营额为单一基准,对所有参与侵权的主体进行处罚,缺乏个人在共同违法中所起作用大小的针对性量罚机制,易导致被不起诉的辅助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面临基于全案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巨额罚款,造成过罚失衡、行刑责任倒挂。最后,部分行政处罚罚则粗疏。主要表现在对未达刑事标准但已接近入罪标准,即构成严重行政违法的情形,未设置高档位的裁量规则。行政处罚设置情节严重的加重罚则,未能与刑事“轻微不起诉”之间作适当的梯度衔接。

  证据转化不畅,行政处罚落地难。《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明确,对司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要审查证据三性,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行政执法实践呈现三类问题:一是言辞证据排除率较高。行政执法适用刑事言辞证据,要处理是否需要补正行政程序告知义务、真实性是否需二次核验、存在刑事程序瑕疵或存在翻供行为的证据效力等争议问题。为避免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行政机关倾向性“一刀切”排除。二是客观性证据保管核验规则存在空白。如侵权专利文件、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保管链条需要包含哪些交接记录,异地移送物证是否需要出具真实性说明等无明确规定。三是证明标准存在错位。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核心在于限制刑罚权、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处罚多以优势证据为标准,侧重维护市场秩序。尤其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行政机关标准混用会影响处罚的作出,这变相抬高了处罚的证据门槛,易引发“不刑不罚”的监管空白。


  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的优化策略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顺畅衔接,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涉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质效。

  强化协同监督与专业赋能,提升衔接整体质效。一是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建立全流程跟踪督促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进度、处罚结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应罚未罚、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将行政机关对检察意见回复处理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评价。在制发检察建议前,补充磋商、圆桌会议、听证等中间手段,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形成监督闭环。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员“同堂培训”等培养机制,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减少双方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单位可就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如证据转化、电子证据认定、主观要件判断等进行研讨,形成一致性意见,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衔接工作提供具体工作指引。三是强化异地协作机制。多地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出台了相关协作方案,缓解了省内、省际协作难题,但效力层级低、影响范围有限,建议由最高检联合相关部委出台指导意见,打破行政区划壁垒,统一管辖冲突裁决规则,完善证据协查、处罚执行、涉案款物移送等实际问题。

  细化裁量基准,化解行刑倒挂难题。首先,完善梯度衔接的罚款裁量基准与评价体系。避免“经营额倍数”的单一处罚基准,适当考虑“违法所得”因素,引入“社会危害性”评价指标,避免单纯以数额论罚。明确共同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存在刑事赔偿等从轻、减轻情节,对不同行为主体进行梯度惩罚。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范围,覆盖全部刑法规制行为,明晰行政重罚与刑事轻缓之间的有序递进,确保不同违法行为的梯度责任衔接。其次,完善个案行刑责任平衡、处罚类案类罚。行政处罚中,应当综合考虑类案中处罚情况,个案中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发挥的作用及应当受到的处罚,避免类案作出畸重畸轻不同处罚,或个案刑事罚金、行政处罚过于失衡的情况。最后,完善检察意见的关键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根据不起诉类型确立差异化移送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反向衔接范围,包括不起诉决定指向的违法行为、未纳入刑事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关联的其他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消除追责盲区。就被不起诉人为个人、行政处罚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衔接,发出检察意见书前应加强沟通,明晰移送对象、处罚对象及对应的管辖、处罚标准等问题,避免不刑不罚现象。

  完善证据转化规则,畅通证明衔接通道。一是尝试“技术鉴定意见”的预决适用。公安机关依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只要符合证据合法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信,仅在当事人提出充足相反技术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再次鉴定。充分运用检察技术辅助成果。检察机关已经通过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进行技术甄别,形成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或专业咨询报告的,应随检察意见书一并移送行政机关,为执法人员提供技术辅助支持。二是完善电子数据转化标准。针对侵权源代码、云端数据等容易篡改的证据,通过审查哈希值校验与电子取证保管链条,确定证据真实性后可以直接适用。对言辞证据有条件适用补强规则。执法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翻供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无相反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可采信刑事言辞证据,并结合客观证据直接作出认定。三是尝试建立证据不采信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认定事实与检察意见查明事实相差较大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拒绝采纳的刑事证据,在回复中予以明确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刑事证据导致应罚未罚的,检察机关可制发检察建议并向有关机关抄送。

  (作者分别供职于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