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

  随着智能算法、语音合成和影像生成技术的深度发展,利用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应用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采集逝者生前留下的照片、音频、视频和网络文本等,运用深度合成与生成式模型,创建可以模拟逝者声音、面容和语言习惯的虚拟生命。与传统追思方式相比,此类技术为丧亲者提供了新的情感寄托途径,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思考死亡、记忆与技术之间的复杂关系。但是,人工智能“复活”逝者并非真正延续逝者的生命,而是通过归集、解析逝者个人信息数据并依托生成式算法,重构逝者数字化人格形象与行为表达范式,将逝者重新带入家庭生活和公共领域。而这种新技术在提供慰藉之余,也引发了一系列亟待回应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伦理风险

  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生成逝者数字形象高度依赖逝者遗留的大量生前数据,包括照片、视频、音频及社交媒体文本记录等数据资料。这些内容既可能包含逝者的肖像、声纹、人脸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也可能涉及近亲属和其他关联人员的私密信息与行踪轨迹。相关数据一旦上传至第三方平台,由于存储方式、使用期限、二次利用等关键环节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数据被非法泄露或滥用的风险可能攀升。审视当前的市场业态,许多打着人工智能“复活”旗号的服务(如照片动态化、声音复刻等)多以低价、便捷为卖点,活跃于短视频广告、电商及社交私域中。然而,部分经营者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既未向用户明示数据是否会被留存或用于模型训练,也未提供撤回同意或彻底删除数据的渠道。从数据流转的全生命周期来看,市场上的许多人工智能“复活”经营者在数据采集阶段缺乏有效的知情同意机制,存储阶段安全防护与加密措施薄弱,使用阶段则频现违规转让与滥用。更为棘手的是,目前,提供此类服务的多为个人开发者或电商小作坊,其可能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导致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状况很难被核查与追责。

  逝者人格标识商品化与尊严贬损风险。依托AI技术复刻逝者形象的行为,易造成逝者人格标识被无序商业化、娱乐化利用,直接诱发逝者人格尊严贬损风险。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肖像、声纹、名誉、私人生活信息等典型逝者人格标识承载的人格利益,独立于主体生命存续而持续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类案件一般会从人格尊严、近亲属精神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复活”逝者虽属于新型技术应用,但其涉及的肖像、声音、名誉、隐私等利益完全可以纳入现行人格权保护体系。近年来时有发生的AI换脸、AI拟声等纠纷,已充分揭示了声音、面部特征等人格要素经技术复制、传播后所引发的侵权风险。人工智能“复活”技术不仅保存逝者资料,更在此基础上生成、模仿逝者的语言、表情和行为。倘若未经合法授权即生成逝者数字形象,并将其用于广告营销、直播带货、娱乐表演或者恶搞传播等活动,则可能使逝者被塑造成其生前从未呈现过的,甚至明显违背其意愿的形象。这一风险对已逝公众人物而言尤为突出。其生前留存影像、声纹、口述文本等人格标识数据获取门槛低、素材储备充足,极易在平台流量激励与商业利益驱使下被无授权二次加工、商用流转。有的市场主体常以纪念、传承为名义,未经近亲属许可将逝者人格标识投入商品宣传、流量运营等商业场景,实质上是将逝者人格符号转化为持续性营利工具。这种行为多重法益侵害属性清晰:其一,损害近亲属依附于逝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抚慰利益;其二,消解社会层面对人格尊严、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公共共识;其三,非法占有人格标识自带的商业价值,侵害人格标识衍生的商事财产利益。

  身份认同模糊、情感依赖与公序良俗等风险。人工智能“复活”逝者还可能带来身份认同混淆、加剧情感依赖风险,甚至引发代际伦理与公序良俗挑战。随着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能力的不断提升,虚拟形象在外貌、声音、语言习惯和情绪反应上可能越来越接近真实的人类。对于一般公众或粉丝而言,一个被人工智能“复活”的公众人物形象往往在逝者并未同意也无法回应的情况下继续“表达”意见,建立关系或者参与商业活动,可能导致他人难以区分哪些行为表现属于逝者生前的真实人格反映,哪些只是算法在既有数据基础上的推断和重组。对于逝者亲属而言,高度拟真的互动可能导致情感和理智之间的冲突。一方面,亲属会因虚拟形象的声音、表情和回应方式的相似而产生逝者仍在的感受;另一方面,亲属又十分清楚自己所面对的形象是虚拟出来的。若这种互动被长期用于替代现实哀悼和交往,用户可能把本应逐步完成的情绪调适过程转化为对虚拟生命的依赖,削弱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交互动和心理适应能力,使人们陷入长期悲伤或面临社交功能退化困境。此外,它还会给家庭内部代际伦理、公序良俗等埋下隐患。未成年人遇到祖辈的数字分身可能会出现生死认知混乱,对数字形象的过度依赖又会冲击传统的丧葬文化和生死观,且在长时间倾诉互动中,易造成家族深层隐私通过数字形象向技术平台泄露。


  人工智能“复活”逝者的风险治理

  面对人工智能“复活”逝者带来的风险,拟采取适应性、层级化的治理措施。应在数据保护、授权规则及情感干预机制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使不同风险获得不同层次的制度回应。

  构建全流程数据合规与安全机制。针对数据安全与隐私风险,监管部门应在数据采集、训练、合成与传播各环节设置相应规范。在数据采集阶段,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用户上传素材前明确告知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是否用于模型训练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事项,并确保用户享有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这些权利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并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可操作实现路径。在数据训练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专门用于“复活”特定逝者的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逐项证明其所使用的每一份肖像、每一段音频均已取得合法的来源授权。在内容合成与传播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合成内容必须依法进行显著标识,传播平台负有检验与审核责任,对未经标识或引发侵权争议的内容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确立以逝者生前意愿为核心的授权与禁止商业化规则。针对人格商品化的问题,应当确立以逝者生前意愿为核心的授权规则。首先,应明确发起依据的层级化标准。优先级最高的依据应当是逝者本人生前的安排,如果一个人在生前明确表示拒绝被数字“复活”,这一意愿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具体形式可通过遗嘱、委托合同或附义务遗赠等方式对数字身后事作出预先安排。次一级依据应为近亲属的追思纪念。这是当前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形,也反映了公众对情感慰藉的需求。但近亲属的决定应当以纪念和哀悼为唯一目的,且该权利只能在近亲属之间行使。其他社会关系人无权以纪念为由发起针对逝者的人工智能“复活”项目。其次,应当严格限制逝者“复活”形象的商业使用。无论基于何种依据生成的虚拟生命,商业使用都必须以逝者本人生前的明确授权为前提条件。未经本人生前同意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虚拟生命,即使获得了所有近亲属的授权也应被认定无效。逝者的人格利益不同于可继承的普通财产,其核心关涉人的尊严。近亲属可以代为维护纪念利益,但无权代理处分逝者的人格标识以获取经济利益,即不得将死者人格符号进行独占性或排他性的商业化许可。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