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电子商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化平台治理体系建设 健全电子商务法治规则
——浅析电子商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4日。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治理并重,在完善平台治理规则、优化监管方式、加强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亮点突出。
平台治理更体现精细化监管思路
《征求意见稿》并未简单提高处罚力度,而是更加注重监管方式的梯度化和差异化,体现出平台治理由单一行政处罚向全过程风险治理转变的制度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构建了约谈、调查、警示、督促整改、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分层监管体系,对于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既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也避免了“一刀切”执法。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平台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部分违法行为引入比例罚款制度,使违法成本与平台经营规模、违法影响程度相匹配,更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符合平台经济网络化、规模化发展的特点。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建立逐级报告和协同处置机制,实现平台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有效衔接,体现出平台经济治理更加精细化、体系化的发展方向。
涉外规则更体现开放与安全并重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衔接成为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制度保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涉外电子商务规则,在电子签名、电子单证、国际标准等方面主动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并完善国际条约适用、国际合作、磋商及争端解决等制度安排。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依法采取对等措施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既体现我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协调的基本立场,也增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实现开放合作与安全发展的有机统一。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促进发展与规范治理并重的立法思路,但部分新增制度在具体规则设计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
首先,劳动者参与平台治理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平台治理体系建设,在保障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保障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重视;第七条提出支持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依法有序参与平台治理,为平台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方向。从功能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主要解决的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应保护哪些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而第七条则进一步涉及平台治理机制建设。劳动者参与平台治理,既不同于劳动法上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也不同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制度,而是一种具有平台经济特点的协同治理机制。平台治理涉及平台规则制定、算法管理、信用评价等事项,确有必要充分听取平台从业人员意见,提升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但从现有条文设计来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属于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若希望借此建立劳动者参与平台治理的具体制度,仅依靠原则性规定仍显不足。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参与平台治理的主体范围、参与事项、意见反馈机制及权利保障方式,使协同治理真正具备可操作性,既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也避免因制度定位模糊影响规则实施效果。
其次,平台公序良俗审核责任边界仍需进一步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延续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体现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立法方向。但是,电子商务平台治理与网络内容治理的对象、治理能力和法律评价方式并不相同。网络内容平台面对的是信息,其违法信息识别、公序良俗判断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监管规则;电子商务平台面对的是商品和服务交易,其中大量问题涉及民法上的开放性价值判断。例如,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往往需要结合交易背景、社会公共利益、商业伦理及具体个案综合判断,并非平台通过技术审核即可准确识别。如果直接要求平台承担公序良俗判断和处置责任,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判断标准、适用范围和程序保障,可能将原本应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完成的价值判断提前交由平台作出,不仅增加平台合规负担,也容易促使平台采取“宁可下架”的保守治理策略,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市场活力。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依据,增强规则的可预期性;二是明确平台承担的是主动审查义务,还是发现后的处置义务,合理界定平台治理能力边界;三是进一步细化“必要处置措施”的具体类型、适用条件及程序要求,避免因规则过于原则而影响制度实施效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则已经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其适用标准和责任边界更应同步明确。部门规章阶段尚可通过行政执法灵活把握,而作为法律规范,应提供更加稳定、明确和可预期的行为规则。
最后,平台责任规则还应进一步加强与民法责任体系的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委托其他经营者协助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目的看,该规定旨在防止平台通过技术外包、业务委托或者关联交易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这一价值取向值得肯定。传统民法上,履行辅助人制度遵循“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的法理规则,履行辅助人原则上并不因参与债务履行而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创设的平台连带责任具有明显的特别法色彩。建议进一步明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基础、适用条件,以及与民法典相关责任规则的衔接关系,在强化平台法定义务的同时,保持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统一。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治理并重,在完善平台治理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迈出了积极一步。下一步,建议进一步细化开放性法律概念的适用标准,明确平台责任边界,加强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衔接,使平台治理既体现监管力度,也兼顾规则确定性和市场主体合理预期,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法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作用。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