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七火星基地餐吧(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杨鹏、石宇轩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974、975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2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侯淑芬(410181197204240527):因你未向黄正均支付工伤待遇,我中心于2026年6月29日按照相关规定及彭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403行初69号判决书先行支付黄正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112608元。本中心在支付前已对你进行邮寄催告,你本人已签收。由于你不按时支付黄正均工伤待遇,本中心根据判决书已先行支付黄正均工伤待遇,并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黄正均工伤待遇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将拟作出责令你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黄正均工伤待遇的追偿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请在陈述、申辩、听证权满后7日内履行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黄正均工伤待遇的义务。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7月14日


  公告

  杨文志(511130197109155716):因你未向刘双支付工伤待遇,我中心于2026年6月25日按照相关规定及彭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403行初68号判决书先行支付刘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88456元。本中心在支付前已对你进行邮寄催告和报纸公告。由于你不按时支付刘双工伤待遇,本中心根据判决书已先行支付刘双工伤待遇,并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刘双工伤待遇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将拟作出责令你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刘双工伤待遇的追偿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请在陈述、申辩、听证权满后7日内履行偿还本中心先行支付刘双工伤待遇的义务。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7月14日


  高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送达公告

  重庆明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高社保中心偿字[2026]第00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张永良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352835.06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零陆分),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报我单位稽核股。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向你单位依法进行追偿。

  我中心已通过电话和邮寄等法定方式尝试送达,均未能成功。根据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高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稽核股

  电话:0831-5583766

  高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7月15日


  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琼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DQFARC3M:因本局向你单位两次邮寄送达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1301工伤认定〔2026〕3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单位明确表示拒收。2026年7月14日10:28,本局工作人员联系你单位经营者李琼华,表示已未在恩施经营了且不提供有效的邮政EMS签收地址。现本局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1301工伤认定〔2026〕311号

  申请人:夏朝祥(杨翠花之夫)

  受伤害职工姓名:杨翠花性别:女年龄:48

  身份证号:5301251977****042X

  用人单位: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琼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DQFARC3M

  工作岗位:销售员

  事故时间:2025年4月17日

  事故地点: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长途汽车站2楼璞璨珠宝卫生间

  申请类别:自然人

  诊断时间:2025年4月17日

  受伤害部位:死亡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2026年3月6日,夏朝祥以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为用人单位向本局提出关于其妻子杨翠花(女,身份证号码:5301251977****042X)工伤认定申请称,2025年4月17日10:00左右,杨翠花在工作场所的卫生间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工作人员拔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恩施慧宜中西医结合风湿医院到现场后确认杨翠花死亡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本局于同日依法受理。2026年3月16日,本局工作人员前往恩施市璞璨珠宝店,该珠宝店已关门停业。同年3月20日,3月23日,本局两次向恩施市璞璨珠宝店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鄂1301工伤举证〔2026〕32号)并短信告知如拒不提供有效的EMS签收地址,本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2026年3月26日,邮件回执单记载:收件人表示拒收。2026年4月10日,本局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向恩施市璞璨珠宝店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鄂1301工伤举证〔2026〕32号)。2026年5月9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截止举证期满(2026年6月9日),恩施市璞璨珠宝店未举证证明杨翠花受伤不属于工伤。

  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恩市劳人仲案字〔2025〕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与杨翠花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6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5)鄂2801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24年2月,杨翠花经人介绍到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8月7日,杨翠花因身体原因离职。2024年11月1日,杨翠花再次到恩施市璞璨珠宝店工作。2025年4月1日,杨翠花(乙方)与恩施市璞璨珠宝店(甲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担任销售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恩施市。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乙方的月综合报酬为按提成发放。”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5年4月17日,杨翠花突发疾病死亡。判决:杨翠花生前与恩施市璞璨珠宝店之间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6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2026年4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金子坝派出所出具的处警说明中载明:2025年4月17日11时13分,恩施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匿名报警电话(报警电话134****6681,街警编号:42280020250417T00200593)称“一名女性晕倒在卫生间,救护车已经到了,医生说人不太行了”。处警地点祥止: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长途汽车站2楼璞璨珠宝卫生间。处警详细情况:经了解杨翠花(女,身份证号码:5301251977****042X)系恩施市长途汽车站2楼璞璨珠宝销售员,在该单位已工作1年2个月,2025年4月17日上午8时在卖场集合点名后,一直在店内上班,2025年4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在店内上班的保洁员邱章恩发现晕倒在公司女厕所蹲位内,公司联系120到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经刑侦大队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杨翠花的死亡排除他杀嫌疑。2025年4月17日,恩施慧宜中西医结合风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杨翠花的死亡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11时28分,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心源性;其他原因。

  综上,2025年4月17日,杨翠花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解决人体生理所需的过程中在卫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6年6月29日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松树坪还建小区2栋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445000,联系人:赖正荣,联系电话:0718-8269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