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中华民族发展大势 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顺应中华民族发展大势 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兼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铸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将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该法的核心任务之一,规定了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的基本措施。这些规定顺应中华民族发展大势,彰显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写入法律,既高度契合中华民族形成和演进规律,也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法治凝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铸就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自然演进的必然趋势。费孝通在1988年发表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提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历史学家白寿彝经过长期探索提出,自从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就进入了多民族统一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各民族内部的统一、地区性的多民族的统一,而达到全国性的多民族的统一。费孝通的民族理论和白寿彝的历史理论交相辉映,从不同学科反映了中国民族观念的新成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终是中华民族演进发展的重要特点。汉朝昭君出塞,推动农牧文化互鉴、物资互通与民族通婚,成为民族友好交融的典范;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民族大规模迁徙杂居,在生产生活、文化习俗中深度交融,为民族融合奠定社会基础;北魏孝文帝主动推行改革,迁都洛阳、改汉姓、穿汉服、习汉典、通婚姻,推动鲜卑等北方民族全面学习中原文化,极大促进北方民族大融合;唐朝文成公主、金城公主先后入藏,推动吐蕃与中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全面联结;元朝实现全国大一统,打破地域与文明的隔阂,推动边疆与内地、游牧与农耕文明深度融合;清朝推动各民族在统一版图内共居共融,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

  近代以来,面对亡国灭种的空前危机,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为救亡图存、抵御外侮浴血奋战,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御外侮中愈发紧密。清末沿边沿海军民共同抵御列强侵略,在血与火的洗礼中增进民族认同;抗日战争时期,全国各族人民同仇敌忾,在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过程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这种在共同历史经历中的交往交流交融,为中华民族的铸就注入了深厚的情感纽带和历史根基。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通过迁徙杂居、互市贸易、文化交流、抵御强敌等多种方式,不断加深彼此联系。从语言文字的相互借鉴到风俗习惯的交融互鉴,从宗教信仰的包容共存到艺术形式的创新发展,各民族在社会生活、文化心理等层面的交融日益深入。这种交融不是简单的同化,而是各民族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相互吸收、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中华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和生命力的实体和整体。


  中华民族大团结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彰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族群众在全面小康和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在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交往交流过程中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形成了休戚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荣辱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动能新旧转换,国际政治格局变乱交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出发,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定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将交往交流交融确定为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鼓励各级政府从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普惠供给、均衡配置,破除地域身份界限和民族区隔壁垒,使各族群众逐步由空间嵌入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全方位的嵌入,推动“嵌入式社区”到“互嵌式社会”转变;鼓励政府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的平台,倡导各族群众在志愿服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研学旅游中增进对各民族的理解和欣赏,营造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共同性的社会氛围,使各族群众在美美与共的情景和场域中增强中华文化向心力和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在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和情感认同上的互嵌共生。这种互嵌共融的制度设计,既为文化共识的深化提供实践空间,又为发展共富凝聚团结意志和奋斗力量,夯实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基础。新时代以来民族工作的实践证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越深入、交流越充分、交融越紧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部联结就越牢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优势就愈发彰显。


  美好生活追求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

  追求美好生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永恒主题,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先后实施了兴边富民、西部大开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脱贫攻坚、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乡村振兴等行动计划,56个民族共同迈进全面小康,但是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制约,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为此,中央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跨区域就业创业、和谐融居的举措。一是组织和引导西部少数民族群众到中东部企业就业务工,如四川凉山州组织彝族群众到广州、东莞企业务工;二是流入地政府提供便利化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当地“留得住、过得好、融得进”。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各族群众跨区域就业生活、共享发展机遇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将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居民迁移到交通、生活、服务便利的地区或城镇,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海原、固原等地居民移居黄河沿岸平原地区。四是依托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在产业发展、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领域深度合作,既带动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也促进不同地区各族群众在合作共事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这些举措打破了地域封闭性,让各族群众能够在更大范围的流动中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在广泛的交往合作中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这让各族群众深切感受到交往交流交融带来的发展红利,更加坚定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信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将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满足各族群众美好生活向往作为立法目标,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共享发展成果,让各族群众在团结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不断深化情感联结、凝聚价值共识,让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坚实的民生基础。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