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检察履职问题探析

如何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交易的基石。但近年来,一些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乃至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任。尤其在企业经营纠纷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相对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一个行为,究竟是不诚信的商业纠纷,还是应受刑罚的合同诈骗?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传统观点认为,这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但现实情况往往更复杂——许多民事欺诈行为人也抱有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这使得单纯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来划线,在实践中略显不足。基于此,本文从检察履职角度进行探析。


  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时检察履职面临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限日益模糊,形成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履职质效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处理,更直接影响着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打击犯罪”与“保障权益”的平衡难题。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与界分。实践中,受传统“重刑轻民”思维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可能存在“入罪”惯性,担心不追诉会被质疑打击不力,从而倾向于将存在欺诈情节的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反之,若过于强调民事解决,也可能导致对真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合同诈骗犯罪打击不力。这种理念上的摇摆,使得精准把握介入尺度成为首要难题。

  “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认定之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对其证明是实践中最大的难点问题。行为人常以“经营不善”“市场风险”“临时借用”等理由辩解,而客观行为往往具有“半履约半欺诈”的混合特征。这使得检察机关构建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行为人自开始或自某一时间点起就具有永久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面临巨大挑战。证据标准把握过严可能放纵犯罪,过宽则易导致客观归罪。

  “刑民程序”交叉与协调之惑。当同一事实或关联事实同时涉及刑事侦查与民事诉讼时,程序如何协调备受关注。一方面,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的简单化处理倾向,有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线索便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可能导致民事权利救济程序被不当中止,陷入“刑民两不管”僵局。另一方面,刑事与民事程序在证据标准、证明责任、审理重点上存在差异,如何确保两个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至于出现根本性矛盾,需要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职能时予以高度关注和审慎协调。


  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检察履职关键在于区分非法占有目的程度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遇到刑民交叉问题时,要想“穿透迷雾”,必须引入更精细的标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程度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虽为主观心态,却必然通过客观行为外化显现,从而可以被司法审查和认定。

  看“骗什么”:欺骗事项是否动摇了合同根基。如果行为人只是对自身实力、项目前景进行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意在促成交易、获取利润,通常属于市场博弈中的民事欺诈范畴。反之,如果欺骗内容直接关乎合同的核心与根本(如,隐瞒标的物已灭失或已出售的事实,诱使对方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则就动摇了合同的根基,使得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程度更高,可能构成刑事诈骗。

  看“做没做”:合同义务是否被根本性背弃。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部分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行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履约质量或范围,这通常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或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非法债务或直接逃匿,这清晰表明其签订合同仅为骗取财物的幌子,非法占有目的程度极高,已涉嫌刑事犯罪。

  看“事后态度”:违约后是积极补救还是消极逃避。纠纷发生后的态度,是检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试金石”。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后,若当事人能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承担相应责任,则反映出其初始目的仍可能在合同履行范围内。相反,如果采取失联、逃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则强烈指向其具有非法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的推定并非“有罪推定”,而是一种“合理推定”。法律应允许并保障行为人提出反证,例如提供真实的经营计划、证明资金用于合同相关事项等。只有经过正反两方面的审查,推定结论才能成立。


  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检察履职路径完善

  强化实质审查,精准区分刑民界限。面对行为外观高度相似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检察机关的履职重点要从形式判断转向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实质审查。实践中,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核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履约能力与意愿、违约后的态度与补救措施等客观行为,以此反向推定其主观意图。例如,在天津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电子数据中的聊天记录、资金流水,查明行为人存在向被害人借款并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涉案资金被用于施工工程,而非个人挥霍,并结合双方持续协商还款的情节,最终认定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系正常借贷纠纷,遂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这种“用证据说话”的审查方式,是避免“以刑代民”错误的关键。

  践行“先民后刑”理念,审慎启动刑事程序。在涉及刑民交叉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刑事优先”的思维惯性。然而,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具有谦抑性。动辄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仅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侵害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还会抑制市场活力,让经营者畏首畏尾。因此,应倡导一种“先民后刑”的审慎辨识逻辑。当一起合同纠纷出现时,司法机关首先应进行评估,判断其性质是否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民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当行为人的欺骗手段恶劣、主观恶意明显、非法占有目的程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才应考虑启动刑事程序。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包工头祁某某在工程完工后,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向装饰公司多索要工程款,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获胜,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某在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并无欺骗行为,工程已实际交付,其虚增工程量的争议本质是履约后的利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最终判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判决,正是“先民后刑”逻辑的生动体现,划清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拓展监督维度,构建一体化履职格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个案的定性,还应向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追赃挽损及促进社会治理等多维度延伸。一方面,通过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取证方向准确,防止有案不立或不当立案。另一方面,强化内部“检察一体化”协作,完善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案情通报、协同办案机制。特别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支持、引导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形成保护合力。

  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是对检察机关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的集中考验。面对工作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追求,持续深化实质化审查,健全一体化协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在办理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有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不可或缺的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