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法治轨道上走深走实
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法治轨道上走深走实
——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视角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关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性事业。以法治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的具体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及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迈出关键一步。它从政策引领到法律保障,从原则要求到制度安排,从价值倡导到责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了更加系统、明确、稳定的法律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自古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铸就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因此,要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路径。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地域、文化和社会交往壁垒,增进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推动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和文化上的团结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立“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专章,将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安排,围绕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点领域,构建起了覆盖多个层面的制度体系。这充分体现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一项着眼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法治保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以互嵌共融拓展共同生活空间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首先要解决各族群众在哪里交往、如何交往、依托什么条件交往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各族群众跨区域流动更加频繁,各族群众共同居住、共同学习、共同工作、共同生活的社会场景不断拓展。民族工作越来越体现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基层治理和社会生活之中。在“大流动、大融居”的背景下,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更加充分、更加便利、更加稳定的交往条件,成为新时代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须回应的现实课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这一规定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一般性倡导转化为政府公共治理职责。所谓互嵌,不是简单地把各族群众安排在同一空间之中,而是通过规划引导、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社区治理,使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更多接触机会、合作场景和情感连接。各族群众能不能在社区中和谐融居,既取决于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文化、便民服务等公共资源能否合理配置,也取决于社区治理能否有效回应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法律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同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相衔接,重视各族群众共同生活的物理空间和支撑共同生活的公共服务治理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即强调城市民族工作要嵌入城市发展全过程,在规划阶段考虑融合,在建设阶段创造条件,在治理阶段完善机制,在服务阶段提升效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互嵌式社区环境和城市民族工作的规定,回应的是人口流动加快、城市民族工作任务加重、基层治理场景拓展的现实需要。它通过法律规范把“互嵌”具体化为规划责任、配置责任、治理责任和服务责任,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制度支撑。
以权益保障畅通跨区域流动路径
人口流动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的重要条件。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持续推进,各族群众跨区域求学、就业、创业、生活日益频繁。人流、物流、信息流、文化流的加速交汇,既拓展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空间,也对公共服务衔接、权益保障、教育协作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须让各族群众在流动中有保障、有服务、有机会、有归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户籍、就业、社保、教育、医疗、法律服务等事项往往跨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只有推动服务平台共建、数据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联动,才能减少群众办事成本,提升公共服务可及性,使各族群众在跨区域流动中感受到制度保障和治理温度。对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将权益保障落到就业创业领域。就业创业是群众安身立业的基础,是各民族在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创造中增进理解、形成联结的重要场域。通过法律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公民就业创业权益,为跨区域就业创业的各族群众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有助于破除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匹配和服务不衔接等现实障碍,使各族群众在共同参与市场活动和社会分工中实现互助合作、共同发展。
教育交流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长远性工程。学校是知识传授场所,也是价值培育、情感联结和共同体意识养成的重要空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要求通过双向跨区域招生和教师交流,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协作。通过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可以在日常相处中增进相互了解,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青年基础。对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把青少年交流拓展到社会实践领域。青少年对国家、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理解,需要通过亲身体验、实地参观和跨区域交流来深化。通过走进历史现场、文化场馆、革命遗址、现代化建设一线和各民族共同生活的现实场景,青少年可以更直观地理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过程,更深切地感受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图景。各族群众在跨区域流动中获得更便利的政务服务、更充分的就业创业支持、更开放的教育交流机会和更丰富的实践体验,才能真正实现“在流动中发展、在发展中交融”。
以文化互鉴涵养清朗交往环境
文化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纽带,网络是新时代各族群众交往互动的重要场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围绕志愿服务、文化互鉴、公共文化活动、节日民俗体育活动、文旅融合和展陈讲解等方面作了规定,强调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华文化整体中的互鉴融通,而不是以一种文化取代另一种文化。通过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组织、文艺创作和文旅场景等,可以让各族群众在共同参与、共同欣赏、共同体验中增进理解,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作了鼓励性规定,并对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网络谣言、刻板印象和流量化对立,易形成伤害各族群众平等交往的社会心理基础。依法治理此类信息,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公共秩序,可以为各族群众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平等交往、真诚交流、深度交融创造良好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度的效能在于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的关键在于把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要求转化为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具体行动。要在城市规划、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中创造各族群众互嵌共融的社会条件,在人口流动、就业创业、教育交流中强化权益保障,在文化建设、文旅融合、网络空间治理中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只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才能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持久、可靠的法治保障。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基础及其构建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XMZ0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