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犯罪防治法治化的总体方略与实践路径
要以系统性制度设计适配网络犯罪防治的需求,推动形成兼具预防性、规范性与回应性的防治体系,为筑牢网络安全屏障、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快国家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今年1月,公安部就起草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总结和探讨我国在网络犯罪防治领域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建立健全以“前端预防、生态阻断、协同共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网络犯罪防治体系,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感和满意度。
网络犯罪防治法治化的总体方略
构建生态治理驱动的网络犯罪防治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然而,网络生态系统的脆弱环节极易被“黑灰产”等迅速识别并加以利用,滋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犯罪作为社会生态和网络生态系统的“副产品”,其发生依赖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等信息、技术与服务资源,形成了具有上中下游关系且分工明确的犯罪产业链。这不仅破坏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而且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构成现实阻碍。因此,立法应注重构建覆盖网络犯罪预防全流程的强制性与禁止性法律规范,将与网络犯罪相关的“黑灰产”视为大系统、大环境,以网络犯罪得以发生的能力要素与环境条件为主要治理对象。要针对网络犯罪发生的特定模式、职业群体、地域分布等内部生态圈和信息通联、资金流转、网络交互等行为密切相关的外部生态圈进行总体性防治。该路径可以以更加系统性、预防性的义务履行方式优化网络犯罪生态圈治理框架。要综合运用行政规制、风险监测、行业协同、服务限制等核心手段,弱化犯罪参与者、寄生者根据自身专业技能在不同环节发挥的组合联动作用,铲除网络犯罪生态系统中主体要素与环境要素的滋生土壤,进而筑牢全方位、立体化的生态治理屏障。
塑造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并行的网络犯罪防治结构。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高度隐匿性等特征,对传统依靠权力机制驱动的单向法律规制模式构成挑战。为应对这一变局,立法应妥善处理网络社会技术规制与法律规制的关系,形成“以技术治理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结构”和“以法律治理为核心的权力组织结构”,以回应网络社会的犯罪防治复合需求。在技术治理维度上,面对网络犯罪攻防对抗不断升级、技术反制滞后的情形,网络犯罪防治立法要高度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运用,着力提升涉罪信息的监测预警与精准处置能力。依据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市场主体的职能定位,要求各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强化由技术支撑的风险防控机制。要将技术治理嵌入法律治理体系,通过预警监测制度的法治化构造,推动网络犯罪防治实现全时段、全领域的持续性治理。在法律治理维度,我国网络犯罪预防立法应以国家主导、社会协同为基本导向,将社会资源有序纳入国家治理框架,进而将这一治理架构转化为以系统性法律规范为载体的法治方案。要理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防治目标向各类主体与角色层级传导,以增强网络犯罪防控效果。同时,根据网络犯罪的最新形势及治理需求,动态调整法律治理所需的组织结构,围绕法律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责任义务等要素进行制度设计,以实现犯罪防治效率与法治效能的协调统一。
建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网络犯罪防治方案。就网络犯罪防治法治体系的行动设定而言,由于网络犯罪关系链条式、产业化的犯罪要素供给,若仅将破获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批捕和起诉犯罪嫌疑人数量等刑事司法数据作为衡量网络犯罪治理成效的指标,这可能不会真正缓解网络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因此,应立足我国网络犯罪发展的总体态势,加快探索一套涵盖打击、预防和控制的系统性方案,以有效回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该方案的核心在于将整个网络空间视为有机生态系统,通过法治手段践行“预防优于惩罚”的现代风险社会治理理念,进而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跨越。换句话说,依法惩治犯罪虽然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底线手段,但不能单纯依赖打击,而应与源头预防、常态管理有机融合,让治罪与治理互为补充、协调运行。要运用刑事司法之外的治理手段,来建构更全面、科学的打防管控建宣一体化网络犯罪防治框架,通过治罪与治理协调运行的模式,为网络犯罪防治能力、体系吸纳力的持续强化提供动力。
网络犯罪防治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风险预防与创新激励双重驱动的制度框架。当前,在网络犯罪防治进程中,存在安全导向下法律风险泛化、市场主体犯罪防控义务过载和成本越限、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研发的合法空间被压缩等问题,如何维系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需要精妙的立法技术。首先,明确立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遏制和治理网络犯罪,并保障网络服务正常运营。要维护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力求网络犯罪法治体系可以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性循环。其次,调和网络犯罪防治中法治保障底线与风险预防效能之间的张力,力争做到维护网络安全不抑制经济发展活力,释放制度红利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意味着既要划定网络犯罪防治的法治红线,消除网络犯罪带来的安全风险,也要审慎区分具有广泛合法用途的通用技术与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为技术创新保留必要空间,避免因“一刀切”式的监管扼杀数字经济活力。最后,考虑到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应允许在特定类型犯罪防治场景中灵活适用规则。根据不同犯罪类型、不同环节、不同情形,灵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在风险可识别、可评估的前提下,积极且适当地履行治理义务,让安全与发展的优先级随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平衡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厘定网络犯罪防治的法治边界与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国家在回应网络犯罪风险的过程中,其治理职能、治理深度客观上有所拓展,亟须为此设定清晰的权力运行法治边界。近年来,随着网络犯罪防治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转型,国家权力介入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时间节点大幅前移,法律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承担的犯罪风险防控责任愈发宽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因此,必须划定网络犯罪防治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使防治监管措施与犯罪风险程度具有相称性,保持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公民生存发展等权利的谦抑,防止治理行为滑向权利侵害,避免对网络产业生态产生负面外溢效应。同时,应着力构建分层递进的权利救济体系。在处置环节,对因犯罪防治工作不当限制、误判处置导致权益受损的公民或组织,提供便捷、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复核与申诉渠道;在补救环节,要通过国家赔偿、信用修复等多元化机制,实现对受损权益的实质填补。
兼顾效率与正义,健全技术赋能与法治约束有机统一的防治体系。从底层逻辑看,网络犯罪防治重在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导作用,同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属地落实综合管控,政法机关形成打击合力,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最终呈现出政府有力、社会有序的协同治理局面。该机制以“预防优先、快速响应”为核心、以“数据驱动、技术赋能”为抓手,推动网络犯罪防治响应效率的提升。然而,在法治实践中,数据挖掘、算法风控等技术反制措施往往不够透明,各部门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这使得部分预防性治理措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失序,公民合法权益易受到不合理预防措施的挤压。因此,网络犯罪防治效率的提升须以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正性的有机统一为前置要件。程序层面,应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算法透明化要求等制度规范,防止网络犯罪防治技术工具沦为公权力扩张的载体;实体层面,应坚持比例原则在价值权衡时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属性,确保网络犯罪防治在规制对象上精准靶向潜在风险或特定嫌疑,避免因无序的效率追求将无关人员错误地刻画为犯罪高风险关联群体。将程序正义的形式约束与实体正义的实质保障一体贯通,实现“高效且公正”的法治化目标,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网络犯罪防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总之,网络犯罪防治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在总体方略上明确治理目标,也需要在实践路径中回应现实难题。以系统性制度设计适配网络犯罪防治的需求,推动形成兼具预防性、规范性与回应性的防治体系,为筑牢网络安全屏障、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文为202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智慧侦查的发展趋势、安全框架与应用边界研究”(项目编号:25YJC820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公共安全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