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体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支撑及路径优化

  AI智能体是指具备自主感知、决策与行动能力的智能化系统,具有自主性、交互性、行动智能等特征,可基于预设目标或学习结果动态调整行为。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注重科技赋能,加快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特别是智能体的运用,对新时代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将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向更高水平发展。


  AI智能体破解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机理

  穿透网状结构的关联分析机理。新型腐败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多层次的“网状式”腐败链条,涉及特定关系人、政治掮客等多主体的复杂网络,AI智能体具备的“分析—行动”无缝衔接能力,可在识别出可疑关联网络后,自动生成关系图谱,自动调取涉案主体背景信息,在授权范围内自动启动监测预警,大幅提高从线索发现到调查介入的效率。

  识别隐性交易的风险预警机理。一般情况下,隐性腐败的主要手段是利用期权、数字货币、影子公司等输送利益,或者延时性、分阶段兑现。传统监督很难监测和识别这类手段。AI智能体可通过构建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基线模型”,实时监测数据流中的异常波动,精准捕捉异常行为并动态更新,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必要时可自动采取分级应对措施。

  定位隐身主体的追踪溯源机理。新型腐败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腐败主体从“台前”退居“幕后”,借用代理人参与“权钱交易”,导致传统的“由人查事”逻辑成本增加。AI智能体可利用强大数据库,整合工商注册、金融交易等多元数据,分析时空轨迹重叠度、资金流向、股权结构等因素,自动启动深挖程序,向相关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发送数据调取申请,持续锁定隐身主体。


  AI智能体重塑纪检监察工作流程的机制分析

  日常监督: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警”的范式跃迁。传统日常监督的问题线索主要来源是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这使得监督者处于“被动响应”状态,而有的被监督者参与或掌握全流程权力运行,这种信息差导致监督往往滞后于腐败行为的发生。AI智能体可以构建“嵌入式监督”,在监督关键节点嵌入监督规则。这种新的监督模式是权力运行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将权力运行的全流程信息转化为可采集、可分析、可追溯的数据资源,以实现权力运行偏离制度规范时的系统自动预警、分析数据,自动执行信息阻断等干预措施,可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审查调查:从“经验决策”到“数据辅助”的方法变革。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任务,传统审查调查高度依赖办案人员的经验和直觉,但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时,办案人员的经验和直觉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引入AI智能体,可以在办案人员经验和直觉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辅助”,通过从海量数据中自动提取关键信息,整合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依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等技术智能分析,生成可视化的时间线、关系图、资金流向图,为具有政治判断力和法治素养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信息。

  以案促改: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效能跃升。以案促改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AI智能体可以通过快速提取、深度挖掘和整合数据,深入分析个案,揭示案件背后隐藏的制度漏洞、监管短板和系统性风险,完成“问题穿透”和“规律提炼”。同时,持续监测权力运行数据,可自动对比整改前后变化,识别整改不到位或问题反弹的情况,AI智能体可自动向相关责任主体推送督促提醒,助力以案促改工作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跃升。


  AI智能体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优化

  强化顶层设计与标准规范建设。引入AI智能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十五五”规划周密部署,以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指引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应坚持全国“一盘棋”“一张网”“一体化”,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数字能力建设,分阶段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同时,应遵循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接口标准、算法规范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规范可用。

  构建高质量数据底座与共享机制。数据是AI智能体的“燃料”,数据规范和质量直接决定AI实际应用的效果。数字技术可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推进行权数字化,推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执法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全程线上受理、办理业务,实现权力运行数据可归集、可追溯。加快数据共享,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协作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将分散在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数据一体整合优化,建立业务信息、廉政档案、行权轨迹等,统一存储在全国数字监督平台。

  开发专业化监督模型与行动脚本。AI智能体的价值发挥需要有具体应用场景。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深入业务部门调研,吸收业务骨干参与研发,引入分布式存储技术、加密算法技术,构建专业化的监督模型,针对不同风险场景,进一步开发自动化行动方案。例如,在发现异常时,AI智能体自动执行暂停资金流转、标记相关审批人等操作。行动脚本的开发和优化要尽可能缩小自动化行动的范围和影响。

  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数字纪检监察工作的推进需要既懂纪检监察业务,又掌握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构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将数字化培训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内容,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数字素养。同时,建立健全“纪法+技术”融合培育机制,选取技术人才深度参与业务实践,使其深入理解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需求,弥合技术业务“鸿沟”,实现“数据多跑路,干部少跑腿”。

  统筹发展和安全。AI智能体的应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底线意识,关注防范“算法黑箱”、数据安全等风险。要完善分级分类的安全监管机制,对数据传输、存储、运用等关键环节实施全程加密监控,严防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进行算法伦理事前审查,防止算法偏见干扰决策和行动,从而切实筑牢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线。

  数字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AI智能体的应用,深度融入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要形成“感知—分析—决策—行动”的完整闭环,从而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强大支撑。当前,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仍面临数据壁垒、融合不足等问题;未来,要坚持“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原则,兼顾数据与安全,释放AI智能体的巨大潜能,为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助力。

  (作者单位:西安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