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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取保候审、逮捕和监视居住存在补充适用关系。逮捕是取保候审的补充,以社会危险性防止不能为适用前提;监视居住是逮捕的补充,以人性关怀为适用理念。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羁押率畸高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适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实践执法对“补充适用关系”的背反。理顺并落实以上三种强制措施间的“补充适用关系”,可通过法律修改和完善办案机制来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建议删除第81条中关于径行逮捕的相关规定,同时将第74条第2款第4项修改为“有其他人性关怀需求,需要特殊照顾的”。在机制层面,应当完善听证和羁押必要性动态复核机制,以此强化个案中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
——摘自《法学》2026年第6期程衍著《论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的补充适用关系》
关键词:新型隐性腐败 共犯退赃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通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新型隐性腐败犯罪的穿透认定以及追赃挽损路径的具体规定,严密了法网,彰显了产权平等保护、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从严惩治腐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参照贪污罪、受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可实现产权平等保护、公务领域与市场领域腐败一体惩治。但是,平等保护不等于同罪同罚,应重视“参照”预留的裁量空间。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属于财产性利益,能够认定为贿赂,但须完善其数额计算方法。斡旋受贿的实质是行为人出卖自己的职务而非他人的职务,应以“承诺请托”为标准前置其既遂时点。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直接受贿不限于主管、直接上下级关系,不须纠结权力的形式,而应关注权力运行的现实。介绍贿赂行为一旦超出“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范围,即构成贿赂犯罪共犯,应从严压缩介绍贿赂罪的适用空间。共同犯罪人是否需要对违法所得退赃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主从犯区分确定。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3期孙国祥著《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与学理释疑——以法释〔2026〕6号为研究对象》
关键词:终身监禁 刑罚抑制
增设终身监禁制度是落实我国高压反腐政策、限制死刑适用、回应民众严惩腐败热切期待的重要立法举措。十年来,司法机关坚守审慎适用立场,终身监禁已决案件呈现出受限但稳步适用的态势。当前实践中仍然存在涉案金额认定差距过大、贪贿情节评价参差不齐、赃款赃物追缴标准不一、新型隐性腐败日益增多、涉案罪名日趋复杂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会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威慑性与公平性造成威胁,而且会阻碍终身监禁立法初衷的实现。终身监禁的审慎适用是必须坚守的基本立场,但不可逾越高压反腐的政策底线。适用过程中既要防止适用过严,造成终身监禁的虚置,又要防止适用过宽,将不应当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件刑罚升格。通过司法审慎与刑罚抑制,双向弥补积极立法扩张的消极后果,这是刑罚理性内敛及正当适用的合理选择。适时补足终身监禁的制度短板,可实现终身监禁刚性制度设计与强势反腐政策宣示功能的有益互补。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6期刘霜著《终身监禁审慎适用的坚守与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