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明代地方告示的法治教化功能
浅议明代地方告示的法治教化功能
——以冯梦龙《禁溺女告示》为例
中国古代法制中,榜文、告示是兼有法律和教化双重功能的官方文书。在明代,告示的生成过程、传播路径和制度规定已趋完善,成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崇祯年间,冯梦龙就任福建寿宁知县,留下了《禁溺女告示》这一在中国传统地方法制史与劝善教化史上均具典范意义的文献。
《禁溺女告示》的法治功能
其一是规范宣示。告示题首“为严禁淹女以惩薄俗事”点明禁革主旨。其后以“访得”引述背景事实,将禁令落实为对地域恶习的事实判定。明清告示常见“照得”“访得”体例,意在将规范效力建基于地方官对民情的体认,增强说服力与逻辑性。正如清代汪辉祖《勿轻出告示》云:“告示原不可少,然必其事实有关系,须得指出利弊,与众共喻,或劝或戒非托空言,方为有益。”
其二是赏罚配置。告示明定“欲行淹杀或抛弃者,许两邻举首……”,将“欲行”作为举报与处罚的启动条件,将法律干预前移至犯意表示、犯罪预备阶段。
其三是程序申明。告示于篇末规定:“每月朔望,乡头结状中并入‘本乡无淹女’等语”。明末基层保甲体系有“朔望读法”之制,冯梦龙将“本乡无淹女”列为乡头结状的固定条款,类似现代“零报告制度”的程序设计,将禁令执行监督植入既有的乡约运行周期,使衙门禁令转化为村社按月重复的自我申明。
《禁溺女告示》教化功能的实施路径
告示的教化策略建构了层次分明的伦理动员机制。
一方面,以情理动员破除伦理麻木。告示从“十月怀胎,吃尽辛苦”这一普遍性的生命经验入手,诉诸共情将溺女行为从风俗、习惯等去责任化的集体表述中剥离,还原为具体父母在具体时刻的抉择。再以连续反诘“……你妻从何而来?……你身从何而活?”打破告示惯常的客观化口吻,引导溺女者以自身生命经验为镜像,反观其行为暴力。
另一方面,以身份置换瓦解性别偏见。告示于情理申说之后突起一语:“况且生男未必孝顺,生女未必忤逆”。溺女之风虽以经济理性“家贫”“嫁资靡费”“惜财”为主要驱动力,但其深层支撑乃是宗祧继承制度对男性子嗣的偏好。冯梦龙此语将“孝道”从性别归属中解放出来,复归于个体行为层面。
《禁溺女告示》在明代溺女治理中的独特价值
明代地方告示的法治与教化双重功能,非自冯梦龙始。置诸明清溺女治理的实践中,其范式意义方显。
一是法治范式的创新性发展。明代朝廷对溺女恶俗的关注可追溯至成化年间。《明宪宗实录》载,成化二十一年,郑璟上书建言浙江三府“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残忍不仁,伤生坏俗,莫此为甚”,乞令所司揭榜晓谕。因《大明律》规定,故杀子孙须有“图赖人”(即意图诬赖、讹诈他人)为情节方入罪,对于溺女者法律存在规制盲区。明宪宗遂申溺女之禁,以补律例之未备:
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思败义,俗之移人,一至于此,此实有司之责。自后民间婚嫁装奁,务称家之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然而,成化申禁虽以皇权名义发布,对策却颇为软弱。除发戍威慑外,其治理寄托于道德劝谕与社会监督,未能触及经济根源,亦未界定法律的适用。
因溺女弊风不息,弘治三年都察院颁行《处置故杀子孙赖人及淹死初生男女》条例:
……今后生产男女,不分多寡,俱要存留养育,不许溜亵弊风,故行淹死。如违,许亲邻人等首发,问罪如律,产妇并收生妇照常例发落,男子俱照前项故杀子孙图赖人事例各发遣充军,……若亲邻人等知而不首,事发一体治罪……
弘治条例较成化申禁有显著演进,将溺女行为纳入故杀子孙律的规制框架,并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男子发遣充军,产妇并收生妇照常例发落。
综观明代朝廷溺女禁令,其治理困境体现为:其一,处罚对象均为“已行淹死”者,对意图溺女而尚未实施者无从介入。其二,乡里民众“相习与溺女,不知其非”,举报积极性不高,州县衙门难以查处。
《禁溺女告示》的意义在于对上述困境的创新性回应:其一,传统刑律体系通常针对已行、已伤的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而告示将处罚触点前移至“欲行”阶段。其二,将禁令执行嵌入乡社运行周期,借助基层组织分担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二是劝谕范式的创造性转化。若将《禁溺女告示》与其他禁溺告示进行文本对勘,其话语策略的特殊性更为清晰。
与《温州府志》所载榜文代表的礼教申明范式对比。此榜以宪宗“体天地好生之德”为立论根基,以《易传》宇宙论推演至“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将溺女上升至“人之类灭”的伦理高度;再以“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盘中,咿嘤良久乃死”唤起恻隐;最后归于发戍威慑。策略以理驭情,将溺女纳入官方意识形态的阐释框架。话语姿态自上而下,劝谕主体与受众之间保持晓谕距离。对普通百姓而言,此种高头讲章的感染力未必胜过一句《禁溺女告示》中“你妻从何而来”的反诘。
与嘉靖年间知县姚鸣鸾印行《戒杀女歌》代表的道德感召范式对比。此歌以五言歌行体呈现,语言浅显,音节和婉,较官方榜文更具传播潜力。“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语”数句,以白描手法呈现溺婴惨状,唤醒民众恻隐,以歌谣的感染力消解百姓对禁令的抵触。然而,若与冯梦龙告示对勘,“我因训吾民”“吾民当记取”等措辞,仍标示其劝谕逻辑是“以我训民”的单向训导逻辑。
综观上述对勘,《禁溺女告示》从“以我训民”的单向训导转向“使你自想”的对话动员,营造当面诘问的对话情境;从“伤天地之和”的宇宙论宣教转向“你妻从何而来”的日常伦理追问,将抽象命题还原为乡里伦常自省。《禁溺女告示》并非冯梦龙作为文学家县令的个人独白,而是明代地方告示在“明刑弼教”传统下所形成的可辨识、可传承的话语谱系与实践范式。
(作者黄龙州单位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郑万江、吴啸虎单位为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