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的特点及当代启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法治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新阶段。事实上,我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创立了“木铎传法”“悬法象魏”的普法制度。如《尚书·胤征》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中国古代法制宣传教育历经数千年演进,形成了法当简明、首重官吏、礼法结合、普法于民的制度理念与实践智慧,为当代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丰厚滋养。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制宣传教育的历史经验,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升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中国古代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的特点

  立法简明,便于官民知法守法。立法简明理念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管仲在回答齐桓公问如何效仿“圣帝明王”时说:“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管子·桓公问》)。中国古代,每个封建王朝前期,法律上的第一个工作便是在继承前朝法律传统的基础上,革除弊端,使法律重归简明易懂且逻辑自洽的状态。这是因为法律内容简明既便于官员习法执法,有利于其成为一套可实践的规则体系,满足国家治理需要,又便于百姓理解法律规范,从而使百姓知法守法,实现法律的预测、预防功能。

  宣传策略:首重官吏,次及百姓。中国古代,官是执法主体,民是尊法守法的被动者。因此,历朝历代尊崇“明主治吏不治民”观念,把官吏习法、执法作为法律宣传的首要目的。如清末,有的地方官员不懂法依靠刑名师爷断案,造成基层治理混乱与腐败。因此,中国古代针对“官”与“民”的法律宣传始终以动态平衡为主线,追求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的理想状态。如此,不仅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也得以提高。

  宣传目标:礼法结合,以德化民。从“严刑峻法”到“德礼为本”,再到“明刑弼教”,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在不断变化,但自汉以来道德一直与法律紧密结合。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道德规范与法律不断融合,直到唐代法律儒家化,即法律不仅是惩治犯罪的严酷手段,更是寓刑于教,蕴含道德教化于其中。因此,在法制宣传上,道德与法律并举,其目的在于以德化民,即所谓“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狱,刑期无刑”(《清圣祖实录》卷九十四)。例如,明朝,申明亭(明初设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将“有伤风俗”与十恶、奸盗等重罪并列作为普法重点,其余案件“悉皆除之”。同时,设旌善亭、乡饮酒礼、祭厉、祭社稷等礼制与申明亭相配套。法律与道德相统一,大大减少了法律推行的阻力。

  法制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常态化。先秦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形成制度,其时对负责法制宣传的官员和宣传时间有明确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日益完善,中国古代法律宣传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先秦时期的木铎传法,到明清时的法律文本宣传、案例宣传、基层里老宣传等,法律宣传的形式日益丰富,配套制度愈加完备。例如明清入仕之官需定期参加法律知识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赏罚;针对百姓轻微过犯,若“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大清律例·吏律·公式》)。可见,中国古代法制宣传制度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其本质在于将国家意志贯彻到社会每个角落,以构建更高效的治理模式。


  中国古代法制宣传教育的当代启示

  对当下普法教育的借鉴意义。中国古代法制宣传的很多制度和理念,可以为当下的制度实践提供有益滋养与理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即,法律规范要避免模糊、繁复、难以理解。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立法简明易懂,便于群众掌握,是我国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各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法律宣传教育职责及包括工会、行业协会等在内的社会团体的法律宣传教育义务;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并要求在国家工作人员录取考试中加入法律内容。这些规定和中国古代法制宣传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值得辩证地学习。

  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深刻启示。全民守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处于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将消极被动的守法转化为理性主动的守法,再升华为自觉信仰的守法,是普法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对此,中国古代法制宣传已有可借鉴经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是法律宣传的早期形态,使民引以为戒,知法而畏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宣传强调“德法并行”,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遂自觉产生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进而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制宣传,通过彰显律法规范,使民众知晓法律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礼法文化内核,认同儒家价值理念,明礼守法、安分守序;当代的法治宣传,既要阐释法律规范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树立公平正义、权利平等、宪法至上的法治信仰。当代中国的法律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向人民群众普法更能够增强社会凝聚力,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治宣传不仅要普及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更要触及规范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

  对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中国古代法制宣传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内含良法善治、公正司法、民惟邦本等精神内核,也在立法简约明确、官吏率先守法、基层普法教育等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经验,为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夯实了历史根基。深入挖掘并活化传统法治资源,既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时代内涵,又能厚植法治社会建设的文化底蕴,持续筑牢新时代法治文化自信。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实践来看,春秋时期子产铸刑鼎、公布成文法,不惧旧贵族的非议与阻挠,秉持“吾以救世也”的担当,坚守法律治国定位,顺应社会治理大势,正是古代重法弘法、以法教化的生动典范。中国古代法制宣传制度积淀的以法治世、以法育民的治理智慧,极具传承价值,可与新时代法治文化融会贯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封建王朝末期,往往政令不畅、司法不公,朝廷整体治理能力下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被搁置;王朝强盛时期,朝廷权责分明、法律简明,对法制宣传足够重视,百姓大多熟悉了解法律规范,治理能力和效率较高。二者互为因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此可见,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广泛、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夯实社会基础,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