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中民事赔偿的责任探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机构组织进行系列惩治、宣传,使得可供嫌疑人收取受害人涉诈资金及后续进行洗钱的银行卡存在空间大幅缩小。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追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只将出租、出借、售卖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帮信”行为人列为赔偿主体;代办涉案对公账户的中介、对公账户资金结算第三方公司、通过POS机帮涉案银行卡过账结算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涉诈资金换成虚拟币的主体等,在协助转移被骗资金的过程中均获取了不法收益,也需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对应民事赔偿责任。
犯罪环节侵害法益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环节。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或者把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嫌疑人用于办理诈骗涉案手机卡、银行卡(对公或个人账户)的嫌疑人,对诈骗受害人的财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多数卡主将银行卡转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该规定,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当卡主违法转借账户的行为构成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应要求其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环节。一级涉案卡收到诈骗赃款后,掌控银行卡的洗钱团伙为加大办案机关追查资金的难度,会通过多轮转账实施洗钱行为,各涉案责任方需按照自身过错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一,直接取现。实践中,有的银行在大额柜台取现环节核验把关不严,允许他人持非持卡人名下银行卡大额取款,导致涉诈资金去向溯源难。若银行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二,提供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洗钱团伙借助网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商户号,利用POS机虚构交易,收取涉案银行卡刷卡流入的涉案资金,再通过第三方结算公司将涉诈资金归集至商户对公账户资金池,最后划转、转移赃款。给对公账户提供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应严把审核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资金追踪、拦截、止付、冻结等。第三方支付公司若没有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三,为涉诈资金转化为实物提供条件的商户或平台。洗钱团伙为了增加公安机关追踪涉诈资金的难度,通过购物方式将涉诈资金转化为实物商品,再将商品低价出售。对此,相关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对涉案商品进行拦截追踪,存在明显过失甚至内外勾结获利的,需对其进行处罚或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四,为涉诈资金转化为虚拟币提供代付、结算、流通创造条件的平台。洗钱团伙通过线上交易所或线下联络币商收购虚拟货币,涉案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后,转入第三方代付机构的虚拟货币资金池账户。部分资金规模雄厚的代付机构依托自有资金池作掩护,阻碍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溯源侦查。代付机构扣除代付手续费后,再将对应虚拟币划转至诈骗窝点财务账户。这类主体既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就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区分分析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担保交易模式,通过虚拟币转移涉案现金、高价值物品及各种具备价值的虚拟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需重点惩治。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环节所涉商户、自然人及相关企业如何向被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一是该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二是该环节在帮助转移涉诈资金中的收益比例;三是该环节是否明知是涉诈资金而继续为其提供“清洗”条件。民事赔偿受害人遵循的根本原则应是“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基于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各环节分成获利比例,笔者试对各环节赔偿比例进行区分:
其一,转移涉诈财物的犯罪团伙需承担责任。境内“车队”(因其最初成群结队地骑摩托车取现而被称为“车队”)在境外聊天软件群接单,向境外担保平台用虚拟币(一般为USDT,一种锚定美元的稳定币)缴纳担保金,再直接接收受骗人购买的高价值物品、取款的现金或提供银行卡接受涉诈资金的转入。境外诈骗集团在确认涉案物品交接给境内“车队”后,担保平台就会把“车队”上交的押金下发给境外诈骗集团指定的虚拟币收币地址,诈骗集团收币获利。“车队”成员协助提取、转运涉案现金、黄金及其他贵重涉案财物,是电信网络诈骗既遂环节收尾的关键协助行为。司法实践中,“车队”、掌控“车队”的幕后“金主”,连同上游对接的境内虚拟币承兑商、相关担保人员,整体非法获利比例约为8%至20%。据此,“车队”及其境内实际控制人员,原则上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承担不低于损失总额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虚拟币商需承担相应责任。虚拟币商是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转移涉诈资金(提供大量的USDT)重要中间人,其通过和境内“车队”走量买卖虚拟币获利(一般利润1%左右),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环节起到了关键作用。各类所谓“币”的交易平台在我国并无合法设立依据,其要赔偿受害人10%左右的损失。
其三,银行、证券公司、各大电商平台、各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没有积极采取内部风控措施,未及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拦截涉诈资金,造成受害人涉诈资金流入涉案账户无法挽损,存在明显过错和不作为行为的,应该承担5%左右的赔偿责任。
其四,境内为诈骗集团提供公民隐私信息、窃取公民信息的黑客,各种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代付资金的灰黑产业链团伙,一些回收涉案高价物品的商户需对受害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些因电信网络诈骗衍生的产业虽未按比例提成,但整体造成受害人被骗,应赔偿受害人5%左右的损失。
其五,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至少承担赔偿受害人涉案价值60%的损失。境外诈骗集团的“金主”与团伙骨干牵头策划、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所得赃款主要在该类人员内部分配,依法应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共同退赔责任;仅领取少量提成、固定薪酬的底层从犯,需在自身实际获利额度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前述赔付比例仅为结合司法实务总结形成的参考标准,最终退赔方案应由法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获利模式、责任划分等案情综合裁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深圳市公安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