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负面清单规范平台算法运行

从抽成算法整改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近日,中央网信办通报《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十余家头部平台对照清单实施改进措施63项、作出承诺139项、限期推进125项,在透明度、公平性、合理性上取得初步成效,其中抽成算法整改引人注目。多家平台在保障劳动者报酬、不转嫁营销成本、保持规则公平统一等方面作了实质性调整,这意味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正从原则宣示走向规则落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部署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以抽成算法这一具体切口观察负面清单的实施,可以看清算法治理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深层制度关联。

  

  负面清单的法律性质与制度功能

  理解负面清单的意义,先要辨明其法律性质。作为中央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授权,针对算法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行为制定指引性文件,负面清单带有行政指导属性,是精细化规制工具的运用。

  它的制度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确立平台算法行为的合规边界。负面清单逐项列明禁止性事项,把算法行为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灰色地带,划入负面清单所列即应改正的合规框架。二是把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时,保护其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并完善相关算法,但抽成多少为高、派单怎样为公、扣罚如何为重,规章难以一一列明,负面清单通过具体场景、行为、指标的列举,把原则细化为可对照、可检验、可追究的规则。三是激活平台合规自觉。负面清单把合规义务前置,要求平台对照负面清单主动自查自纠,与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相呼应,共同构成我国平台监管的特色制度安排。


  平台算法运行的法律规制

  抽成算法看似只是技术参数,实质是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的事实规则。骑手每送一单、司机每跑一程,报酬多少都由算法实时决定。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共同约束;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借助算法掌握了报酬规则的单方设定权、变更权和解释权。这种结构性的不对等,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公权力,却深刻影响劳动者的财产、职业乃至人格权益,构成法律必须回应的新型权力运行形态。

  抽成算法整改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具体规则给这种新型权力划定边界,从已披露的内容看大体涉及四个维度。其一,算法定价的合规上限。如某平台把打车信息服务费上限下调至9%,看似微调却意义重大,平台不再享有完全自主的定价空间。其二,平台的兜底义务。多家平台建立低价运费预警拦截机制,从源头上阻断恶性压价,并对未支付或长期拖欠的运费先行垫付,体现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其三,规则的统一适用。多家平台承诺不依据接单量、在线时长等差异化设定配送费或抽成,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精神,回应了算法歧视性定价的争议。其四,经营成本的责任边界。多家平台承诺用户端优惠不降低司机端运费、不转嫁营销成本,平台不得借算法把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这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劳动报酬领域的体现。因此,负面清单旨在用规则对平台算法运行作系统性约束,重塑平台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算法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当前抽成整改取得了初步成效,而算法治理的法治化仍须与刚性约束相结合。深化算法治理法治化,需要在三个方向上继续推进。

  其一,把负面清单上升为正式规范。目前,负面清单仍处于试行阶段,效力主要依赖平台承诺,下一步,应当总结试行经验,把抽成上限管理、运费兜底、规则统一、成本不得转嫁等核心内容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使其从平台自律转为法定义务。从长远看,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时增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章,或制定专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避免承诺到期,规则随之失效。

  其二,建立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算法治理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单靠行政监管难以全面覆盖,应推动建立三项基础机制。一是算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制定修订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则和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并公示告知,这一机制应在工会框架下进一步制度化。二是算法影响评估。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设计,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重大调整设定事前评估义务,前移风险防范关口。三是算法责任追究。明确平台在算法侵害劳动者权益时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与举证规则,避免算法决策后无人担责。

  其三,畅通劳动者权益救济通道。行政监管解决的是普遍性违法,个案权利受损还需有效救济。应明确算法侵权案件的可诉性,平台依算法作出的扣罚、降权、封号等决定,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应减轻劳动者举证负担,对算法不透明造成的举证困难,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依职权调取算法信息缓解;应发挥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作用,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探索对算法侵权提起公益诉讼。

  算法治理不应是抽象的技术规制,而应是有温度的权益保障。负面清单的实施,迈出了用法治方式规范算法权力的关键一步,要沿着规范、机制、救济三条法治化路径继续推进,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让法律真正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坚强屏障。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四川省协同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