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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救济措施调整  

  公益诉讼制度应超越惩罚、预防、监督、程序正义及秩序的传统诉讼目标,回归救济法逻辑,回应公共利益实质保护需求。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突破私权救济思路,初步形成具有独特程序机制的制度体系。但公益保护实体规范中责任承担方式或模糊或抽象,且与多元救济措施形成一对多的复杂映射,导致救济措施制定与实施困境频现,亟须开展以公益救济为导向的程序创新。公益救济过程宜采用“二阶程序”构造,区分公益侵害认定程序和救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在公益救济措施的诉前形成阶段,检察机关与公益损害责任人通过磋商达成的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应取得执行效力,确保救济措施得以落实。应明确公益损害责任人提出救济方案的法定义务,同时引入专业机构参与评估与实施。就筛选、审查和评估救济方案的检察裁量,应坚持“以严格主义为主、以裁量主义为辅”的原则。在公益救济措施的诉后执行阶段,因其涉及复杂动态事务,须强化检察监督,通过聚焦公益救济措施调整、既判力维护及附条件公益裁判的履行,回应公益保护的持续需求。

  ——摘自《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王福华著《检察公益诉讼救济本位论》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协同之诉  

  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均未对行政公益诉讼调解作出规定,存在制度层面的空白。从理论上看,“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并不构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障碍;而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的“协同之诉”属性,以及调解制度在化解争议、提升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纳入基础规则设计,确立全面调解原则,完善相关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合法性监督,并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摘自《法学杂志》2026年第3期王春业著《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及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