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夯实家庭教育法治根基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夯实家庭教育法治根基
——兼谈《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4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
现行《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制定以来,对促进安徽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安徽对《条例》进行修订,形成共8章51条的《修订草案》。和现行《条例》的7章49条相比,《修订草案》在立法依据、政府职能、家校沟通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更加突出与国家立法的衔接。
对家庭教育治理体系进行整体性优化
完善家庭教育促进制度体系。《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职责范围,强化各级政府主导、特定部门统筹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机制。同时,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
健全家庭教育多方协同机制。《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中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在政府支持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编写、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在学校指导方面,要求加强家校沟通、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在社会参与方面,更重视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和专业机构的支持作用。
加强家庭教育重点群体保障。本次《条例》修订新增“特别促进”一章。现行《条例》虽然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但相关规定较分散。《修订草案》通过专章形式,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教育存在明显困难的家庭作了更集中的规定,强调政府、学校、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帮扶与指导,使重点保护对象更加明确。
把握好家庭教育立法的“促进”定位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提倡、鼓励、支持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作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下位法,《修订草案》宜锚定“促进法”的定位,避免个别条款将柔性规定变为刚性义务。例如,第十三条要求父母“应当经常性陪伴未成年人参观”有关教育场所,第四十二条规定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每年至少团聚一次”,这些规定虽具有积极意义,但已超出提倡、鼓励的范围,具有强制性色彩。家庭教育具有较强的私人性和差异性,不同家庭在经济能力、居住距离等条件上各有不同,以立法方式统一规定亲子陪伴的方式和频率,对部分家庭而言可能难以落实。同理,《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对家长参与家庭教育活动“应当予以支持”。不同用人单位的行业性质、工作制度差异较大,一些单位可能不具备落实该义务的现实条件。同时,该条并未明确应“如何支持”,易导致用人单位义务边界不清。可在条文中适当列举支持的方式,如“协调工作时间”“提供请假便利”等。
综上,对于亲子陪伴、家庭活动及用人单位支持等内容,建议使用“鼓励”“倡导”“引导”等表述。确需设定义务的,也应兼顾立法目的与法律责任的协调,避免家庭教育立法偏离“促进”定位。
强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衔接
《修订草案》整体上强化了家庭教育制度建设,但部分条文与家庭教育促进法之间的衔接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相关规则的适用标准亦可适当细化。
《修订草案》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作了细致规定,但在“行为干预”方面仍有不足。例如,《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行为干预并与监护人加强沟通,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里对“行为异常”的行为性质、干预程度未作区分。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已对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形作了分类处理的规定。在中小学阶段,普通心理问题、一般违纪和不良行为与严重违纪和不良行为在法律性质和干预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若缺乏明确区分,学校易陷入干预责任边界不清的困境。建议《修订草案》借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上述表述,对未成年人异常行为实行分类处理,明确学校、监护人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严重不良行为,应增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衔接条款。
此外,《修订草案》与“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之间的衔接仍显不足。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第四十九条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开展“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签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未作出规定。尽管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上位法,但地方立法若能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将有助于与教育、妇联等各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中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
当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在不断推进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论是学校指导、机构辅导还是其他各类社会服务,都将接触和使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各方面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可能还涉及个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不当使用,容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条款,明确政府、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不得违法收集、泄露或者公开敏感个人信息。
(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