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孩子还小,我替他做主就行!”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着监督、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都会存在“孩子还小,我替他做主就行”的惯性思维。那么,在继承发生时,父母是否可以凭借监护人身份,直接代替未成年子女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这一看似常见的家事行为,究竟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未清欠款引发争议,母亲欲代未成年子女放弃遗产

  2022年8月,鲁某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秦某借款35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发生后,鲁某履行还款义务,向秦某归还借款共计30.5万元。2024年3月,鲁某去世,仍有4.5万元借款本金未能偿还。

  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鲁某的妻子林某、未成年儿子鲁某某、鲁某的父亲与母亲四人共同作为鲁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鲁某遗产的继承资格,同时也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由于鲁某生前尚欠秦某4.5万元借款未予偿还,债权人秦某的合法债权未能得到实现。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秦某在鲁某去世后,依法将鲁某的四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请求中,秦某明确主张,鲁某的妻子林某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鲁某的份额,以及林某个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鲁某的父母及未成年儿子鲁某某,则应当在各自继承鲁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鲁某父母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其放弃对鲁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林某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除了声明“目前尚未发现鲁某的遗产,如鲁某有遗产,本人林某(鲁某配偶)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份额”之外,还声明“因本人是鲁某某(本人和鲁某的婚生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鲁某某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与鲁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鲁某应偿还秦某4.5万元。鲁某已去世,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针对各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法院认定鲁某父母和林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随之凸显:鲁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作出重大财产处分决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行为依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那么林某作为母亲,能否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替未成年子女鲁某某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鲁某某尚未成年,继承遗产并不会增加其负担,但放弃继承则有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故林某代理鲁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鲁某某应在继承鲁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大兴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判决鲁某某在继承鲁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秦某借款4.5万元。


  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

  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该案法官表示,上述内容构成了判断法定代理人能否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效力的核心标尺。放弃继承本质是处分未来将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包括放弃继承这种处分未来财产的行为),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

  法官进一步解释,“维护利益”不能简单地以“避免债务”或“家庭安排”等理由推定符合未成年人利益,需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确实对未成年人更有利(如遗产为负资产且远超其份额应承担部分)。

  此外,法定代理权并非是不受约束的全权代理,在涉及放弃继承这类对未成年人权益产生根本性、不可逆影响的重大事项上,其代理权限受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严格限制。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需要以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前提,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因其直接导致子女丧失财产权益,原则上不被允许,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且该放弃行为确实对子女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