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诈骗犯罪的动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失业保险金诈骗,指不具备领取资格的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领失业保险金,或明知他人不符合条件仍协助其骗取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就业市场的重要措施,对构建“稳就业、保民生、促和谐”的社会格局具有一定作用。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对此类犯罪的动因进行分析,试探讨治理对策。


  失业保险金诈骗犯罪的动因分析

  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形成违法犯罪诱因。虽然失业保险金数额有限(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但对部分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群体而言则构成利益诱惑。这是因为该资金既可以缓解其短期生活压力,又无需承担“劳动对价”,且只需支付一笔中介服务费,就可以“轻松”获取。在“低投入、快回报”心理暗示下,有的人铤而走险。如王某失业保险诈骗案中,王某通过社保平台申领失业保险金,得知其不符合领取条件,却通过给中介好处费的方式,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等材料,让中介帮助其骗领国家失业保险金。

  审核机制存在漏洞,给诈骗行为可乘之机。当前,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平台以自动审核为主,对虚假材料的识别能力相对有限。同时,失业保险系统与企业工商登记、职工纳税记录、用工备案等关键信息尚未实现全面互联互通,无法通过数据交叉验证核实申领信息的真实性。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线上申领的便捷性与审核机制的盲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顺利骗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群众认知存在偏差。有的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缺乏清晰认知,片面认为“只要失业就能领保险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核心要件理解有偏差。更有甚者,对骗保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不了解,轻信中介“仅提供身份证即可代办失业保险金”等虚假宣传,从被动参与逐渐沦为违法犯罪。如陈某失业保险诈骗案中,陈某认为自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缴过社保,其主动离职后,只要在失业状态下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遂轻信中介虚假宣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钻政策门槛空子,伪装合规实施诈骗。并非所有离职人员都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项条件。有的中介机构精准瞄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主动离职”的群体,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企业、短期参保后违规减员等方式,化身“影子雇主”,将不符合条件人员“包装”成合规申领者。如在刘某失业保险诈骗案中,刘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未与失业人员建立真实用工关系情况下,利用公司社保账户操作增减员,虚构劳务关系,帮助李某等200余名不符合条件人员伪装成“正常离职”,累计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400余万元。

  利益捆绑形成链条,团伙勾结危害严重。此类诈骗以牟利为核心目的,形成了“中介揽客—企业造假—批量申报”的完整犯罪链条,具体流程为:个人向中介和企业支付好处费,企业与个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代缴短期社会保险完成“增员”,再通过解除虚假劳动关系、中断社保缴费实现“减员”,最终协助个人骗领失业保险金并汇入其私人银行账户。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金额大,不仅造成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巨额损失,更严重扰乱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如李某失业保险诈骗案中,李某先自行通过企业负责人虚假操作骗取失业保险金后,认为有利可图,遂大肆宣传办理失业保险金虚假广告,先后招揽20多个失业人员,大量收取中介好处费。


  预防对策与治理路径

  强化审核监管,筑牢资格准入防线。针对虚构离职证明、伪造劳动关系等骗保手段,建立“线上+线下”双重审核机制。线上全面推广人脸核验、指纹认证等技术手段,结合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申报信息交叉核对失业真实性;线下严格要求申领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业务,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需附带工资发放凭证、用工备案记录等佐证材料。对短期内频繁参保、离职的申领人员启动重点核查程序,坚决阻断“短期参保—虚假离职—骗领待遇”的套路化诈骗链条。

  构建智能监测体系,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搭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状态动态监测平台,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优化监测样本结构,调整企业监测指标,按月分析岗位变化及增员减员趋势。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打通失业保险系统与社保缴费、个税申报、工商登记等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实时比对。对领取期间出现社保缴费、个税申报、工商注册等就业关联信息的人员自动触发预警,重点监测同一企业短期内多名员工集中申领等风险线索。同时,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超过2个月的人员,通过电话回访、社区走访、线上问卷等方式核实就业状态,一旦发现骗保行为立即停发待遇并依法处置。

  坚持分层处理,精准适用法律。根据骗领人员、中介、单位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地位高低区分主从犯:企业负责人以获利为目的协助他人骗领,通常涉案人数多、犯罪数额大、危害后果严重,一般认定为主犯;中介人员根据犯罪数额、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深度参与招揽客户、主导伪造材料、统筹诈骗流程的认定为主犯,仅负责递交虚假材料等辅助性工作的认定为从犯;直接骗领人员若犯罪数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中介、企业负责人以其经手骗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计算,而非实际获利数额;骗领人员以实际领取的保险金数额认定,向中介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折抵诈骗数额。需注意的是,根据诈骗案件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立案前主动退还的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骗领人员在刑事立案前经社保部门催促已完成退还的,一般不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深化协同治理,提升打击震慑效能。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监管情况,会商疑难案件,明确线索移送标准与办案协作流程。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保案件,全面提供证据材料与专业意见,全力推进追赃挽损工作,确保涉案资金应追尽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完善失业保险金政策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行刑反向衔接,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脱节。

  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认知度和知晓度。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渠道普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资格核验、待遇发放、经办方式等关键内容,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线下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企业、人力资源市场等重点场所,围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骗保行为识别技巧、法律后果等开展专题宣讲,明确失业保险金申领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不存在第三方代办的合法情形,强调骗保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将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线上通过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推送典型案例、政策解读图文,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清晰告知骗保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