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界分的法哲学原理与适用原则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都存在一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情况。如何界分二者,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务中,有的认为,只要有骗的因素就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追根溯源,这既有法哲学原理的问题,也有适用原则的问题。本文试从法哲学角度对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界分原理与适用原则进行探析。
以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法哲学原理为指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任何复杂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诸多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分为一个主要矛盾和若干个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影响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事物的发展进程与整体走向。主要矛盾内部包含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即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其中,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主要方面,从根本上决定着事物的性质。若事物仅存在一对矛盾,则直接由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
刑事司法中贯穿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法哲学原理。例如,乙患有骨质疏松症,甲乙口角后拉扯中乙倒在地上,乙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在该损伤因果关系中,存在外力损伤行为与既往伤/病这组内在矛盾。判断主次作用应以外力能否导致常人健康骨骼发生骨折为核心标尺:若案涉拉扯、倒地的外力强度足以造成常人骨折,则外力损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出具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若外力本身显著轻微,尚不足以独立造成常人骨折,骨折结果主要由骨质疏松的特殊体质诱发,则既往伤/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3之规定,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界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应以前述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法哲学原理为指引。客观行为角度,如果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发生在整个事件较大的局部、全部,或者整个事件链条中大多数环节或关键环节,尤其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主导、支配了受害人的财物交付,那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评价为诈骗罪。如果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发生在整个事件较小的局部,或者整个事件链条中一个或数个非关键环节,不主导、支配受害人财物的交付,那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就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该行为就应评价为民事欺诈。
遵循全面评价原则
所谓全面评价原则,是指认定犯罪要从整个事件或事件链条出发,既评价各局部、各环节,又评价各局部、各环节在整个事件或事件链条中的作用,最终作出行为定性的原则。只评价整个事件的局部或者事件完整链条的一个或数个环节,可能会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偏差。例如,只评价诸如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套路贷”的个别环节,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全面评价整个事件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如何界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需要坚持全面评价原则,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促成交易、通过交易盈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促成交易,整体目的在于通过交易盈利。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但未获得对价,从而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的目的是无对价地获得被害人的财产。这种情形,行为人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但获得了对价,即商品或服务,构成民事欺诈,即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为了促成受骗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故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促成交易。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不是谋求全部占有受骗人的财物,而是试图通过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获取一定的利益。即民事欺诈整体上的目的是通过交易盈利。受欺骗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前的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现行民法典统一规定为可撤销。其目的是在保障表意自由和尊重受骗人选择权的同时,侧重促成社会交易,更快地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以维护交易安全。事实上,大多数受骗人并未行使撤销权。此外,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是认定行为人目的的有效根据。事前不具有履约能力,占有受骗人财物后消失不见的,或拒不返还财物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履约能力,占有受骗人财物后为受骗人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受骗人要求返还财物而予以返还的,可以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具有通过交易盈利的目的。事前具有履行能力,但有大量债务,通过隐瞒债务、虚构实力等方式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合同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致缺乏资金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全面评价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受骗人未获得对价与获得对价。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这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罪都存在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无法据此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客观方面,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区分开来的核心要素是受骗人获得对价的情况。行为人无对价地获得受骗人的财物,受骗人遭受财产损失,事件整体上表现为“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行为,这显然构成诈骗罪。受骗人虽然受骗而交付财物,但同时获得了作为对价的商品或服务,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所交付财物的价值大体相当,那么,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为获得了对价,受骗人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因而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例如,被告人甲从事棺材加工,其在加工过程中对棺材的墙板和盖板使用钉铁钉和乳白胶等进行制作。2015年,甲谎称是整墙整盖的棺材而出售给乙、丙等17人,价格与同质量产品相当,销售获款2254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受骗人所交付财物的价值与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即成本加利润的总和大体相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该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在同行业正常利润率的幅度之内。如果受骗人所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远高于市场行情、利润率远超出正常利润率的上限,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笔者倾向于受骗人所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利润高于市场行情100%时,其无对价财产支付占主要部分,基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法哲学原理,认定构成诈骗罪为妥。当然,这还有社会一般观念的问题。尽管利润远高于成本,但是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接受时,人们不会认为商家构成隐瞒真相的诈骗罪。例如,某产品的毛利率超过90%,净利率超过50%,其利润远远超过成本,但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因而其并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损害后果不是界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要素。有观点认为,危害较轻的构成民事欺诈,危害严重的构成诈骗罪。但是,行为类型的性质决定结果的性质。例如,死亡并不能决定其为何种行为类型的结果,如果行为类型是故意杀人,则是故意杀人的结果。如果行为类型是故意伤害,则是故意伤害的结果。同理,客观损害后果不是界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要素。确定行为类型属于民事欺诈,尽管事后的客观损害严重,也不因此而将其评价为诈骗罪。确定行为类型属于诈骗罪,尽管事后的客观损害较轻,也不能因此将其评价为民事欺诈。
比如,案例一,甲出售自己的二手车,乙询问时,甲只说购买了3年,乙以12万元购买了该车,一次检修时才知晓甲卖车时隐瞒了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该车实际价值8万元。乙找甲协商,但甲确实无力退还12万元,乙继续使用该车,而甲也无力退还4万元。案例二,甲打电话给乙,说自己是警察,乙的银行卡被毒贩使用了,为了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需要把钱转到公安局的安全账户。乙将3万元打入甲提供的银行账户。醒悟过来后,乙报警,但该3万元未能追回。案例二中乙损失3万元,案例一中乙实际损失4万元,能据此认为案例二的甲实施的是民事欺诈,案例一中甲实施的是诈骗罪吗?显然不能。根据前述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主观客观方面的界分标准,案例一中甲实施的是民事欺诈,案例二中甲实施的是诈骗罪。
根据前述法哲学原理和适用原则,可以界分绝大多数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案件。如果依然处于模糊地带的,则需要考虑价值平衡,即维护交易安全与打击违法犯罪何者优先。如果优先考虑维护交易安全,可认定为民事欺诈;如果优先考虑打击违法犯罪,可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