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的路径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新征程,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兼具追诉、保护与监督等多重职能的检察机关,其履职效果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肩负的责任更重、面临挑战更大。近年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机构专门化、程序特殊化、职能综合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是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区域差异较大,职能定位与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统一,系统性与协同性有待提升。本文将结合现有实践现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的现状与出路等问题试进行探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面临的问题及其成因剖析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面临的困境。其一,程序适用标准不一与规范缺失。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如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别程序虽已为法律所规定,但在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裁量尺度上仍存在一定差异。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例,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设定了基本框架,但关于“悔罪表现”的认定、“帮教条件”的具体内容、“考察期限”的裁量及“监督考察”的执行主体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统一、细致可操作的指引。这导致经济发达、社工资源丰富的地区会设计多元化的帮教方案,而资源匮乏地区则可能因“无合适条件”而慎用、少用观护帮教。同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封而不密”的挑战,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教育、人社等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尚未完全打通,被封存的记录在升学、就业、征兵等环节被不当泄露或变相查询的风险依然存在,影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其二,法律监督的刚性不足与介入滞后。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负有监督职责,但监督手段多为柔性建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如在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适用强制措施、不当扩大社会调查范围等行为,监督纠正手段多以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为主,缺乏刚性纠正程序。其三,跨部门合作衔接机制不畅。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多个部门,需要形成工作合力。但在实践中,跨部门协作多依赖临时性沟通或个案协调,缺乏制度化、常态化联动平台。例如,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被害人综合救助等方面,部门职责划分模糊,资源整合困难,易出现责任推诿等问题。此外,专业社会资源如心理咨询师、社工组织等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渠道不畅,经费保障有限。其四,履职能力与支持体系薄弱。由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素养提出了极高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培训的系统性相对欠缺。此外,技术支持如心理评估、社会调查、电子数据审查等专业化工具与平台建设滞后,制约办案质量和效率。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的困境成因剖析。其一,具体操作性规范缺位与协同机制立法不足。我国已构建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指引少。例如,法律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如何在审查逮捕、起诉、量刑建议等各个环节具体贯彻这一原则,缺乏细化的判断标准和程序规则。跨部门协作的立法层级较低,多以部门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存在,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导致协同合作的稳定性、持续性不足。其二,司法资源配置失衡与社会支持体系薄弱。司法实践中,专业的未检检察官、合适的成年人、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等核心资源大量集中在大中城市,这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难以获得同等质量的司法保护。同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机制尚不健全,经费保障不足,使得社会支持体系难以形成稳定、专业的力量,难以有效承接检察机关转移出来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等非核心司法职能。其三,传统刑事司法思维惯性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尽管“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已写入法律,但传统刑事司法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惯性,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部分司法人员。有的办案人员潜意识里,对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可能视为“打击不力”或“放纵犯罪”。此外,公众舆论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严惩”呼声,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适用空间。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防治中检察履职的实践路径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履职模式从“被动办案”向“主动保护”转型。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变被动受案为主动干预。一方面,做强刑事执行监督,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确保教育矫正措施落实,严防侵害在押或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力拓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应用。积极稳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游乐设施安全、网络信息传播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快速反应和立案调查机制,与12345热线、110报警平台、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建立信息强制对接,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能够第一时间进入检察监督视野,实现监督的关口前移和早期预防。
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专业化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要实现未检工作机构人员的实质专业化,推动在所有设区的市检察院和未成年人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检察官,并保障其专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检检察官任职培训标准和持续教育体系,课程应涵盖发展心理学、家庭系统理论、创伤知情照护、特殊教育需求、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等。同时,加强智慧未检建设,研发或统一引进具有信度、效度的心理评估、社会调查、风险测评软件工具,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数据库和分析模型,运用大数据筛查犯罪规律、发现监督线索、评估帮教效果,以科技赋能专业判断。
建立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跨部门协同联动与综合保护机制。推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由检察机关承担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考核。制定具有约束力的部门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卫健、团委、妇联等在未成年人案件各个阶段的职责分工、衔接时限、文书流转和信息共享标准。要打通数据壁垒,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建立跨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涉案信息、帮教需求、救助进展的实时互通。
健全跟踪回访、效果评估与权益修复长效治理机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需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必须建立健全跟踪回访制度。对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设定一年、三年、五年等不同期限的回访点,联合家庭、学校、社区持续关注其成长动态,提供必要的支持,防止再犯。对未成年被害人,要建立长期救助档案,跟踪其心理康复、就学就业和生活状况,协调解决长期困难。要设置特别程序适用率、帮教措施针对性、被害人救助满意度、再犯率、回归社会成功率等。通过科学的评估,引导未检工作真正聚焦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长远福祉,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根本转变。
(作者单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