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视野映照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张中秋教授所著的《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一书从法史中抽绎法理,以法理来解读法史,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原理和辩证方法及其意义,指出道德原理是植根于万物井然有序与生生不息的自然之理,对于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传统司法文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公平,在传统观念看来,公平就是合理,且只要是公平合理的,就都是正义的,作者称之为合理正义观。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中国司法制度以成文化、法典化为标志,自《法经》开始,如《汉令》《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均有对司法制度的规定。此外,还具有体制化、程序化等特点,如唐、明、清时期都规定了极为完整正规专门的国家机构,在中央层面,唐有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明清有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在程序化方面,属清代刑事类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最为严格、复杂,大体可分为初审、审转复核、督抚具题、三法司核拟、再具题五个环节。就传统中国司法逻辑而言,合情(事实原则)、合理(合理正义观)、合法(法律原则)构成了情理法统一,就是法意与人情相通,其实质就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的实现,亦即司法理念在个案中的落实。这样的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对于今天的司法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如,在文化教养方面,它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如能在专业精通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人文关怀和文化修养,就能做到法理情的统一,从而使司法裁决既严格执法又合情合理,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第二,传统法理学。作者认为,传统中国虽没有西方所说的狭义上的法理学科,但有广义上的法理学,即法律学术,包括法理意识、法理知识、法理观念等。而传统法理学的精髓在于,法是合理亦即具有正当性的秩序和规范体系,包括意识、规则和习惯,表现为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就是最理想的平衡协调,而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努力使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得以实施和实现。

  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作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展现的是一种礼法结合的文明,即礼法文明,这种文明所追求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言下之意就是,实现和支配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是辅助性的。由此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亦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

  《唐律疏议》在开篇《名例》中提出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应该说这是用法言法语完整而准确地反映了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更是真切地表达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原理,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体现在中华法系上就是礼法文化。礼法以情理为依据,情理体现了仁义精神,仁义最后扎根在天地阴阳刚柔之道上,亦即以天理或者道德为其原理;道德原理表现在法的领域,就是天理、国法、人情相通。

  本书是一本论文集,记录了作者近20年来对中国法律文化之道的探索,这种探索的意义是重要而新颖的,因为它走出了一条从法史到法文化,从法文化到法原理的独特之路。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的路径固然有很多,但是原理和意义无疑是最重要的,如此,才能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根基。此外,作者以法理视角来解读法史的研究方法,以及推动和谐社会离不开家礼家法、乡约行规、国礼国法的协同,以及道德原理和内在价值的支撑等观点,对于推进当今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启示。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