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的立法技术探微

  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长孙无忌奉敕撰定的法典《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为立法总纲,将儒家伦理与法律条文熔铸为一,标志着中华法系“礼法合一”传统的成熟与完善。“一准乎礼”并非简单的以礼代法、以德废刑,而是礼为法之魂、法为礼之器的体系化立法安排——以礼定罪名、以礼明轻重、以礼释律义,使这部法典既有强制力,又有说服力;既有刚性约束,又有道德底蕴,真正实现了“出礼入刑、礼刑相济”。


  “一准乎礼”的思想渊源与历史演进

  “一准乎礼”的立法技术,并非唐代立法者的凭空创制,而是中华文明数千年礼法交融的历史结晶。西周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开德主刑辅之先河;汉代董仲舒力倡“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裁断刑事案件,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魏晋以降,“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礼法融合从司法实践层面走向立法制度层面,礼制的伦理结构与刑法的责任体系深度交融。至隋代,律典体例趋于成熟,为唐代立法奠定了直接基础。

  唐初时期,统治者深刻总结隋亡教训,深感“礼治”与“法治”不可偏废。如何将抽象的礼义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当时的立法者找到一个开创性的答案:创制“律疏结合”的独特体例,律文规定行为模式,疏议阐释礼义内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这种“疏在律后、律以疏存”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形式,使礼义精神得以在司法适用中持续发挥解释功能,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以“昏晓阳秋”为喻,精准揭示这一技术逻辑——德礼与刑罚如昼夜交替、四季轮回,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一准乎礼”的立法技术体现

  细究《唐律疏议》的编纂技艺,其“一准乎礼”精密地体现在三个层面,处处将抽象礼义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其一,罪名体系以礼为标尺。《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专列“十恶”,将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类罪行列为最重之罪,绝不宽赦。细加审视,这十类罪名无不是对礼义伦常秩序的根本性破坏——谋反者逆君,恶逆者伤亲,不孝者悖伦,大不敬者慢上。罪名的严重程度,与礼义原则被侵犯的程度高度一致,刑法的价值体系由此与礼制的伦理体系浑然融合。

  其二,服制等级以礼入刑。《唐律疏议》将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为序的“五服”丧服等级,引入亲属间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构建起精密的刑罚梯度。卑幼侵犯尊长,服制越近则罪越重;尊长侵犯卑幼,服制越近则罪越轻。同样的伤害行为,因行为人与受害人服制等级之不同,处刑天差地别。此外,“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人物给予特殊司法程序与减赎特权,以《周礼》“八辟丽邦法”为据,通过“议、请、减、赎、当”等予以落实。

  其三,疏议释法以礼贯通。《唐律疏议》立法技术的最大创举,在于通过“疏议”阐发礼义以释法,实现礼教经义与法律条文的无缝对接。每一条律文之后,“疏议”大量引用《礼记》《周礼》《孝经》等儒家经典,对律文的立法本意、适用范围与解释边界进行权威阐释。疏议释“七出”条文时,援引《仪礼》“夫妻之义”加以诠释;释“矜老恤幼”条文时,则以“仁恕之道”为说理依据;对于“居丧生子”之罪,更细致区分“服内怀胎”与“除服后生”,以胎儿是否“得礼之正时”来界定罪责,在礼制原则与人情需求之间寻求平衡。疏议还运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类推技术,填补成文法的漏洞,且严格遵循礼的精神和逻辑规则,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周延性。此外,“保辜”制度要求伤害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受害人的治疗,期满后方可确定刑事责任,疏议释之曰:“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这既体现了“慎刑”的礼义精神,又为加害人提供了弥补过错、修复关系的机会,将“仁恕”之道转化为具体的程序设计。


  “一准乎礼”的当代价值与方法论启示

  “一准乎礼”的立法技术,在今天看来仍具有深刻的方法论价值,值得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借鉴。

  立法应承载社会核心价值。《唐律疏议》之所以能够历千年而不衰,根本原因在于它将当时社会共同认可的礼义伦常凝练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获得深厚的社会根基与道德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当代立法同样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法律既有刚性约束,又有道德感召,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正是对这一传统立法精神的时代续写。

  法律解释应兼顾规范与价值。“疏议”的创制,为后世提供了一种将价值原则嵌入法律解释体系的制度范本。法律条文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无限的。成文规范难以穷尽一切情形,而以价值原则为指引的解释则可填补规范空白,让裁判者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极大增强了法律的信服力与感召力。当代司法解释制度与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技术层面与“疏议”有着内在的精神共鸣——让权威解释文本成为沟通立法原意与司法实践的桥梁。

  法典编纂应追求体系融贯。“一准乎礼”的深层意义,在于它使唐律从刑事条文的汇编升华为内在逻辑高度统一的规范体系。礼义原则如同一条红线,将各篇条文贯穿为有机整体,呈现出高度的价值融贯性。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并在婚姻家庭编尊重“家风家教”、侵权责任编体现“扶危济困”的仁恕精神,与“一准乎礼”的立法哲学遥相呼应。

  当然,必须清醒认识到,传统“一准乎礼”所维护的,是宗法等级秩序下的“礼”;而当代法治所融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体现全民意志、保障权利平等的“德”。二者的社会基础与价值内核有本质区别。对“一准乎礼”技术的借鉴,必须立足现代法治精神进行批判性继承。要摒弃等级特权、男尊女卑等封建糟粕,坚守权利平等与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基石,防止“礼法合一”异化为“以礼代法”“以礼压法”,确保法律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抚今追昔,《唐律疏议》以其“一准乎礼”的立法技术昭示我们,卓越的法典,不仅是规则汇编,更是文明价值观的权威表达。它提供了一种将民族核心价值体系系统化、规范化地融入法律体系,使法律成为文明载体的立法哲学与方法论。深入挖掘这一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