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尚未建立系统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对保护处分的程序定位、决定方式及运行机制缺乏系统设计。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背景下,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合理运用具有保护性、教育性功能的处遇措施,通过明确、规范的程序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成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亟须回应的重要课题。
规范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概念
对“保护处分”的概念予以规范与释明是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机制的逻辑起点。实践中,保护处分往往被作为不起诉、教育矫治等程序结果的概括性表述,而非独立的处遇决定,进而导致其适用缺乏明确的启动依据与程序指向。因此,有必要立足保护处分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本质属性,对其概念加以规范。
明确保护处分的核心要素。所谓保护处分,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下,基于预防刑理念,由专门机关主导、多部门协同实施,以矫治教育和促进再社会化为目标的一系列处遇措施及其适用程序的总称。
厘清保护处分与相关概念的边界。保护处分不同于以罪责评价为基础的刑事处罚,有别于侧重秩序维护的治安处罚,也不应将其简单等同于单一的矫治教育措施,而应被理解为涵盖多元干预手段的综合性处遇安排。
明确保护处分的适用对象。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现行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范框架,将保护处分适用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但尚不宜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以避免适用对象扩张。
明确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程序性规制
为保障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围绕涉罪行为,在刑事追诉、治安处罚与保护处分之间构建清晰、可操作的程序分流机制。
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程序的运行起点为案件受理阶段。在发现罪错未成年人实施不法行为后,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在初步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后,应对案件是否具备进入保护处分程序的可能性作出程序性判断。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判断并非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决定,仅是对案件处理路径的初步筛选。若案件事实表明涉案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已明显构成犯罪,且不宜适用保护处分的,应依法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反之,则应当将案件纳入保护处分程序加以评估。
在案件具备进入保护处分程序可能性的前提下,程序判断的重心随之转向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环节。此处所述的社会调查并非单纯为量刑或处理结果提供参考,而是决定案件是否适宜进入保护处分处理路径的程序性基础。保护处分的处遇逻辑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矫治可能性与社会支持条件为核心判断标准,而非以罪责评价为中心。因此,社会调查应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监护状况、受教育情况、生活背景、犯罪原因及社会支持资源展开,以判断其是否具备通过非刑罚方式进行有效矫治与干预的现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将庭前调查罪错未成年人的权力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保证社会调查的全面性、专业性,有必要引入社会工作机构、基层组织、心理学专业人员及专门教育、矫治相关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调查机制。从程序构造角度看,在侦查机关初步查明案件事实后,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均应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调查评估机构,由专业机构形成调查报告,作为后续程序选择的重要依据。
在社会调查基础上,通过先议制度确定罪错未成年人所涉案件的处遇方式,即在刑事追诉与保护处分之间进行程序分流。先议制度的核心,在于对案件是否转入保护处分程序作出程序性确认,其本质是一种路径选择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可由检察机关作为先议机关,综合案件事实、社会调查所形成的报告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基于其所享有的起诉裁量权,对未成年人所涉案件是否适用保护处分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予以分流。先议程序,既可依职权启动,也可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律师的申请启动,以增强程序的参与性与公平性。
当案件被初步认定适宜进入保护处分处理轨道后,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对拟作出的处分决定进一步确认。保护处分虽不属于刑罚,但其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及生活状态具有实质性影响,仅依赖书面材料作出决定,难以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现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已为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听证程序的构建提供了一定依据。通过引入听证程序,允许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就处分的必要性、内容及执行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邀请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有助于增强处分决定的透明度与可接受性。同时,听证程序亦可吸纳学校、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机构等参与,为处分决定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支持。
保护处分的程序性规制最终还需通过规范的处分执行环节加以落实。处分执行并非程序的终点,而是保护处分功能实现的重要延伸。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与专门教育、社会观护、社区矫治等社会支持体系的衔接,并通过持续跟踪与评估机制,将执行效果反馈至司法决策环节,从而形成完整、闭合的程序运行体系,确保保护处分真正服务于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再社会化目标。
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保障机制
跨部门协作机制。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主体、环节复杂,且在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与衔接不畅问题。例如,社会调查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信息,学校、民政部门提供罪错未成年人成长与家庭背景支持,专业机构参与评估与干预。对此,应在现有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鉴于检察机关本身所具备的贯穿侦查、起诉与审判衔接环节的制度优势,且其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已积累了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宜由检察机关承担统筹协调职责。可构建由检察机关主导,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常态化协作体系,通过明确各部门在案件受理、社会调查、处分决定与执行中的职责边界与衔接流程,实现关键信息的实时共享与有效流转,避免因协作不足导致保护处分措施落实不力。
程序监督机制。为防止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程序虚化、裁量失衡等问题,有必要构建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分阶段程序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在事前阶段,监督重点应聚焦案件是否符合进入保护处分程序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调查启动与委托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在事中阶段,应重点核查先议制度与听证程序的实质运行情况,尤其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程序参与权、表达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先议协商是否真实发挥案件分流与路径选择功能;在事后阶段,可通过定期抽查、跟踪回访与效果评估等方式,督促执行主体严格落实处分方案,防止执行流于形式。同时,可引入社会监督作为补充机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及社会工作者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公开监督报告。对未依法履行调查义务、听证程序形式化等程序违法情形,应明确责任追究规则,依法启动纠错程序,确保保护处分在程序轨道内规范运行。
权利救济机制。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虽以保护、矫治为导向,但其适用仍会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有必要设置清晰、可及的权利救济途径。其一,应明确赋予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保护处分相关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是否进入保护处分程序、处分内容及执行方式等事项,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说明。其二,应畅通检察监督申请路径。针对程序违法、权利保障不足等情形,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其依法启动纠正程序,防止保护处分运行失范。其三,应切实落实救济权利告知义务。在案件受理、处分决定作出等关键节点,办案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主体及期限要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救济权利落空。其四,对经济困难或者缺乏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实质性行使救济权利。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5年度部级法学自选课题“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协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25)D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