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下乡”的内涵及提质增效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完善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鲜明特色和内在要求,是坚持执业为民、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行动。鼓励、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尤其是下沉基层服务乡村社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即通过行政引导、财政补贴及政策激励等手段,组织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深入乡村提供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如何理解“律师下乡”

  “律师下乡”是“送法下乡”的重要形式之一。2009年,司法部、团中央共同发起的全国性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动员律师和法学院校毕业的优秀学子到全国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开展志愿服务。后续发展中,“律师下乡”从单一志愿性服务形式,逐渐转向乡村法律援助、“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多元下乡服务形式。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律师下乡”早已超越乡村普法形式的内涵,其不仅对乡村居民提供个案法律帮助,促进乡村治理体系法治化重构,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律师吸纳进乡村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完善乡村治理模式升级转型。

  以法律服务保障产业发展。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乡村经济结构正发生深刻变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社会资本下乡”的推进等,使得农村大量社会关系从传统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身份关系转向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现代契约关系。“律师下乡”通过吸纳律师开展法律服务方式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可有效提升“社会资本下乡”的合规性,加强乡村社会管理实践创新。

  以专业力量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传统乡土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结构产生了以宗族、乡绅为主的内生化矛盾解纷结构。随着乡土社会的转型,传统的邻里纠纷逐渐演变为复杂的多方利益博弈,需要探索法治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作为第三方专业力量介入纠纷调解,可以利用其中立地位和专业知识,在村民与村民、政府与村民、企业与村民之间搭建沟通桥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情绪对立导致矛盾升级,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政府购买服务优化供给。“律师下乡”既可以表现为志愿性服务,又可以表现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仅构成乡村法律援助的制度保障,更体现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吸纳社会力量推动法治资源深入服务乡村社会发展。通过“律师下乡”这一“送法下乡”方式,国家将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传递到田野地头,有利于提升村民法治素养,增强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乡村公共事务的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律师下乡”的路径要点

  改善“律师下乡”供给侧,精准覆盖村民法律需求。当下实践中,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多为基于宏观视角的标准化产品,如张贴海报、法律讲座、普法展会等,但村民往往面临诸如宅基地纠纷、借贷纠纷等个性化、具体化、紧迫性的法律需求,这导致“大水漫灌”式的“律师下乡”难以回应村民的“精准滴灌”需求。因此,“律师下乡”应以需求侧为出发点,改变“一刀切”的指派模式,根据村庄的社会经济结构特征,寻找专业最匹配的“律师下乡”服务,提升乡村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同时,“律师下乡”过程中,应建设需求反馈机制,根据村民需求建立专业对口的律师人才储备。

  优化法律服务监管质效,避免“律师下乡”流于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一系列政策部署及基层的实践推进,乡村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全面覆盖。然而,该制度运行中还存在重台账、轻实践,重考核、轻服务,重数量指标、轻实质评价,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因此,应优化“律师下乡”工作中的检查指标事项,将当地村民法律服务了解度、被服务村民满意度、律师参与纠纷化解案例数等指标纳入核查事项,推进“律师下乡”走深走实。推进“律师下乡”组织化发展,使下乡律师有组织的参与乡村法律服务。此外,可以采取数字赋能的方式疏通“律师下乡”各环节的关键堵点,有效提升“律师下乡”的实效。

  强化下乡律师伦理建设,以多重激励措施激发其职业潜能。律师并非普通市场主体,而是经排他性职业准入考试、由国家授权、具有准公共职能的法律从业者。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不仅是私法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还具有承担公共责任的行为要求。参与此类服务并非律师的额外负担,而是其践行法律职业公共属性的应有之义。因此,要强化下乡律师伦理建设,使其在根本上认识履行乡村法律援助的义务。在激励层面,行政部门应创新乡村法律服务支持资金、探索设置专门奖项、以奖代补、培育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等方式,多维度激励下乡律师增强其专业潜能。


  “律师下乡”的经验探索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抓手,精准提升“律师下乡”质效。作为推动“律师下乡”的根本动力,政府购买公益性法律服务可保障下乡律师的基本利益。目前,政府购买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购什么、如何送下乡、怎么评价的机制仍有待实践探索。以江苏省为例,近年来,江苏省用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稳步增长,政府通过调整购买方向,推动法律服务从事后救济向事前合规转变,积极开拓“购什么”的思路;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N‘法律明白人’”,创新如何送法下乡的路径;通过数字化服务提升监管质量、案件评查、受援人回访等方式,改善怎么评的方案。

  加强律师行业建设,为“律师下乡”提供社会团体保障。律协是推动“律师下乡”的重要社会团体力量。既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制度化为下乡律师提供社会团体保障,又要推动“律师下乡”服务产品革新。如,江苏省律协制定《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计时办法(试行)》,通过固定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和评价标准,夯实行业保障和制度基础。

  总而言之,未来,在“律师下乡”实践中,法律服务不再仅仅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单向输送,而是深度融入乡村治理结构,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基因。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塑乡土社会的交往结构,“律师下乡”的法律服务将破除城乡时空壁垒,实现从事后救济向事前合规的治理转变。在这一转变中,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乡土情感将深度融合,不仅要能在个案中服务群众,更要培育出“遇事找法”的乡村法治文化自觉,从而绘就一幅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的乡村善治图景。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