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成侵权“快捷通道”,法律责任边界在哪里?

  技术带来了便利,也模糊了边界。在“人人都有网盘、随手就能分享”的时代,以网盘为传播媒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因具有门槛低、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点,正呈现高发态势。

  近期有案例显示,有人把付费课程打包放进网盘,标白菜价挂上二手平台;有人在社交群组里随手甩出热播剧的全集资源……这不仅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直接的流量和经济损失,更有间接的商业价值贬损。在司法实践中,厘清个人用户、网络平台等多元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尤为关键。


  依靠网盘传播倒卖屡禁不止

  通过网盘,侵权人只需分享一条链接和一个提取码,即可完成侵权内容的传播。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显示,去年5月,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梁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以0.98元的标价公开销售“某某插画系统课从0基础到原创插画师”课程资源包。公司工作人员下单后即收到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经核查比对,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该公司享有版权的“某某插画系统课”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影视、游戏等领域。近期某热播剧未更新剧集在网盘群组中广泛传播,二手平台也出现“0.99元打包”的公开售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秦鹏博表示,互联网中侵权主体往往通过技术手段被虚拟化,导致权利人很难直接锁定侵权主体,不法分子容易躲避法律制裁。


  法律如何定性成为关键

  网盘分享这一新型侵权形态如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表现形式、主要侵权途径、法律后果与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构成提供行为。从这一规定出发,网盘分享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是否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供公众获取成为一大关键。在上述0.98元售卖网课案中,承办法官明确指出,侵权人梁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涉案课程网盘链接的行为,使购买者能够随时获得课程内容,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认定并不考察行为人是否系“源头”。梁某在案件审理中曾反复辩称涉案课程系此前从他人处购得,自己仅是“二手”传播者。但法院指出,著作权的侵权判定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数字内容的侵权认定不因传播环节的先后顺序而有所区别。传播者的身份、售价的高低、是否营利等因素,仅影响责任轻重的衡量,而不改变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该案中,梁某最终被判赔偿1200元并停止侵权。

  “对于网络传播行为,任何个人或账号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秦鹏博说。


  相关平台责任认定复杂

  个人用户的侵权认定相对直接,但云存储平台的责任边界就复杂得多。根据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在满足“通知—删除”规则要求时,网络平台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曾撰文表示,由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断与新的服务类型嫁接融合,“避风港”规则的传统解释面临新商业模式的挑战。特别是以网盘服务为代表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增加了“文件分享”“秒传”和“离线下载”等新功能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尚未达成共识的差异化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再审宣判的百度网盘案就经历了曲折的诉讼过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判赔5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这起案件围绕剧集《食为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版权权利方经过测试发现,用户可以通过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获取和传播该剧。权利方向百度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其依据提供的文件名称和哈希值(通过哈希函数将输入数据转换成的固定长度数字值,用于唯一标识数据)采取措施制止侵权。百度公司未予理会,理由是告知函中的哈希值并非来源于用户实际分享的文件,而是本案权利方自行通过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从第三方下载后生成的,不构成有效通知。

  广东省高院再审作出了一个与一审、二审都不完全相同的认定。关于直接侵权,法院认为不成立。法院对“离线下载”功能进行了技术画像:用户使用该功能时,百度网盘与下载网址、种子文件等索引文件明确指向的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数据传输。也就是说,文件来源于第三方,网盘未替代第三方成为文件的提供者,仅充当下载工具,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完全免责。法院查明,权利方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曾向百度公司补充提交了百度网盘用户实际侵权的证据。百度公司收到后仅断开了涉案具体分享链接,没有对服务器中已存储的《食为奴》文件本身采取进一步限制措施,用户仍可通过其他已有链接或生成新链接继续分享同一文件,不足以制止和预防其他相同侵权行为。据此,广东省高院认定百度公司对于收到有效侵权证据后至授权到期日之间4个月内的扩大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判赔10万元。


  侵权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网盘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情节轻重而呈现梯度分布。秦鹏博表示,单纯无偿分享链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损失赔偿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计算,最高赔偿可达500万元。

  “但是若以营利为目的售卖资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或资源点击量超5万次,即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秦鹏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