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国家发展规划法确立的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五项原则是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建起科学、民主、法治、规范的规划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这“五个坚持”将我国70余年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根本所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在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从“一五”计划到“十五五”规划,我国国家发展规划的每一次重大调整、每一个关键节点的跨越,背后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定向领航。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划工作才能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保持战略定力,在应对风险挑战时做到全国步调一致。国家发展规划法确立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共同行动,从而在法治轨道上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提供根本遵循。这不仅使党的战略部署上升为必须遵守的法律安排,也确保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市场,都能在同一张蓝图上凝心聚力。因此,国家发展规划才能超越部门利益与地方本位主义,真正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刚性准则和战略航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是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国家发展进程中真实存在的突出矛盾与短板。当前,我国发展处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虽然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环境与多重约束挑战,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既要实事求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安排,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实际因素,又要脚踏实地,将规划发展目标逐一转化为可分解、可考核的规划任务,并做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持续追踪问题的解决进度,确保规划不跑偏、不走空。
坚持全国一盘棋是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核心方法论。唯物辩证法认为,整个世界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全面协调推动各领域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各级各类规划之间存在衔接不畅、定位不清、协同不足等问题,部分规划内容交叉重复、目标任务脱节,政策合力难以有效形成,极大影响国家战略部署的整体性和执行力。这种“规划打架”的现象,不仅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更削弱社会公众的稳定预期。破解这一困局,一方面,要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还应做好政策与规划的协调,即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政策取向,使国家宏观政策、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政策都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同向同行、精准发力,形成政策与规划相互支撑、协同增效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消除“规划按兵不动、政策各自为政”的乱象,切实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
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是国家发展规划生命力的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既要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的全过程,还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规划成效的核心标尺,让国家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一是要坚持开门编规划。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使规划目标更贴近民生期盼、政策举措更贴合实际需求。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将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文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规划实施更加透明。三是完善以民生为导向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要把群众在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价值的硬指标,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始终扎根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规划法定是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保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只有将规划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有效避免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随意性、短期化和碎片化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首先,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的法律地位、权责边界和编制程序,从制度源头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发展规划体系有序运行提供坚实制度基础。其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划,从制度上杜绝“一任领导一套规划”的乱象,确保国家发展战略一以贯之、持续推进。最后,强化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法治监督,建立健全评估、监督、考核与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定规划、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使规划的权威不仅写在纸上,更落在行动上。
总体来说,国家发展规划法确立的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五项原则是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建起科学、民主、法治、规范的规划治理体系,确保国家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为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