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完善建议

卸下“美颜滤镜” 杜绝误导性“生鲜灯”


  4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生鲜灯”常见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场景,商家通过调节光源颜色、显色指数、色温等参数,人为美化食品外观。它并非普通的照明设备,而是一种用于干预商品视觉呈现的营销工具。例如,红光可使肉类看起来更鲜嫩,蓝光则让蔬菜显得更翠绿。这种操作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真实判断,还可能被部分商家用来掩盖食品不新鲜甚至腐败状态,从而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公告》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还危害食品安全。

  事实上,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对“生鲜灯”作了禁止性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但《办法》关于“明显改变”的表述缺乏配套的、可量化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面临光照对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影响,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其所禁止的“明显改变”。同时,市场上“生鲜灯”问题屡禁不止,且隐蔽手段日益增多。如部分商家采用相对隐蔽的微红光、暖光光源,或在红色灯罩外套装白色外壳,以规避监管的方式继续实现“照肉鲜嫩”效果等。对此,亟须进一步加强对“生鲜灯”的全面打击力度。

  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已在农贸市场等“生鲜灯”高频使用场所,持续加大对相关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宁夏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灯具进行规范,规定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照明光源色表特征为白光、色温值4000K~6500K、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80、被照物观察面照度E值500lx~1500lx,为执法检查提供统一、明确的依据,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鉴于此,《公告》列举了禁止性的照明行为,如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明确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强化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农贸市场是“生鲜灯”使用较为集中的场景。作为管理责任主体,市场开办者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市场开办者都应主动加强对“生鲜灯”问题的整治。对此,《公告》特别强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须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的情况实施常态化管理。

  总体来看,《公告》将为持续整治“生鲜灯”提供更细化的监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配置使用,建议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强化地方监管经验的应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自身监管实践,进一步提出完善整治举措的建议。例如,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食品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以应付检查、在销售过程中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二是加快制定配套技术标准。《公告》虽已明确禁止销售具有特定功能宣称的“生鲜灯”,并倡导使用不易误导消费者的白光光源,但市场上仍存在自称符合“新国标市场专用灯”的产品。在缺乏灯具色标特征、色温值等具体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执法与检测将面临缺乏严谨统一标准的困境。因此,应尽快出台配套标准,明确市场照明灯具的规格要求。

  三是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监管。随着生鲜电商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日益普及。直播等场景中使用的“生鲜灯”与线下用途一致,同样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因此,应与时俱进、合理扩大规制范围,确保线上线下监管尺度统一,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同等保护。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