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解读《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立足“小切口” 聚焦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本报讯(记者潘巧) 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规定》坚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同时针对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

  在应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方面,《规定》明确,对外国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还可依照相关法律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对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正常交易、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安全调查,并可对其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境内投资、交易合作、入境等措施,且有关措施可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制度。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明确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