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确立的危化品监管规则以“五个统一”筑牢危化品安全底线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范,及危化品的分类、监管、标识、救援及责任体系建设作了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提供法律保障。总体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实现了危化品标识及标准统一、智能识别监管平台统一、全流程可追溯识别码统一、应急救援统一、奖惩标准统一,依法筑牢危化品的安全底线。
危险化学品标识及标准统一:筑牢危化品安全管理基础防线
第一,制定统一分类及标签标准,明确危险特性与分类边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该条款明确要求通过各政府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全面、专业的危化品分类及标准,明确危化品的危险特性、分类边界,避免因不同主体出现分类标准的差异。要求安全技术说明书、危化品安全标签等警示说明性物品,均需符合国家标准,且与所包装的危化品的性质和用途相一致。
第二,统一危化品各环节安全设施标准,明确各类设施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降低全链条安全管理成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储存设施、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单位、运输危化品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作了统一要求。不同环节的危化品安全设施各有侧重,例如,生产环节的防爆、泄压设施,储存环节的防火、防渗设施,运输环节的防护、应急装备,经营环节的隔离、警示设施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该标准统一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为监管部门开展监控设施检查提供明确技术支撑;为各类设施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与安装规范作统一要求。监管部门在验收、检查维护时,已有明确的依据,要避免因标准混乱造成监管尺度不一、执法困难等问题。
第三,统一从业人员资质与培训标准,为加强危化品专业人才培养提供重要途径。危化品生产、运输与装卸等环节具有高度专业性与风险性,其安全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规范操作。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从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接受系统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危险化学品道路与水路运输领域,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这表明危化品安全管理需要严格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亟须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质准入与培训体系。通过在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推动资质标准与培训内容的统一,有效避免不同领域之间标准不一、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能和风险防控能力。
智能识别监管平台统一:破解监管碎片化难题
危化品安全监管应先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边界。危化品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环境处置等环节承担差异化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九条对危化品各个流程中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多部门共同参与治理格局下,该规定执行过程中可能因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技术标准等,引发数据分散、信息壁垒和监管重复等问题,进而形成监管碎片化局面。
因此,建议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危险化学品智能识别与监管平台,通过电子标识、数据互联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监测与动态监管。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化工园区风险监测数据及危化品运输信息等纳入统一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风险预警联动,推动监管由分散化向协同化转变。通过统一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全面收集与智能识别,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能力,为危化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整体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提供重要制度与技术保障。
全流程可追溯识别码统一:实现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建立统一的全流程可追溯识别码体系,支撑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进口到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息追踪与风险溯源。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指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内容涵盖分类与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与运输安全要求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关键数据。这些信息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因缺乏统一的识别编码和信息关联机制,导致登记信息难以在流通环节中持续发挥作用,出现产品流向不清、信息断链等问题。为防止此类问题出现,建议采用统一的可追溯识别码,将登记信息与实际产品进行一一对应绑定,使每一批危化品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即生成唯一身份标识,并在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等后续环节持续沿用该标识,从而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通过统一的识别编码,将危化品的基础属性信息、危险特性和安全要求嵌入全流程管理体系中,相关主体在各个环节均能够准确识别化学品种类及其风险特征。
若发现新的危险特性或安全要求调整导致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也能够通过识别码快速定位相关产品并同步更新信息,从而避免信息滞后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下,通过识别码可迅速追溯危险化学品的来源、性质及其流转路径,为风险分析、应急处置和事故溯源提供可靠依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识别编码的统一,将分散的登记信息转化为贯穿全流程的动态数据链条,可实现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为提升危化品安全保障能力提供重要基础。
应急救援统一:提升危化品事故处置能力
推动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化建设,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危化品事故具有突发性强、扩散速度快、危害范围广等特点,若处置不当,容易引发连锁灾害和次生风险。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要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区域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多层级、多主体之间形成统一衔接的应急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运转。因此,推动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整合尤为关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物资;要求化工园区内的相关单位通过联合方式建立共享的应急救援队伍,从而形成区域化、专业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急救援力量的体系化建设,将强化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联动效能,夯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制度基础,为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机制的统一能够保障事故处置流程的高效衔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该过程中统一应急救援体系将确保各类应急力量按照既定预案迅速行动,实现信息传递、指挥调度与现场处置之间的紧密衔接。建立结构清晰、运行顺畅的统一应急救援体系,可显著提升危化品事故的快速响应能力和专业处置水平,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
奖惩标准统一:强化安全管理的刚性约束
建立统一奖惩标准体系,强化安全管理的刚性约束。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统一、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奖惩标准,可有效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使各类主体在制度约束下主动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非法生产、使用或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一经发现,将要求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资,并处以较高额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危化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但若各地区、各环节在执行中出现尺度不一或处罚标准差异较大的情况,则可能削弱制度威慑力。因此,构建奖惩统一标准,可使法律责任更加清晰、处罚尺度更加稳定,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要构建更完善的责任激励机制,对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的行为给予积极激励。制度层面,形成“守法受益、违法受罚”明确导向,推动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更重视安全投入和风险防控,推动安全管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从危化品的标识标准、智能监管、全流程识别、应急救援、奖惩标准五个方面,筑牢危化品安全底线,构建起覆盖危化品全生命周期、贯穿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处置的一体化安全保障体系。它以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制度设计,全面压实各方责任,堵塞监管漏洞,提升治理效能,为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坚实而稳定的法治支撑。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