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实践价值、职能定位及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包案办理信访5.4万件,涉检信访、重复信访、集体信访同比分别下降0.5%、2.5%和15.7%。如何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笔者认为,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检力下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重点乡镇(街道)建设“枫桥式检察室”具有重要意义。
“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实践价值
第一,在重点乡镇(街道)设立“枫桥式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立足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检察机关在基层履职过程中,更容易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性问题,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发现潜在性矛盾纠纷。如有的“民转刑”案件往往是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未能及时有效化解,最终转化为刑事案件,其预防关键在于源头治理。作为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枫桥式检察室”能够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也便于群众向检察机关积极反馈问题线索,切实解决自身合理诉求,从而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深化法律监督的现实需求。“四大检察”理念的提出,意味着检察职能作用由传统的刑事单向性向多元化转变。基层民行检察与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与基层执法部门广泛沟通、交流。建设“枫桥式检察室”,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顺应“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要求,积极承办辖区内案件,又可以促进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同时,在行政执法权持续下沉的大背景下,强化法律监督,需要推进检力下沉,在重点乡镇(街道)等设置检察室。
第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实践中,由于乡镇(街道)缺乏相应的履职机构,这使得检察机关发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有限。同时,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就近处理涉法难题成本偏高,不利于检察机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枫桥式检察室”可以增强检察机关收集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有利于全面了解基层社会治理中主要矛盾纠纷类型,直接接触群众,了解群众诉求,推动检察机关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服务转变,从而更好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式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第一,围绕主责主业,以司法办案为根本立足点,积极延伸检察履职触角。一是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辖区常见轻微刑事案件,并同步做好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捕不诉案件风险评估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二是收集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线索。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其办理通常应移送检察机关具体职能部门。在基层设立“枫桥式检察室”便于检察机关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三是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监督启动前,受理并移送监督线索,尤其是接受辖区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申请;启动后,协助职能部门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协助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四是开展基层司法执法活动预防性监督,依托办案加强对辖区“两所一庭”及乡镇(街道)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司法或准司法职权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良性互动,助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二,立足属地社情民情,融入基层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犯罪。一是从当事人利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需求出发,在办案过程中聚焦定分止争,积极开展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二是以轻微犯罪预防工作为抓手,自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与各相关单位实现联合接访、要事联办、纠纷联调、困难联助、数据共享,上承县级综治中心,下沉村(社区)级网格,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防止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向刑事犯罪转化。同时,分析研判履职中发现的影响辖区和谐稳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推动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体系。三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基地阵地建设,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降低违法犯罪率。
第三,建立健全检察服务机制,做实“检察为民”工作,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涉法涉检诉求。一是延伸联系群众触角,依托“枫桥式检察室”引导基层群众合法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建立检察室联系群众工作模式,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线下线上相结合提升群众接受法治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线下检察室窗口和工作人员入驻综治中心,有利于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并做好释法答疑等工作。二是加强特殊群众权益保障。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诉讼能力普遍偏弱的问题,积极排摸、掌握辖区特殊群众权益保障需求,并发挥支持起诉的作用,使其利益诉求及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于涉及老人赡养、儿童抚养、家庭暴力等案件,便于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三是保障和规范自治组织依法运行。基层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枫桥式检察室”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运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枫桥式检察室”的工作机制
第一,健全履职办案机制。一是确立司法监督机制。抓住检察工作与社会发展中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矛盾,持续加强对辖区内“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瑕疵性问题,定期开展室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互通。二是建立行政监督机制。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检察协同配合、公益诉讼信息移送、数字执法监督及定期开展联席会议等配套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衔接。三是确立公益诉讼办案机制。构建群众来信来访和兼职人员参与相结合的线索收集机制和配套的激励机制,以及生态修复的实地走访跟踪机制。
第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一是构建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评估审查机制、当事人“点单择调”机制。发挥村(社区)干部的优势建立“听证解纷”机制,避免谅解漫天要价、以调代刑等情况发生。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机制、信访群众“最多跑一地”的接访联通机制。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合力处置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根据事项性质发挥各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引导老人赡养、儿童抚养、家暴妇女等特定事项进入司法救助程序,利用基层综治平台打通法律监督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以支持起诉开展“零距离”法治教育;建设面向基层的刑事犯罪源头防治中心;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定期总结分析辖区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供建议。
第三,建立社会治理参与机制。一是与党政机关互动。汇聚基层政法与行政执法资源,强化“枫桥式检察室”在纠纷调解、争议化解领域的指导引领作用,通过法治会商会议与各方合力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机制;在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检察听证点,以“小阵地”体现大民意。二是与社会组织互动。吸纳辖区内社会组织成员,使其成为法律监督线索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涉罪对象帮教员、法治教育宣讲员;以“检企联络站”为依托,明晰相关行业高频涉罪风险点,推动行业协会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深化监督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预防犯罪。三是与自治组织互动。对基层选举、村务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农村涉法涉诉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确保群众自治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健康运行;聘任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担任检察联络员,辅助收集检察监督线索,打通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
作为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基层法律监督、推进检力下沉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化“枫桥式检察室”创建工作,既展现了基层检察室的价值和担当,又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为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2024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课题“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