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合肥令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汪军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6]54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令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世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徐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巢劳人仲裁字103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瑞祥嘉业(合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延照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6]5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2026年5月6日15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巢湖昱宸尚禧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人张俊英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6]9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龚德武诉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3号》,因出现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至你单位,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3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陶建成诉四川盛鑫博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35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316.8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1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35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接到柯炎军、朱利强、宋海波、丁建设等39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1665545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株天人社监令字〔2026〕3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高新大厦231室

  联系人:王晟、刘金格   联系电话:0731-28665955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尧都区雅明杰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本忠与你们公司劳动争议案(阳劳人仲案字[2026]第37号),因通过电话、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6年4月30日9时在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8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庭审后15日内请你们到阳谷县人社局30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仲裁裁决书的将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635-6173025。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龙游范永康建材经营部:本会受理申请人陈彩霞与你方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衢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办案秘书联系电话:0570-3068166)。

  衢州仲裁委员会


  常州垄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身份证号码:342421********6415)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6年02月28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6〕888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国兵(身份证号码:320723********4832)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6年02月28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6〕87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拜城县鑫悦阁足浴会所(个体工商户):刘秀碧(510602197209304265)于2025年6月23日向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1月26日补正完毕正式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做出新工伤认字:65292620261000014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6年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收件人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后多方联系无果,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

  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鲁光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西劳人仲案字〔2026〕39号)。现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在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阳西县桥平一路2号阳西县人社局五楼仲裁庭)。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广东省阳西县桥平一路2号阳西县人社局4楼401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樊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对《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3〕020003号)权利相关人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对《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3〕020003号)

  权利相关人员的告知书

  樊华:我局在对雨花台区丁树路29号金浦翡翠谷1幢405室南侧及北侧露台建设的两处阳光房的案件查处中,发现你与马伟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上述两处阳光房面积共计8.58平方米,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3〕020003号)。现为了保障你相关合法权益,特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向你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对雨花台区丁树路29号金浦翡翠谷1幢405室南侧及北侧露台面积共计8.58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请你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构)筑物内的各类财物。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9号邮编:210012

  联系人及电话:樊恺 13057588158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4日 


  马伟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3〕02000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苏宁雨城执强决〔2023〕020003号

  马伟:经查明,你于2017年5月在雨花台区丁树路29号金浦翡翠谷1幢405室南侧及北侧露台建设了两处阳光房,面积共计8.58平方米。上述建(构)筑物因未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故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对你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丁树路29号金浦翡翠谷1幢405室南侧及北侧露台面积共计8.58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请你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构)筑物内的各类财物。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9号邮编:210012

  联系人及电话:樊恺 13057588158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4日


  乌鲁木齐盛邦嘉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曹立勇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二倍工资争议案件(水劳人仲字〔2026〕第441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4月28日10时3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汪志刚(水磨沟区青新三巷涞涮小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申请人):本委受理玛迪娜木·卡地尔(申请人)诉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水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汪志刚(水磨沟区青新三巷涞涮小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支付申请人玛迪娜木·卡地尔工资2286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20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中楷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张庆霞2026年1月26日经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金昌市劳鉴【2025】586号),现公告进行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骏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你单位职工徐军阳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已经作出《认定工伤书》(市本级〔2026〕0251),经多方联系均无法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此间,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原合肥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含女子看守所)尚未清退已缴纳生活费人员,请于本公告发布60日内前往合肥市看守所办理领取已缴纳尚未清退的生活费,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551-66261114,66261110。特此公告。

  合肥市看守所

  2026年3月17日


  领款告知书

  谢方奎、张家菊:兹有提存人(罪犯)盘杜兰,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已于2026年3月3日按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编号:(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10号】将应付给你的赔偿金(人民币)中的(大写: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于2031年3月4日之前,持本公告、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名下银行卡等到我处领取。联系电话:0731-88735558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53号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