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暴的现代治理范式探析
以国家责任织密反家暴之网
反家暴的现代治理范式探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代表王花萍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引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这一重大议题,并明确传递出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作为我国首部系统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畴,更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十年砥砺,法治前行,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不断深化,为无数家庭点亮了拒绝暴力的法治之光。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婚姻家庭编,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反家暴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根本地位。这不仅是对既有反家暴法治成果的继承与发展,更意味着法律从“事后干预”向“事前预防与全面禁止”的理念跃升。自此,家暴不再是可以姑息的“家务事”,而是关乎公民基本人权、社会文明程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公共议题。反家暴已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肩负的责任。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如何从源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国进行了诸多探索。如,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暴规制范畴,并重申精神暴力的独立法律属性,深刻回应反家暴的法理逻辑与现实关切,清晰揭示了我国反家暴工作从传统“家务事”观念向“国家责任、公权干预、多元协同”的现代治理范式转型。
从“身份”到“事实”:规制范围理性回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实质共同生活”作为法律保护的连接点,实现了反家暴规制范围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法理跃迁。
传统司法实践往往将“家庭成员”拘泥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所界定的亲属关系,这导致同居等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长期处于规制盲区。最高检发布的上述典型案例将“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作为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标准,实现了从“身份法定”向“事实导向”的裁判逻辑转变,这不仅激活了长期“沉睡”的法律条款,更打通了“参照适用”的制度接口,明确了此类关系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虐待罪追责及民事损害赔偿等关键机制。从法社会学视角审视看,这精准回应了现代家庭形态多元化趋势——非婚同居、重组家庭等新型生活共同体的涌现,法律必须从“身份规制”走向“功能保护”,使保护网覆盖所有存在实质性支配关系的亲密空间,真正回归反家暴法“保护弱者、抵御控制”的立法原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不仅有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不仅存在于配偶之间,也广泛发生于父母对子女、子女对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受害者类型划分,可细分为对亲密伴侣的暴力、对儿童的暴力、对老年人的暴力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暴力具有反复性、多样性及高度隐蔽性等特征,往往形成“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对受害者的人格完整与身心健康会造成持久伤害。
从“伤痕”到“心痕”:确立精神暴力独立地位
长期的精神打压、情感操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025年11月,最高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马某某虐待案”,对此作了回应。苗某自2021年底与马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即进入稳定的同居状态,且已见过彼此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意愿。但在长达一年的共同生活中,马某某以“爱”和“没有安全感”为名,对苗某实施系统性控制:禁止苗某出差,阻碍其职业发展;强制其删除所有异性联系方式,切断正常社交;要求事无巨细的“行踪报备”,剥夺个人空间;长期、反复地对苗某进行无端辱骂、人格贬损和情感勒索。这种持续的精神虐待,曾两次将苗某逼至自杀,所幸均被救回。然而,马某某并未收敛。2022年12月10日晚,因苗某与同学聚会,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进行数小时的持续辱骂,最终苗某不堪忍受,于次日凌晨结束自己的生命。传统观念认为,动手即暴力。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已明确将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畴,但其独立且严重的危害性在实践中常被低估,易被模糊为“感情纠纷”或“家庭矛盾”。事实上,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制的伤害行为,不仅包含肢体暴力,更涵盖精神暴力、经济控制、跟踪骚扰等隐蔽性侵害形态。
与之形成突破性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1月发布的“牟某虐待案”中,以判例形式确认了精神暴力可独立构成刑事犯罪。这也正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的严格适用,即将长期辱骂、跟踪、冷淡处理等足以摧毁心理防线的控制行为,正式纳入刑事司法评价体系。这标志着反家暴治理逻辑的重大转向:从关注“伤口”到关注“心痕”,从对肢体伤害的后果惩处转向对亲密关系中“权力与控制”本质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精神暴力独立地位的确立,不仅突破“动手才算家暴”的观念桎梏,更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告诫等预防性措施的积极适用,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推动实现从后端惩处向前端预防、从事后救济向事中干预的治理转型。
多法衔接织密防护网,协同发力激活制度势能
将同居关系与精神暴力纳入法律规制,是否会导致概念“泛化”?答案是:不会。这一疑虑源于对立法逻辑的误解:我国并无独立的“家庭暴力罪”,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具体罪名分层承接。拓展反家暴规范边界,并非降低了入罪门槛,而是为了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等预防性干预机制,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形成制度合力。从系统论视角看,这构成“宽进严出”的治理结构:前端通过扩大识别范围,让隐蔽暴力进入公共视野;后端则通过刑法要件的严格审查,确保制裁的精准性。2025年“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是通过认定“家庭成员”身份,司法机关得以同时追究被告人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并保障受害方民事赔偿权利,防止施暴者以“非婚”为借口逃避制裁。
回溯十年立法进程,我国反家暴法治网络日臻完善。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为受害者撑起法治“保护伞”。此后多部法律协同发力。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家暴列为公职人员禁止行为;2021年民法典将禁止家暴确立为婚姻家庭基本原则,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保护触角延伸至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申禁止对妇女实施家暴;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告诫书等行为处以警告、罚款乃至拘留,这进一步打通了反家暴的预防性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通道,使告诫书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禁令。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反家暴工作“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的深层困境仍未根本化解。亟须构建贯通预防、干预与矫治的全链条协同响应体系。
一是推动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转型。前端通过精准普法强化证据意识,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后端将风险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探索多部门数据联动,建立家暴风险智能预警模型。对高风险家庭提前介入干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适时扩大报告主体范围,织密社会监督网。
二是完善适配家暴特点的证据规则。针对精神暴力等无形侵害,制定统一的证据清单与采信标准,明确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效力。推广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探索引入心理学专家评估精神损害程度,切实降低受害方举证负担,破解“证据鸿沟”。
三是强化协同惩戒确保制度刚性。切实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空转”问题,明确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协同责任,建立“申请—签发—送达—执行—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借鉴浙江温州“法护家安”等数字化平台经验,实现案件信息一体化协同、执行情况实时化监督。探索建立“违反保护令黑名单”制度,与个人征信、职业准入挂钩,形成联合惩戒格局。
四是完善施暴者矫治与受害者支持体系。探索设立施暴者强制心理干预程序,通过认知行为疗法、情绪管理训练等,从根源上减少暴力复发风险。同时,构建“庇护所+法律援助+心理重建+就业支持”的受害者全方位支持网络,最终形成“惩、防、治、扶”完整闭环,实现社会关系的实质性修复。
本文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项目编号:2025HZ13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