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运输记录规定增加的背景、适用场景及注意事项

兼谈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十六章三百一十条,积极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的成果,有效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更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与现行海商法相比,最大的变动之一就是增加了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分别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概念、应用范围、要求和转换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其与运输单证相同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海商法增加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

  1992年出台的海商法并未对电子运输记录进行规定,而新修订的海商法增加了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

  首先,厘清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概念。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包括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其次,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最后,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要素进行了阐述。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运输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录信息包含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关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二)记录信息内容完整、准确;(三)签发人能够被识别;(四)持有人能够证明其身份。”

  新修订的海商法新增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内容,对其概念、法律地位和相关要素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说明。这与现行海商法有显著区别,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海商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规定的背景

  海商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是在特定背景下诞生的。

  首先是中国海洋运输的长足发展,尤其是2010年以来,中国海洋运输得到了迅猛发展。海洋运输是通过船舶进行港到港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物流方式,承担全球贸易总运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国约90%进出口货运量依赖该方式。海洋运输具有天然航道通行能力强、船舶载运量大(超巨型油轮达60万吨)和运输成本低的优势。新华社2025年7月报道称,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海运船队,建成了全球最大的世界级港口群,国际海运量占全球近三分之一。据专业网站搜航网的数据,全球有19%的大宗海运货物运往中国,有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影响力不断扩大,我国海运业已经进入世界海运竞争舞台的前列。如此庞大的运输量需要更先进的管理方式,对电子运输记录的需求与日俱增。

  其次是信息时代的来临。过去半个世纪,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逐渐完成向所谓“信息社会”“信息时代”或“后工业时代”转变。有的学者将这一转变称为“第三次浪潮”,以此作为继人类历史上从猎狩文明向农耕社会、从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发展浪潮。“第三次浪潮”的主要标志就是电子工业的巨大发展,这种发展在技术和物质上为电子运输记录的诞生与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海商法增加电子运输记录规定的考量

  总体来看,新修订的海商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强化对海运的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已经成为航运大国,海上运输总量非常大,传统的运输记录面临数量庞大的海上运输业务量,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电子化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电子化可以使海上运输记录不再需要人工在堆积如山的纸质凭证中去查找,所有数据都可以通过系统一键查询。无论是凭证的录入、存档,还是后续的审核和查询,都可以在数分钟之内完成,这极大地节省时间和人工成本。同时,电子凭证的存储和管理比传统纸质凭证更方便。通过云存储和数据库的支持,所有电子凭证都可以按照系统预设的规则进行自动分类、归档,无需担心纸质凭证因为时间久远或管理不当而丢失、损坏。

  二是出于对安全方面的考虑。电子化可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纸质凭证易受到自然灾害、盗窃、毁损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而电子凭证通过加密技术、权限管理及备份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同时,电子运输记录可以使管理者通过精细化的权限控制,保障凭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是为下一次产业革命的来临做好铺垫。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已经历了三次产业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创了以机器代替手工劳动的时代。第二次产业革命,使人类进入了电气时代,电力、汽车、化工和钢铁工业等重化工业成为主导产业群。第三次产业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信息成为新的生产力要素。21世纪初至今,智能化与系统化协同发展,实现了“万物互联、智能决策”,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成为主干技术。这对传统海运系统运输记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电子化正好满足这一点,在此背景下,海商法对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作了调整,并从法律角度对其发展预置了空间。从这个角度看,海商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相关规定体现国家法律对第四次产业革命的重视。


  电子运输记录规定适用的主要场景

  新修订的海商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主要适用场景,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电子运输记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新修订的海商法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与民法典积极进行衔接,贯彻落实了上述精神,可以作为运输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证据。

  其次,电子运输记录具有货权转移与物权凭证功能。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符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可转让性信息和转让程序。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采取可靠的方法或者通过可靠的交易系统,确保记录的单一性和完整性,保障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这充分说明电子运输记录可以用于交易行为,完成货权转移程序。

  最后,电子运输记录具有通关与监管作用。海上运输,尤其是跨洋洲际运输势必要经历海关通关。新修订的海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运输记录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通关与监管也是电子运输记录所适用的场景,且由于其便捷性,使得监管变得更加高效与快速。

  需要指出的是,新修订的海商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与国内其他法律衔接的问题。比如,如何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衔接。其次是与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衔接的问题。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的程度加深,加入的国际条约会越来越多。比如,2025年12月,第80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该公约旨在解决包括铁路运单在内的各类跨境运输单证的物权效力问题,并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特殊条件”。我国是该公约的提案国和推动方,加入该公约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应重视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条文与该公约的衔接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