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价值、挑战及路径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十五五”开局之年经济工作时,明确提出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将“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作为2026年的重点任务举措之一。如何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为何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本文试进行探析。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阶段。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的统一,本质上是规则、标准与治理的一体化,其核心在于法治。法治通过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有效约束不当干预,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利,构成了降低全国范围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深层市场活力的根本保障。因此,筑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根基,成为一项关乎全局、至为紧迫的系统性工程。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的价值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其时代意义远不限于经济范畴,它是一场从发展理念、资源配置方式到政府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这是独特的竞争优势。然而,这一优势的充分发挥,长期受制于市场分割的“隐性围墙”。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等现象的存在,导致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扭曲。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通过统一的规则破除这些壁垒,让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真正自由、高效地流动。唯有如此,才能将潜在的“市场体量”转化为现实的“市场规模竞争力”,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为产业升级提供更强劲的需求牵引。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议,是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攻坚的重要目标。它标志着改革的重心从“培育市场主体”深入到“完善市场体系本身”,从“局部突破”转向“系统集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鲜明标志。它要求政府角色从直接的参与者、干预者,转变为更公正的规则制定者、秩序维护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应对复杂的内外环境。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保护主义蔓延。在此背景下,中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国内、扩大内需。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任督二脉”。只有国内循环畅通无阻,产业协同效率持续提升,才能形成对全球优质资源要素的强大“引力场”,才能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循环,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实现经济治理模式深刻转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本质在于推动经济治理从依赖地域分割的旧模式,转向以统一规则和公平竞争为基础的新范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规则语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无差异的监管标准。而规则的权威、统一与稳定,最终必须依靠法治。法治是打破行政垄断、约束地方保护主义最坚固的藩篱。一个以完备法律体系和严格执法司法为支撑的法治环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气候”。因此,法治不仅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设施”,更是其得以确立、运行和深化的“氧气”与“土壤”。
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遭遇设计上的内在矛盾。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锦标赛”和财政压力下,天然缺乏进行严格审查的内在动力。这使得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容易流于“纸面化”“程式化”。同时,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缺乏激励机制。比如,一个地方政府若严格执行审查制度,破除本地保护壁垒,其可能带来的市场效率提升好处会由全国共享,而短期内本地利益可能受损,且其成本要由当地承担。即,在缺乏有效正向激励情况下,一个地方政府加强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可能陷入“谁改革谁吃亏”的“囚徒困境”。
此外,长期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惯性。不同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往往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对同一原则性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也可能大相径庭。这种规则本身的“碎片化”和“区域化”,使得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在落地时产生“隐性壁垒”。同时,跨区域执法协作成本高昂、程序烦琐,地方监管部门间信息不通、证据互认困难,可能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以利用监管洼地“打游击”,严重损害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与此同时,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猛发展,对建立在工业经济时代基础上的传统法律规则与监管模式提出了颠覆性挑战。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权属如何界定?交易规则如何制定?面对这些全新课题,立法因其固有的慎重性和程序性,往往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这种规则供给的“真空期”或“错配期”,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建设在新兴领域拓展的最大不确定性来源。
进一步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法治保障体系
挑战的复杂性决定了回应的系统性。未来,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集成”,构建一个内在统一、运转高效、动态适应的现代化市场治理法治保障体系。
激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解“自律困境”。一方面,要持续“硬化”约束,如严格限缩“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质性推进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另一方面,中央层面可探索设立“统一市场建设”专项转移支付,与地方审查绩效、市场壁垒破除程度等指标挂钩。同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关键指标实质性纳入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并赋予显著权重,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的激励导向。
监管权的配置应遵循“功能主义”原则。即监管权力应赋予最有能力识别风险、最具信息优势、最利于市场高效运行的机构。对具有强负外部性特征和系统性风险的领域,应强化中央的垂直管理或派出机构建设。对于主要产生局部影响、信息高度本地化的领域,则应充分向地方政府赋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统一跨区域联合执法的程序、证据标准和自由裁量基准,从而建设全国统一的监管协同信息平台,也可以探索在重点区域或领域设立跨行政区的专项监管协调机构,为破解属地分割提供组织保障。
面对数字时代的浪潮,法治必须具备更强的敏捷性和适应性。其首要任务在“夯实基础制度”,加快推进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法律的立法进程,建立全国统一、分级分类的数据要素市场基本规则。在监管方法上,需全面推行“敏捷治理”。一方面,对新业态广泛采用监管沙盒、试点授权等机制;另一方面,推广触发式监管,加强对算法可解释性、公平性的审计与规制。此外,应建立法律规章的定期动态评估与快速修订机制,缩短规则响应技术变革的周期。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成熟与稳固,最终将体现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成熟与稳固,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工程。唯有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以法治的权威性保障规则执行的统一性,全国统一大市场才能真正根植于中国经济的沃土,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磅礴而持久的制度动力。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