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礼
礼是儒家文化的重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礼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变化。今人多理解为礼仪、规矩。儒家的《礼记》则将其基本功能概括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谈到法官与传统的礼,很多人会联想到礼治与法治。有观点认为,古代之“礼”实可称之为“法”,“礼治”是特殊类型的“法治”,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更深刻印证了传统礼与法关系之密切。正缘于此,各类探讨甚多。
从定亲疏来看。法官与他人亲疏不同于作为社会生活中普通人的亲疏。传统之亲疏主要基于血缘关系而定,如五服制。法官面向的他人,是除却血缘(近亲属)之外的因工作职责与他人形成亲疏远近的关系。比如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该类群体是法官接触数量最大、最为频繁的群体,法官与当事人的亲疏,无疑最为社会关注,也最为复杂。简而言之,以人民为中心是统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落脚点。
从决嫌疑来看。传统含义分别为决嫌、决疑。嫌系指人际关系中的避嫌,典型如男女授受不亲、瓜田李下之类。于当今法官而言,类似于回避制度。这点也与亲疏发生了关联,越“亲”越需要回避。决疑则是指面对新问题没有经验可循时该如何采取行动,与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风俗习惯作出裁判等类似。此项要求,颇为考验法官法律知识、条文的领悟、理解能力,以及对社会风土人情的了解程度和把握人情世故的智慧能力。
从别同异来看。传统的别同异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本同今异”“本异今同”的两类女性间的人伦关系。法官职业本身与此本无特别关联。但对法官有所启迪的是,在裁判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案件中,可考虑取其精华。还有观点解释为人与人之间身份角色的不同,关系的界限等区别。按此,可以理解为法官在面对不同的人群开展工作时需要讲求方式方法。比如,面对法学法律工作者自然可用法言法语;而面对普通群众,则力求使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规定。
从明是非来看。这一点与法官职业联系最为紧密,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如果说传统的明是非注重的是价值判断,法官的明是非还需作出事实判断。浓缩成一句话: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定是非最能考验法官的综合能力,乃至裁判技巧。面对利益冲突对立的当事人,依法确定是非对错方是法官应当秉持的立场。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