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2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分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取消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办法》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办法》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要求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办法》明确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

  《办法》还明确,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原保险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