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广告的运作机制及可信性保障路径

  近期,新华社记者报道,有的AI搜索结果暗藏广告。目前,市面上现有的所谓“生成式引擎优化”业务,大多是广告代理机构通过海量投放“软文”,靠“概率”被大模型抓取,进而形成相应的搜索结果。许多人以为AI输出的是大模型给出的客观结果(自然学习结果),实际上可能是从互联网上“抓”下来的一条广告。这样的广告投送方式正在兴起,并成为一个新行业——生成式引擎优化(GEO)。而生成式引擎优化实际上是搜索引擎优化(SEO)的“升级版”。

  这类生成式AI广告问题引发人们关注。在生成式AI迅猛发展的今天,借助生成式AI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荐选择心仪的商品或服务,正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它的推荐效率高、精准性强,但并不等于其推荐结果具有可信性。有的平台推荐的结果与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表面上解答了消费者的困惑,实则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烦恼。比如,有网民让平台推荐一款性价比较高的咖啡机,网民按照平台推荐结果购买后,发现该咖啡机的使用效果不尽如人意。如何规范生成式AI广告,使其具有可信性,是数字时代的重要课题。


  生成式AI广告的运作机制

  让产品或服务在搜索结果列表中排名靠前,是商家或广告服务提供者在传统搜索引擎广告时代的核心目标之一。这使得控制关键词匹配度、优化元标签、提升着陆页流畅度等成为传统搜索引擎广告的主要技术手段。与此不同,生成式AI广告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依托深度学习技术可深度理解消费者意图,精准匹配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直接给出所需答案。如果说传统搜索引擎时代的广告发布依赖“人寻信息”,那么平台广告发布的路径则可概括为“信息寻人”,广告发布逻辑也由“让客户搜索到”转变为“让平台抓取到”。

  这一广告发布逻辑的转变,推动了各方主体运营思路的转变。对商家、广告代理机构而言,研究平台回答问题的逻辑,最大程度契合AI模型的偏好,可以让自身广告信息在搜索中被平台最大概率地“选中”并呈现。平台也迎来了新的赢利空间,即通过为商家提供代运营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可以将商家信息植入AI回复内容。近日,OpenAI已针对部分美国用户,在ChatGPT中测试广告投放,这或预示着未来生成式AI广告业务将快速发展。


  生成式AI广告可信性面临的问题

  生成式AI广告的运作机制本身潜藏着可信度缺失危机。2025年9月15日,正式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明确将“可信应用、防范失控”作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五大核心原则之一。2026年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等联合相关行业方共同发布的《中国数字营销行业“可信内容源”与高质量发展联合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强调营销行业中“可信”的价值导向。当前,生成式AI广告的不可信问题,最直接的表现是其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

  其一,部分商家或广告代理机构的造假、投机行为,成为生成式AI广告不可信问题的重要推手。有的商家或广告代理机构为提高其广告信息被平台抓取的概率,编撰大量“软文”,甚至制作AI虚假视频,投放到各类内容平台。这类“数据污染”行为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识别信息的成本,极易误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其二,平台主体责任的缺失,进一步放大生成式AI广告的不可信问题。一方面,平台的赢利导向使得生成式AI广告的价值导向失范。用户在平台进行消费咨询时,往往误以为所得结果是平台的客观分析与中立推荐,实则为商家或广告代理机构的付费定制广告或算法干预的结果。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商家或广告代理机构只需几百元就可以“买通”AI推荐自己的商品。另一方面,平台的甄别、拦截、剔除等防范机制缺位致使广告失真。若违规广告信息能被平台及时“关在门外”,则广告信息的可信性仍会有所保障。多项实测显示,若杜撰某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并投放至相关内容平台,其信息大概率也会被平台抓取并推荐。

  其三,监管不足,导致协同治理效能未能充分释放。近年来,尽管我国持续完善AI领域配套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也于2025年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但当下监管部门针对生成式AI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现与处置能力相对仍显薄弱。同时,监管机制的碎片化与生成式AI广告治理的系统性需求之间,仍存在较突出的现实张力,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


  生成式AI广告可信性的保障路径

  生成式AI广告的不可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必要构建立体化保障路径,为其可信性奠定制度性基础。

  其一,科学细化平台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环境。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应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并履行内容审核、风险控制等义务。据此,平台应对广告信息建立技术甄别与拦截机制,通过相应技术措施,甄别并拦截各类批量投放的同质化“软文”、虚假视频、伪造报告等污染性内容;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对广告信息来源开展人工复核,引导消费者准确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同时,平台应建立广告投放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违规广告投放行为的商家及广告代理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现各平台间黑名单信息共享,对违规主体实施有效信用惩戒。此外,平台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等相关规定,明确生成式AI广告的识别标准,在生成包含商业信息的回复中,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广告”标识,清晰界定商业推荐与客观信息的边界,让用户能够明确识别广告意图,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其二,逐渐完善行业治理机制,规范生成式AI广告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行业组织应制定行业规范、自律规约和团体标准。平台深入渗透到广告营销中已是不可逆转的市场趋势,面对这一席卷而来的新业态,应瞄准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更贴近实践、更契合平台发展规律的行业治理机制。当前,《倡议》主要明确了六项行业发展规范,而针对各方主体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仍缺乏配套的行业标准与约束措施。相关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制定生成式AI广告的行业自律规范与操作指南,引导各方主体践行商业伦理。

  其三,强化协同监管,推动构建生成式AI广告多方联动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市场监管、网信、工信、公安四个主要监管部门应立足职能分工,强化协同联动,构建生成式AI广告全链条协同治理格局。市场监管部门应牵头强化广告市场监管,严查平台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性营销等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与标准。网信部门应聚焦AI内容与算法治理,规范生成式AI广告内容审核和算法合规,强化风险预警与溯源管理,严防违规生成式AI广告的传播。工信部门应从技术端加强网络服务、算法与平台接口的监管,严厉整治违规流量分发,筑牢技术治理防线。公安部门应依法打击生成式AI广告关联的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线索移送与联合办案等活动。同时,各监管部门应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常态化协作机制,依法落实平台、行业组织等各方主体责任,逐步打造全链条覆盖、多维度协同的治理体系,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当下,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业态,生成式AI广告凭借高效精准的推荐优势被广大商家及广告代理机构青睐,但其可信性建设仍面临挑战。为此,应从压实平台责任、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构建系统化保障路径,推动生成式AI广告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